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預告登記-保障產權的小撇步學起來可能讓你避免大麻煩

2019/08/29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土地登記之態樣有許多,若依其性質劃分有我們最常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如買賣、繼承)以及他項權利(如抵押權)設定登記、或是建築物所有權第一登記俗稱保存登記,簡言之只要不動產相關權利義務有所更迭時,因本國目前採行德國的權利登記制與澳洲的托崙斯登記制該兩種制度之特色形塑而成,故必需向政府的地政業務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登記,以達宣示性、公示性、推定的公信力等。
今天想跟各位先進介紹的,為現行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所規定限制登記內的「預告登記」項目。預告登記依現行土地法第79-1條之規範而論,係為保全「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但簡單來說,就是如同預告登記被歸類在限制登記內的性質,一旦不動產被辦理了預告登記後不動產之相關移轉或他項權利設定,就需要經過這個預告登記的請求權人的同意,也就是對這不動產加諸了限制的條件在,等於讓所有權人無法自由地行使其權利。
一般常見的預告登記例如在不動產買賣時,可能約定了產權過戶是在較久的時間點之後,為了對買方較有保障,也可以先用預告登記的方式將該買賣的債權行為類似物權化,保障未來過戶之權益;或者為了雙重保障產權,可附加預告登記於不動產上,如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為子女時,可避免長輩的不動產被詐騙或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設定了抵押、移轉等;又或者配偶有外遇對象準備開始爭產時,也可先預告登記給子女保障其權益。或是與他人一起投資時,有可能係將投資標的之不動產登記在該合資的公司名下,為保障實質出資者的權益,也可以用辦理預告登記的方式。
順帶一提預告登記後在權狀上是不會有變化的,除非是調閱土地登記謄本才會顯示預告登記相關內容,還有預告登記是政府免收規費的行為,不像設定抵押權登記還要支付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的設定規費。
但預告登記也不是這麼絕對強效的萬靈丹,法條亦有闡明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故如果想要對自身不動產產權有更多元的保障,還可以用另一套有著更多規定的「信託」方式來保全自身的財產,後續將再陸續為文與各位先進介紹,本次有關不動產的預告登記淺談可能多有疏漏之處還希望各位先進予以海涵。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職地酉聲
職地酉聲
職業為地政士的七年級生,用自己累積數年於房地產市場的經驗,歸納一些心得與各位分享。 身旁的伴侶則是專業的民法、商事法律師,彼此間三不五時有些地政學界與法界的【溝通交流】。 希望自身的分享能擴及更多層面,讓人們對於不動產業界或法學業界可以有更多不同的看法。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