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著作權蟑螂案件沸沸揚揚,對於著作人或取得著作權授權之人,實應戒慎恐懼,縱然該等人或涉有違反律師法及挑唆招攬訴訟等罪,然而違法使用他人著作確實仍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等民刑事責任,不得不小心! 當你到網路上下載圖片或其他美術著作等,並用於自己的文章或圖畫或其他使用者,對方就會主張你有著作權法第88條之民事侵權責任;以及著作權法第91及92條之刑事責任,並要求支付和解金額! 而此和解金額可能不會超過10萬元,剛剛好就是你要取捨要不要請律師的費用額度,所以一般而言大多都是付了和解金而了事! 不過呢,參照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可能就使用他人一張圖片,法院會以1萬元作為民事賠償金額,故得以此與對方試行周旋和解金額! 當然,還是有不信邪人的成功挑戰獲得不起訴,檢察官主要是認為被告已經委請其他宣傳文宣廠商處理,該廠商也是上網找圖片,網站上並載明可免費使用等等,故認被告無主觀犯意等等,但是本案雖然刑事不起訴,可是最後民事部分該宣傳文宣廠商仍被判定應支付1萬元之損害賠償。 只能說,雖然很氣,但是人家就是已經要以此來賺錢,才特別取得著作權之授權等等,要否與對方周旋呢,就看你是否能承擔這些訴訟成本及時間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