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為台灣兒童權利公約聯盟(Taiwan NGOs for CRC)成員,與11個兒少團體共同就國內兒少現況評議及第二次國家報告不足之處,提出「第二次兒童權利公約執行之NGO替代報告」。其中本會針對「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及「受性剝削兒少」兩主題,分別提出我們長期以來的專業觀察與建議。
台灣展翅協會參與「台灣兒童權利公約聯盟」,共同提出「第二次兒童權利公約執行之替代報告」。本會針對「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及「受性剝削兒少」兩主題,分別提出我們長期以來的專業觀察與建議。
【 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34)
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OPSC) 結論性意見#10;第二次國家報告#4、#368
法律作為保護兒少權利的最低標準,我國應盡速將《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OPSC)》國內法化,以刑罰規範持有兒少性剝削製品者,並立法規範虛擬或是仿兒童的性剝削製品。數位科技的發展致使性剝削的型態變得更加複雜。我國應制定網路誘拐法律,完善性販運定義,建立兒少性剝削犯罪專責調查單位,提升兒少、師長、專業人員對網路性剝削的認知與數位素養。
一、現況分析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兒少性剝削條例)是台灣規範性剝削犯罪及被害兒少處遇服務的法律。然而目前《兒少性剝削條例》中針對持有性剝削製品者之法律責任仍低於國際規範,且在涉及虛擬或是仿兒童的性剝削製品上未有法律規範。儘管在 2017 年的國家報告審查會議中,委員會於結論性意見第 10 點,鼓勵我國接受 OPSC、OPAC 兩項任擇議定書,台灣政府至今尚未採取任何行動。
(一)持有兒少性剝削製品罰則過低
台灣展翅協會於2018~2020年分別接獲441件、516件、811件的兒少性剝削影像檢舉案件,而NCMEC(National Center for Missing & Exploited Children)所接獲的通報案件中,來自台灣的在2019年、2020年則分別為 33,621件、29,468件。
然而根據《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9條,持有兒少性剝削製品者第一次被查獲,處以罰緩,第二次被查獲,處以罰金,罰則遠低於國際上普遍之標準,亦不符OPSC第3條之規定。由於行政罰案件無法適用刑事訴訟法中搜索票的申請要件,以至於即使執法人員能夠透過科技技術調查出持有性剝削製品者的位置,也無法至其處所進行搜索;此外,執法人員對於性剝削製品對兒少安全的危害認知不足,調查態度亦不夠積極,都導致行政裁罰案件 2018~2020年分別僅有4件、3件、8件,受裁罰的數量與前述現實狀況有嚴重落差。
(二)尚無法律規範虛擬或是仿兒童的性剝削製品
台灣展翅協會於2018~2020年分別接受28件、37件、37件的有關虛擬兒少性剝削製品檢舉,然而這僅是其中冰山一角的統計數據。由於《兒少性剝削條例》中未明文禁止虛擬兒童或是仿兒童的性剝削製品,因此無法得知虛擬兒少性剝削製品的實際流通數量。根據OPSC第2條,兒童性剝削製品包括「以任何方式呈現兒童進行真實或『技術合成』之露骨性活動......」,但目前在台灣,無論是市面上、網路 論壇、社群平台中都可見虛擬兒少性剝削製品,甚至性剝削娃娃(child sex dolls)也可於網路平台中購得,卻無法律可加以制裁。
二、對國家報告之評論
第二次國家報告「一般執行措施 A 項」中提出「保留及聲明」,針對結論性 意見第 10 點回應,表示我國雖未加入 OPSC,但在《兒少性剝削條例》等其他相關法規中已完全遵循議定書的精神,制(修)定法令規範。
政府雖已就持有兒少性剝削製品者處以刑罰提出修法草案,但目前仍尚未送至立法院審查,且從相關法規未規範虛擬或是仿兒童的性剝削製品等現況可知,我國相關法令未能落實 OPSC 所制定的規範,在保護兒少免於性剝削上也未能完全 實現 OPSC 的精神。
三、結論與建議
(一)持有兒少性剝削製品,不僅使受害兒少遭受性剝削、性虐待的影像持續遭散布,對受害兒少帶來傷害,更促使性剝削製品的供需關係存在,形成商 業市場有利可圖,使更多兒少受害。政府應盡速將 OPSC 國內法化,並比照 OPSC,以刑罰規範持有兒少性剝削製品者。
