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回到【原獨火塘】。本週林務局舉行「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修正座談會,就該辦法被宣告違憲部分提出修正說明。今天且來談談這個草案。
背景資訊
以下劃刪除線者即為該辦法被宣告違憲部分:
第四條第三項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獵捕活動二十日前,向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但該獵捕活動係屬非定期性者,應於獵捕活動五日前提出申請:
一、參加人員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住址。
二、獵捕動物之區域圖。
三、獵捕活動自律規範或公約。
四、申請人為原住民者,應檢附部落會議同意文件。
第四條第四項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族別名稱。
二、申請人姓名。為部落者,其名稱及部落會議主席之姓名;為原住民人民團體者,其名稱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三、傳統文化、祭儀之名稱、地點及期間。
四、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方式及區域。
這個條項的法源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之一條,該規定允許原住民「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不受同法相關規定限制,但應經主管機關核准。釋字八〇三號認為「須經核准」的規定不違憲,但上述第四條第三項的細部規定限制太過,違法憲法比例原則。第四項第四款規定須載明獵捕動物種類及數量,也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林務局座談會大要
- 這次座談會上出現了「鬧場」的動保團體,他們不與任何人交流溝通,只是阻撓座談進行,高舉「動物無聲」、「動物是最弱勢的族群」等標語,也就是將非原住民社會長期濫墾濫捕導致的生態惡果嫁禍給原住民。(下圖為鬧場情況)
- 林務局在這次《狩獵管理辦法》的修正提出「原住民自主管理狩獵」框架,其簡報內容解釋:
於試辦期間,原住民族部落、團體或狩獵自主管理組織,於自主管理行政契約協商完成後,可與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實行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制度。行政契約內容應包括:
一、原住民族狩獵傳統慣習、狩獵禮儀及倫理道德規範。
二、狩獵之野生動物用於非營利之需及基於保育不得狩獵之動物種類。
三、因自衛射殺、誤捕獲誤殺野生動物之處理機制。
四、自主管理獵人違反獵狩自治自律公約時之處理方式。
五、部落或原住民團體內部之狩獵所得回報機制。
六、違約行為類型及其效果。
七、爭議處理程序及訴訟條款。
八、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原住民族自主管理狩獵之聲明。
九、契約終止條件。
十、附件:部落或原住民團體之自治自律公約。
以上這個「原住民自主管理狩獵」框架乍看之下對原住民友善,也可見林務局在這方面確實花了心思。遺憾的是,這個框架實際上禁不起檢驗。以下我們簡單摘要問題重點:
名為「原住民自主管理」,但行政契約內容(即上述十項)由主管機關訂定,等於一套詳實的授權規定。對主管機關來說,對狩獵事務掌控權力並不減少,對原住民來說,則省去了舊法申請回報等行政流程。
按照林務局的說法,這個新的狩獵框架以管制獵人數目為目的,並將獵人分成三類:一般獵人、申請中獵人組織、已核可簽訂契約組織。換言之,林務局還是從現代社會「職業/專業」的概念出發,將原住民社會的獵人視為一種特定身分,並就這種身分給予一定的特殊權利。
然而獵人並非孤立的身分,狩獵也不是孤立的活動。狩獵是部落土地與自然資源管理的一環,國家需要認識並肯定的是這整個原住民社會成立的基礎,而不是就獵人造冊授權,並天真的以為這樣就能管理狩獵活動。
火塘主張
關於《狩獵管理辦法》的修正,我們認為要點應該在以下兩者:
主關機關的角色:主管機關不宜以上級指導的身分來規定原住民與之簽訂身份特性定的行政契約,而應該扮演輔助角色,調查了解原住民的需求並提供資源,以便創造不扭曲原住民傳統文化的自主管理制度。
真正需要的契約:狩獵是土地規範的一部分,是土地規範產生狩獵和獵人,而不是狩獵決定了土地規範。不同的民族與部落就土地及土地資源可能有重疊競爭,需要協商合作,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部落間契約,才是國家應該鼓勵並承認的契約,才真正符合自主精神。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