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入境新制上路,入境者不再需要居家檢疫,改採7天自主防疫,外國團客、境外生及移工都適用「0+7」,入出境部分將同步解除。
國境解封可以讓在台移工們休假返鄉,紓解疫情期間的工作壓力以及思鄉之苦。
本文整理移工的休假返鄉權益:
- 可利用何種假別申請返鄉休假?
- 可否申請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
- 申請返鄉休假,是否需要辦理請假返國手續?
- 可利用何種假別申請返鄉休假?
- 請假返國後,於母國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雇主應如何處理?
- 申請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有無罰則?
移工可利用何種假別申請返鄉休假?
-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移工,可依勞動基準法取得之特別休假;
-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移工,可依勞動契約約定取得之特別休假,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安排特別休假回國或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返國。
移工可否申請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
- 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如喪假、婚假、事假、家庭照顧假及產假等假別返國者,則回歸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
- 另雇主與移工之約定倘優於法律時,則依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否拒絕移工的請假返國?
- 移工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時,請假返國之期日,由移工自行排定,雇主應予同意。
-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與移工協商調整已排定之返國日期。
- 協商調整返國期日不成時,雇主仍應同意移工原排定之返國期日。
移工申請返鄉休假,是否需要辦理請假返國手續?
- 移工申請返鄉休假,原則上應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假別、理由及日數,向雇主請假返國,例外有急病或緊急事故無法事前請假時,得委託他人代辦。
- 另為使移工休假結束得返台繼續工作,雇主應先至當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重入境許可,俾憑移工返鄉假期結束後持該許可證明入境。
移工申請返鄉休假,雇主得否要求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 移工向雇主請特別休假返國時毋須檢附證明文件。
- 但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其他假別請假者,例如移工請事假返國者,是否需要證明文件,則區分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仍應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 不適用該法者,則依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移工可否同時請特別休假及事假?工資如何發給?
- 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返鄉探親假別,應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辦理,移工可請特別休假或事假返鄉。
- 倘若以特別休假返鄉者,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請事假返鄉者,事假期間雇主得不給工資。
雇主同意移工請假返國,其返國機票款項由誰負擔?
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移工請假返國後,於母國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則雇主應如何處理?
- 雇主得依現行移工返鄉未歸處理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 因移工入國工作係持單次簽證入境,雇主應先至當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重入境許可(註:該許可以核發1個月效期為原則),俾憑移工返鄉假期結束後持該許可證明入境。
- 倘若移工未於約定時間返國,且已逾重入境許可1個月內效期,雇主得依規定申請遞補新移工,依現行審查相關規定,應備申請文件為:申請書及護照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 另因移工辦理重出入境許可後返國休假,於母國單方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係非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不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內政部 74 年 5 月 13 日(74)台內勞字第 315045 號函
- 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 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74 年 11 月 9 日(74)台內勞字第 361967 號函
- 本部 74.05.13(74) 台內勞字第 315405 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
- 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故該函所稱「三十日」係以工作天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8月17日勞動二字第0990131309號函
- 復查本會 81 年 11 月 23 日台 81 勞動 2 字第 37882 號函略以 :「內政部 74.11.9(74)台內勞字第 361967 號函稱:『... 勞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 。
- 是以,勞工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三十日者,其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如遇前開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 另按勞工請假規則定有勞工可請假之日數,至事業單位優於法令規定所給予之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 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併予指明。
常見問答
本辦法適用於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前條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而取得特別休假時,得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並自行排定請假返國期日,雇主應予同意。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與外國人協商調整返國期日。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與外國人協商調整不成立時,應依外國人原排定之返國期日同意其返國。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及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及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前二條所定之外國人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假別、理由及日數,向雇主請假返國。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無法事前請假時,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返國手續。
前項外國人依前條辦理請假返國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外國人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移工申請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有無罰則?
-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
- 雇主如無故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及依同法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 第52條 第5項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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