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種典型的,理性主義的世界觀中,一個人的自律,雖然是基於這個人的「理性」(一方面,理性者都會這麼做;另一方面,理性者才有辦法這麼做),但在這個理性之前,「規則」是先行存在的。
你之所以按照規則,並不是因為你喜歡,而是因為一種「敬畏」、一種對於「我應該這麼做」的認識才這麼做的。甚至,對康德式的義務論者來說,恰恰因為你並不喜歡,甚至你處於一個愈加艱難的處境之中,就愈加證明你這麼做的道德價值。
然而,從一種特定的、存在主義式的角度去思考。我們會問,可是那有什麼意義呢?如果那並不首先因為「我想要這麼做」,如果我最理想的一種品質是去服務於某個超越於自己的規則,那我該如何定義自身存在?我該如何去說我這樣一種存在是有意義的呢?
無論是道德法則、公司的規範、緊急時的SOP或球場上的規則,它們確實看起來預先存在,但它們的存在其實依賴於另一些先在的人類活動。這裡的意思並不是說,我們必定是(歷史地)首先有一群人形成了公司,才基於此做出規範;也並不是說,在還沒有形成規則前,就已經有人展開了球賽。而是,那些人類活動被意欲著要能順利進行,是這些規則需要存在的理由。
道德法則也是如此,去使得人類社會、或者社會中的人類們能夠變得更好,是道德法則被需要的理由。也就是說,無論是哪一種規範,我們需要去問的不僅僅是:「規範怎麼說」。更重要的是,那些規範為什麼被如此制定。這些為什麼包含了歷史與時代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包含了一些核心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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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的道德法則是在社會裡形構的,但不會百分之百與社會習俗相契合。就像真正學習了一類知識的人與照本宣科的人有所不同。一個真正遵循道德或任何一種規範的所謂「自律」的人,不應該僅僅是遵循一個現存的規範,依樣畫葫蘆地將自己行為成該種規範的形狀。
而是,他會去給出一個,按照他自己的形象構造出來的規則。當他按照這份規則行動時,他不是在成為某種規則的奴隸、不是去放棄思考,被動地遵循。而是,透過規則,他去將自己展現為自身行為的主人,去透過規則落實自己的價值觀與意志。
在這個意義下,「自律即是自由」的意義以一種不依賴於理性主義敘事的方式成立了。它談的是一種可重複的、可被以期望值的方式在世界裡運算出來的價值判斷。在這樣的敘事(而非一種呼喚「人的服從本性」的思路)之下,新的一年,願我們都能更加知道自己想要完成的事情是什麼、以及應該要用怎樣的方式完成--願我們都能成為更加自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