(二)虛擬或是仿兒童的性剝削製品可致社會容忍兒少遭受性化、將兒童視為性客體的現象,置兒少於風險之中。政府應盡速立法規範虛擬或是仿兒童的性剝削製品,以保護兒少免於性剝削的風險。
(三)政府應加強執法人員取締持有兒少性剝削製品之工作,同時加強宣導持有兒少性剝削製品之非法性、以及虛擬或是仿兒童的性剝削製品對兒少帶來的風險。
【受性剝削兒少】
數位科技的發展致使性剝削的型態變得更加複雜。然而,我國目前針對性販運、網路誘拐的法律不夠完善,也未有兒少性剝削犯罪專責調查單位,甚至輕忽兒少自製性影像問題之嚴重性,若是不加以改善便無法確實保護兒少免於性剝削的威脅。
一、現況分析
(一)兒童性販運定義狹隘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2017至2020年,遭受性剝削的外籍被害兒少人數總計22人,均為女性,在疫情發生前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受害情形包括被利用為對價之性交、猥褻,坐檯陪酒等,然而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對性販運之認定僅限於「有對價之性交、猥褻」,顯然不符人口販運的現況以及未考慮到線上性剝削的犯罪樣態。
(二)缺少完整網路誘拐法台灣展翅協會(ECPAT Taiwan) 服務的性剝削被害兒少中,約有四成為網路誘拐的被害人,兒少被誘拐傳送性私密影像、或被性侵、被性販運等。然而台灣仍未有防制網路誘拐的完整法律,也因此缺乏相關數據統計。
(三)未有兒少性剝削犯罪專責調查單位根據衛生福利部2017年至2020年公佈的兒少性剝削案件統計,平均約有 七成的案件是透過網路發生。目前我國並沒有調查網路兒少性剝削及性誘拐案件的專責單位,無法累積相關案件調查的經驗、知能與技巧,更完全無法回應日益增加的網路性剝削及性誘拐案件,也容易使得兒少性剝削犯罪案件之查緝被邊緣化。
(四)輕忽兒少自製性影像問題之嚴重性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兒少被誘拐拍攝性私密影像、或兒少性私密影像遭散布販賣或遭性勒索(Sexual extortion)等通報案件,在2019年及 2020年,已分別達到整體兒少性剝削案件之59%及78%。儘管兒少自製性影像的問題已清楚可見,目前各縣市政府,無論是對專業人員的培訓或是對家長及兒少的教育宣導仍不夠普及。
二、對國家報告之評論雖然《兒少性剝削條例》已於2015年修正,擴大受保護兒少範圍,但被利用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之受害兒少,依照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卻不被認定為性販運受害者。
此外,第二次國家報告中也未見到關於越來越多的數位/網路兒少性剝削案 件,相關政府部門包括教育部、法務部、內政部等有相關積極預防或查緝之作為。上述皆顯示我國在制訂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的相關政策上不夠積極,放任兒童暴露於高風險環境之中。
三、結論與建議(一)《人口販運防制法》應比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之定義,以「性剝削」取代「從事性交易」,以涵蓋各類型的性販運樣態,才能有效保護兒少免於性販運。
(二)網路誘拐應被視為一個獨立的罪行,我國應當制定相關法律,並且授權執法人員於性誘拐發生當下即時介入,以有效保護兒少免於性剝削。
(三)政府應建立兒少性剝削犯罪專責調查單位,並有專門的人力與預算,執行調查、預防等工作,以及與相關網絡成員共同協調合作以保護兒少免於性剝削及性誘拐。
(四)政府應當正視兒少自製性影像衍生的性勒索、私密影像散布等嚴重的性剝削問題,普及老師、社工及其他從事兒少工作專業人員的網路性剝削知能的培訓,同時提升家長、兒少及教育人員的數位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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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CRC第2次兒童權利公約執行之替代報告-全文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