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來說,「道德哲學」或「倫理學」是探討人應該要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以及其背後理由的學問。一般而言,我們會相信,一件行為若是應該做的,無非它「能帶來好的結果」或者「本來就是應該做的」。
然而,這兩種直覺想法似乎都並不觸及到核心。一方面它們只要經過恰當地解釋就能夠必然真,另一方面,它們是面對著一個單一的行為所給出的結論,並被無機地拆分成了破碎的部分。
就真正的實踐而言,去談及一個單一的情境並規範性地討論「基於特定理由,人在如此這般的情況中應當要這麼做」的價值相當有限。它們僅僅能夠作為一種設立真正準則時能夠參考的道德上的「判例」。
由於這清晰可見的理由--「同一個人沒辦法踏入同一條河流兩次」,我們不可能在實際生活世界中找到兩個完全相同的真正情境。因此,義務論者想設定的原則將會被無限多的差異與可能例外所弄得烏煙瘴氣,而目的論者想找出的最佳作法也會基於科學對世界的無能為力而變得不可能被找到。
於此同時,我們永遠都來不及在這一次性的特定情境發生之當下,給出那確切的完美計算或專屬的完美規則,最終只能任意地基於直覺來活動,並在事後給自己一個義務論或目的論的詮釋--以此讓自己能鬆一口氣。但那是因為人們在思考所謂道德準則的問題時,首先就錯誤地採取了個別情境與個別行為式的考察,而沒能系統性地思考。
一項道德法則--或者說一個「我應該怎麼做」--它既不是如目的論者那樣的結論,也不是義務論者所想的那種出發點,它應當是人的行為的背景或框架。它既不會如目的論者設想的那樣最終才被計算出來,也不該像義務論者所想的那樣從一開始便是行動者朝向的對象,道德行為朝向的對象應該是落實道德法則的事例之總和。
也就是說,你必須朝向一個別處境來行動,但同時意識到它僅僅是作為令你的系統性行為得以具有意義的那諸多次實踐中的一次。這也使得它既是過程抑是結果,既是一也是全。是永恆回歸也是一期一會。也因此,便能理解到那「在無限多次相同屬性行為之下,會有一次將自己或他人帶往毀滅」的行為,一次都不要去做。
於是我們會在實踐過程中發現到:一組死氣沉沉的道德命令或一串機械與數據般冰冷的條件與公式都不會比道德情感、直覺、乃至於好惡來得更具正當性。我們或許可以同意一個真正的道德行為不會是出於狂熱。但它也絕不會如此冷酷。
一但你落實一種道德實踐時,如義務論者要求的那樣只心心念念著義務;或者如同目的論者要求的那樣完全迷失於那精確無比的結果,而不是珍視地為了使在實際生活世界中的某人的生命體驗在一個有實踐意義的週期內受到改善而行動,則它便僅僅是--如將哲學論辯作為一種智性樂趣那樣--一種「完美德性的比拚」。
那是毫無道德意涵的行為,與「完美邪惡的比拚」的善惡性等價。其至多只能為我們帶來一次性的、免洗的實踐好處,如同將多餘預期的稅收轉譯為多出的現金發還給人民一樣,對真切與長遠的善之促進沒有幫助。
相反地,唯有一個行為它是系統性且因此具備延展性時,它才真正開始具有道德意涵,才真正開始能做為你終其一生道德實踐的其中一粟,才能最終構成一個可被聚攏為一束的--被我們稱為「人格」的具歷史的行為束。
最終與最初而言,一項真正的道德律令要成立,它首先要能夠被做到。這也意味著,它要被行為主體「終究而言意願去做」。因此,它勢必是有益於行為主體,也最終而言有益於「整體有能力行使道德實踐者」。
也就是說,當我們無法恰當地做出那應該做的事情時,並非由於那不明所以的「意志薄弱」,而是我們並沒有明晰那「之所以(每一個)我終究會想這麼做」的框架、沒有充分地去理解與信任那個設定框架的自己,因此尚沒有在屬己的人的環節裡面恰如其分地發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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