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話我們所要開始介紹的是「占有」,占有在民法中的規定從民法第940條至第966條,條文多達二十多條,僅次於「所有權」章,其內容及重要性不言而喻。對於占有的內容認識非常重要,本話我們先從基本的概念出發,並介紹其占有的種類與其區別的實益,循序漸進地與之前所介紹的民法概念相結合,以求融會貫通。
民法第940條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占有的客體為「物」,而物的概念包含了不動產及動產。而物的成分(含重要成分及非重要成分),只要在事實上可以管領的,都是可以作為占有的客體。例如占有他人不動產中空間的一部分作為商業使用等。
所謂「事實上管領力」是指可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