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
群創昨(9)日證實,已於6月底結束期間限定的新一波「65專案」優退措施,計有逾300名員工申請優退,獲得以「年資/2+3.6個月」的條件退休。據了解,群創這一波申請優退、並於6月底退休的人數超過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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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創的優退措施是:期間限定的申請制。
與非自願離職大異其趣喔!
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5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優退跟資遣(解僱)有什麼不同呢?
-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契約之終止性質上屬形成權),雇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到達」勞工時,即發生形成效力,不待勞工同意即發生效力。
- 優惠退休雖然稱為「退休」,但性質上和勞動基準法所稱的退休並不相同,勞基法所稱的退休包括第53條所規定的自請退休及第54條所規定的強制退休,且退休與否均繫於當事人一方是否行使其終止權,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得拒絕。
- 優惠退休的性質屬於「合意終止」的雙方法律行為。程序上是透過當事人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對要約內容予以承諾,原則不屬於「非自願性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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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真資遣假優退又是另當別論喔!
二個重要判斷指標
- 「有無選擇留用之權利」。
- 「不離職將使勞動條件遭受損失」。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保1字第0920043595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8月5日
全文內容:
有關公司實施優惠退休方案,員工申請退休離職是否得申請失業給付疑義一案。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而離職;或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其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始得領取失業給付。
次查,依本會90年3月23日台90勞保1字第0011324號函略以:
公司所屬員工如因公司經營虧損而離職,不論其所領取者為資遣費或退休金,只要離職員工符合給付請領條件,自得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
又本會90年11月5日台90勞保1字第0052493號函亦規定:
事業單位組織人力精簡,其所屬員工如無選擇留任之權利,必須依據規定離職,或不離職將使勞動條件遭受損失者,則屬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惟如員工具有選擇之權利,而卻自願提前優惠退休或自請離職方案離職,則不符上開辦法之規定,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92年1月1日就業保險法施行後,本會業以92年3月14日勞保1字第0920013910號書函規定,前揭函示仍繼續適用。
結論
白話解釋
關鍵不在勞工離開時領這筆錢的名稱為何,而是勞工不得不選擇離開,即使領的叫「優退」,仍可視為非自願離職,勞工可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此請領失業給付。
認定之依據
- 「有無選擇留用之權利」。
- 「不離職將使勞動條件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