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聽到民法-無效啦-撤銷啦-效力未定該怎麼分 無效--就是自始無效,也就是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欠缺基本的法律上的生效要件。 (民113) 無效主張的主體:任何人均得主張無效,就是當然無效。 撤銷--就是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無效的法律行為。(民114) 撤銷的時間劃分: 撤銷前法律行為有效,撤銷後溯及一開始的法律行為無效。 效力未定--就是要有第三人承認,始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效力未定時間劃分:若第三人承認溯及一開始法律行為有效,不承認一開始也就無效。 承認未定呢? 就是處於不確定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