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格《存在與時間》提出一個重要區分:「存在」不同於「存在者」。但值得人深思的是:海德格並沒有直截了當給我們一個「存在」的定義,而是以細緻卻較迂迴的方式進行討論。關於存在與存在者間的關係,他說:
使存在者之被規定為存在者的就是這個存在;無論我們怎樣討論存在者,存在者總已經是在存在已先被領會的基礎上才得到領會的。
藉由上述文段,我們或可將海德格說的存在,理解為使存在者得以被領會的「意義」。而他之所以如此迂迴的說明「存在」,應是不想落入傳統西方哲學的格套,將存在者的意義來源(即存在)視作「第一因」或「主體性」。為避免混淆,海德格還須對他所謂「存在」的涵義多加說明。因而他曾以「光」比喻存在:
形上學認為我們之能夠「見到」事物,是由於「存有」之光照耀之故。
當我們一旦認識,無論在什麼地方我們看存在事物,都是透過這光而看時,我們就會認為這個光的本身實際上已自照自明。
上引文中,海德格藉「光」說明「存在」的兩種內容義:一是人能夠「見到」事物,前提在於「光」已照亮了事物;而「存在」也是「存在者」的意義得以被領會的基礎。二是由於一切事物得以被看見,是出自光的照明;則光之所以被看見,不能是其他事物照亮「光」,必是出於光的自我照亮。與此相彷,「存在」作為一切存在者的意義來源,也當是自照自明的。
列維納斯也承繼了這一以「光」喻「存在」的說明。但與海德格不同的是,列維納斯並不認為「存在」是一切意義的來源,而是指出:與他人的關係,能夠將主體引入一種「完全的他異性」的經驗,這種經驗本身卻不須「存在」的中介。這也就是列維納斯獨特的「面容」論述。他認為:人與人最直接的關係,就是主體與他者間「面對面」的倫理關係。基於這一先在的倫理關係,列維納斯把海德格「存在」作為中介的論點顛倒過來,認為應說是基於與他者的關係,主體才可能提出存在論的問題(即探討「有什麼意義」的問題)。如他說:
對存在一般的理解不能統治與他人的關係。後一種關係支配前一種關係。我無法擺脫與他人的社會關聯,即使當我考慮其所是的存在者的存在時。存在理解已經被向這樣一個存在者中說出了:這個存在者在那個它於其中被提交出去的主題背後又重新浮現。這個「向他人說」——這種與作為對話者的他人的關係,與一個存在者的關係——先行於任何存在論。它是存在中的最終的關係。
上文中,列維納斯提出一個確切的劃分:即「倫理」的關係與「存在之於存在者」的關係。以這一架構反駁海德格。但截然二分的架構難免引起疑慮:這兩種關係是否必不能並存呢?海德格與列維納斯都以「光」譬喻「存在」;然而「光」並不是列維納斯哲學所談到的「他者」,僅是「存在者」,因此自然也不可能對主體呈現為「面容」。但我們若換個角度:從「面容」開始思考;則「面容」確實可能成為主體與存在者的中介,因而擁有開顯其他「存在者」意義的功能。本文認為:在這些方面,遠藤周作的小說《沈默》應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示。
本文試圖以他者倫理學,重新閱讀遠藤周作的《沈默》。《沈默》中天主教的聖像,透過它的脆弱性、可受傷害性,不斷將司祭洛特里哥引入「面對面」的經驗中。但這一宗教經驗並不自足於此。聖像不但呼召洛特里哥與其「面對面」,也要求洛特里哥去面對他心目中醜陋的人、他所無法寬恕的人。小說中的吉次郎與費雷拉等皆是如此。洛特里哥的寬恕並非外在行為而已,同時亦加深洛特里哥對他人的理解與同情。因此若就《沈默》而言,「面容」可以同時作為存在者意義之開顯者;並且不會像海德格般將存在者中性化,以致削弱他者的他異性。除了上述討論外,本文還希望藉追溯洛特里哥的受迫害與宗教實踐之歷程,探問於外在體制的高壓中,洛特里哥如何藉面容的推動力確立自己的理念,並推擴出去與其他「他者」建立倫理關係,在權力與監視的夾縫中創造生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