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這週我們來談談「證據」,民眾都知道要提起訴訟前,都需要有證據才能告,但對於要有哪些證據、要有多少證據、證據要怎麼取得等等問題,卻常一知半解,用自己的主觀去認定這些證據,並認為有這些證據檢察官或是法官就應該要相信他,並且讓他獲得他所期望的裁判結果。
但其實在法律上對於證據的要求很多,唯一沒有的就是「當事人的自以為是」,這個問題點的面相很多,為了讓民眾不要再繼續誤會下去,總認為自己提了某個證據,就一定會被採納,又或者當事人自己認為重要的證據,其實在訴訟中一點都不重要。
例如,常有民眾問到:「債務人有在Line裡面說他自己欠我錢,那這個對話紀錄可不可以當作證據?那這樣法官是不是就會判我贏?」這種問題,律師通常都會回「不一定!」至於為什麼不一定,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一、什麼是對於訴訟有幫助的證據?
總的來說,就是與法律成立或生效要件事實有關的證據,才是對於訴訟有幫助的證據。若在原告或告訴人的一方,在提起訴訟時,必定先有事實的存在,而證據就是要去證明這個事實確實存在。而在上面借貸的例子中,債權人想要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那就必須先證明借貸契約的存在,而在借貸契約中,法律有規定一定的構成要件,必須符合這些要件,借貸契約才會成立且生效。除了提出書面契約外,「借款的交付」也是需要被證明的事實。只要其中要件事實的證明無法舉證,那就會被認定該事實不存在。而這個例子是比較簡單的例子,若是在其他種類的契約,或所依據的請求權基礎不同,那所需要舉證的事實也都會不同。在刑事案件,告訴人在提起告訴前,也是需要蒐集證據,相同地刑事罪名也有其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若要以某罪名向某人提出告訴,也需要提出與構成要件要素相關的證據。所以你想要告人,重點不在於你有多少證據,而是你提對了應該要提的證據。
二、若不知道法律所規定的要件是什麼,那怎麼辦?
除了自己學習法律或查找資料外,最方便省時就是向律師諮詢,才有辦法知道自己在提告前需要準備什麼樣的證據資料。但就算不知道法律所規定的要件,最基本的就是要將事件的過程留下紀錄,而最好是經由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確認的文件、第三人所簽或是電磁紀錄等所留下的客觀紀錄。若僅是單方所記錄下來的資料,正確性或可靠性都不高。像有當事人問說她以自己寫的日記去證明對方的所作所為,能不能當證據。說真的,可以提,只是檢察官或法官不太會相信罷了。一定要留下的證據資料,例如雙方所簽立的書面、匯款紀錄、繳款單據、通話記錄、通聯紀錄、電子郵件、錄音、錄影、照片或網頁截圖等等,都是屬於較可靠而會信任的證據資料,越多越好。
三、如果我是被告,那又該怎麼辦?
不只是告的人有舉證責任,被告也有。而被告在舉證上,原則上就是要推翻原告或告訴人所證明的事實,例如上面借貸的例子,債務人可以舉證借貸契約沒有成立或生效,又或者可以舉證雖然借貸契約成立且生效,但已經還款了,或是債權人有免除其債務等事實,所以應該不用清償借款。而不是只有單純地否認事實,消極的結果只有敗訴一途。就算是被告也需要積極的防禦,才有可能得到勝訴的裁判,說再多,都不如一個可靠的客觀證據。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就是依據訴訟當事人雙方所提出的證據及其說理,判斷誰說的比較有邏輯、比較可信、比較可能與真實的事實相符,而不是像很多民眾所想像的法官都是依「自由心證」想要怎麼判就怎麼判,當證據越多,法官在認定事實上就會越明確,訴訟風險也比較低,當事人也比較能夠透過訴訟程序獲得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