『國土計畫法』是從民國八十年代起,環境永續發展的意識在臺灣抬頭,再加上起因過度開發而造成的許多人禍(如山坡地過度開發而有土石流等情形),歷經了官方與民間團體多方討論與折衝後,為了綜合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育而生的上位指導法律。完整施行後將取代自民國六十年代時所訂定之『區域計畫』法,而原本的立法架構即是參考外國之土地利用體系,分別是以英國為主之開發許可制(Development Permit)以及以美國為主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Zoning)加以整合而成,在國土計畫法完整施行後的未來,我國土地利用將越趨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制度,將施行國土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單純劃分為「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四大地區,再依各該地區進行使用與開發種類管制。
國土計畫法已於民國105年公告施行,惟該法令訂有全國及各直轄市縣市之計畫應公告施行之時程,以及前所述之四大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時間,該立法之時程為各兩年之時限,然自民國107年全國國土計畫業已公告實施,預計109年以及111年亦將分別施行直轄市縣市及功能分區圖等規範,簡言之最快自民國111年國土計畫法將完整施行。
然而國土計畫法完整施行後又會帶來什麼影響呢?最單純來說,就是在各區內違規的使用將會面臨比現行法規更嚴格以及各全面的檢討與改進措施,分別是規定在國土計畫法第38、39條的違規使用可處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得連續處罰以及可勒令歇業、斷水斷電、強制拆除的行政罰;以及若違規使用而釀災或致人死傷時將有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徒刑之刑事罰;再者主管機關(也就是地方政府)若疏於執法時,可由人民或公益團體提起告訴請求法院判令執行的規定以及在違規所處罰鍰中主管機關將提供一定比率供民眾檢舉獎勵使用等規定在法條第34、40條亦明文有載。以上都是從各種面向加強違規使用時,該違規人將會面對的各種被檢舉以及處罰行為。
若在更進一層面來看,國土計畫法的各種區域以及區域內的使用分類一旦劃定,法條有明文寫到,除了定期通盤檢討外不得任意變更國土功能的分區分類。也就是說如以往的類似開發許可制度,繳交回饋金提出事業計畫經一般性審查後,即可變更分區用地別將成為過去式,未來將是定期且以整體計畫區(例如整個縣市)作為考量,並非符合相關規定即可變更,還需要考慮總量管制計畫目標與個別利用是否符合效益等等,對於開發的管制可謂越趨於嚴謹。
立法目的與實際上的作為是否符合相關民間的需求與實情,往往也需要經歷過一段時間才能有所互動與更改,就如同這次國土計畫也是經過了二十餘年的討論才做成的修正。畢竟臺灣就是這樣的範圍,如何在合理的條件下能永續利用,吾輩應該多加省思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