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繼承了一筆土地,卻發現該筆土地被設定地上權給一名不認識的B,而且設定時間是早在他出生的數十年前,A該怎麼做才可以塗銷地上權呢?
地上權指的是權利人有在土地上下使用土地之權。而且地上權又可分為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差別在於區分地上權有限制使用的土地範圍,而普通地上權則是有權使用土地的全部範圍。
民法第832條規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民法第841-1條規定,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地上權經地上權人同意,當然可以塗銷登記。但現實往往遇到的是繼承人繼承一筆祖先留傳下來的土地,但是這筆土地在數十年前被設定給第三人,經過多年後那個第三人可能早就死亡,而且找不到這個人和他的繼承人,可是因為這筆土地被設定地上權,導致繼承人難以使用和處分這筆土地。在這種情況,土地所有人可依民法第833-1條規定,提起「塗銷地上權訴訟」,藉此塗銷土地設定的地上權,避免土地荒廢、增加土地利用。
例外就是民國45年12月31日前所登記之地上權,土地所有權人可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的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塗銷地上權,但這種作法有面臨遭地上權人求償之風險。
土地所有權人發現繼承的土地遭設定給第三人,而且歷時久遠,也不知道第三人的身分,可藉由提起「塗銷地上權訴訟」塗銷地上權,得到所有權乾淨的土地。
提醒!
塗銷地上權訴訟並不好打,並且準備的資料繁雜,建議有相關問題,可找專業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