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無令狀搜索
無令狀搜索可分為,附帶搜索、逕行搜索、緊急搜索及同意搜索等四種,分別介紹如下:
一、附帶搜索
(一)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故其範圍侷限在於「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二)對象
依上揭規定,其附帶搜索的對象為「被告」、「犯罪嫌疑人」。因為證人傳喚而未到庭,可對之拘提,那在拘提證人時,是否可以對於證人進行附帶搜索?學說上有所爭論,若嚴守法律規定,證人非為法律規定之對象,應不可對之附帶搜索。但若為踐行保全證據及保障執法人員之安全,則認為可對證人進行附帶搜索。
(三)立即可觸及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