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伸張方式有直接、有間接,前者直接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後者則是代議。
直接選罷創複,主要是為了展現原始多數、靠攏原始多數,以符合民之所欲、體察民之所苦為最優先,所以但求眾望所歸,不求個別專業,首長(總統、縣市長)、民代(中央需要真正的國代,不能是萬年的,目前什麼都一把抓的立法院;地方需要真正的議員,杜絕黑白分贓)即屬此類。
代議,除了節省成本,更重要的是人民可以不是很清楚最適任的人,但可以先支持自己認識的、可靠的人,由他們去選舉出更適合領導他們的高手,所以但求個別專業,眾望所歸只是其次。如之前文章所提,五種專業當屬此類,而不應受制於某一政客。
為了建立有效機制,又需考慮成本,直接選舉的任期應短於代議選舉,畢竟民意流動,眾望所歸容易變化,專業需要時間驗證。
但是罷免門檻,卻是直接選出者應高於代議選出者,因為民意可以反復,但要慎選,不宜因一時喜怒決定;而專業者既由代議選出而有較長任期,卻不能因自恃任期而屍位素餐,應時刻苦民所苦,所以罷免門檻可較低。
兩種選罷模式的人才,由直接選出的民代蒐集匯整民意,首長主持;議決之後,將案子依照層級交付代議選出的相應單位,專業審查、專業執行,不論成否,都再赴會解說、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