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其實滿贊同台中到花蓮間有高速公路的,最少方便大家通行。不過幾十年過去了還是沒辦法通行,相信有事實上的原因,交通部能做,早就做了,921大地震把谷關段弄得柔腸寸斷。現在大家又吵國道六號延伸到花蓮,就來看看現在最爭議的條例是怎麼談的。下面是立法院的會議紀錄,抄錄在下面。
不過我要講的是這條例裡的特別之處,一是第三條的建設完成以不逾十年為限,
一是第五條建設經費來源得依以下方式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採用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二、採國際招標方式以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三、引進國際「主權財富基金」採用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四、由中央執行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之。
前者不管行不行,十年內一定要完成,不知法條依據的是甚麼?新技術?新科技?還是拿鉛筆搓中央山脈就行?顯然這需要先解決。路線,規劃,環評,特別是地震因素。這些都沒有,怎可能10年完成。誰來說都沒用。因為路是要蓋出來的,不是說出來的。
經費來源就更奇葩,BOT,OT,財富基金?顯然都不可行,只有中央編列預算囉。那要多少呢?但書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也就是可以任意舉債不受任何限制。
請看下列的紀錄與條文,這些都不討論,就逕付二讀通過?如果通過了?然後呢?路線,規劃、環評、預算、執行、誰來收爛攤子。請看下面的紀錄與附件連接,歡迎理性討論。
誰給立法委員權力打架不做事的?
立法院如何改革?
主席:請召集委員楊委員瓊瓔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13240077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3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486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3人擬具「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審查報告
上開草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交通委員會於113年4月17日(星期三)召開第11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陳召集委員雪生擔任主席;委員傅崐萁說明提案要旨,並由交通部部長王國材、高速公路局局長趙興華報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環境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農業部、法務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亦應邀派員列席備詢及說明。
有鑑於臺灣本島地形狹長,由中央山脈及雪山山脈分隔為東西部地區,導致臺中至花蓮交通須繞本島一半方可連通,造成兩地居民交流困難,因此政府於1956年7月7日興建中部橫貫公路,於1960年5月9日通車,然該公路因1999年九二一大地震後長期封閉中橫公路上谷關至德基路段,直至2018年11月16日才再開放公車行駛,預計到2023年至2025年,才有可能進行全線復建或開通行駛。歷經中部橫貫公路長年因天候坍方、中斷,足見中部橫貫公路已無法維持長期穩定的安全度!政府應積極推動現有國道六號延伸至之建設,以利中部居民往返東部地區之便利。另外,中央政府於1986年時,規劃由臺灣省政府公路局開始辦理中橫快速公路可行性研究(埔里─花蓮),並於1990年3月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1991年8月交通部函示將本計畫自埔里延伸至草屯,以銜接國道三號,1994年交通部召開「研商12項建設規劃中部橫貫公路會議」,指示接續辦理第二階段可行性研究,行政院1999年1月核復分為兩段辦理,其一即評估因為埔里至花蓮段尚存地熱、斷層、岩爆、湧水等不確定因素,要求交通部繼續評估後另案陳報核定,直至今日,埔里至花蓮段仍停留在評估階段,未被核准辦理。隨著時間的推移,現今工程技術已大幅進步,過去的困難已能逐各突破,埔里至花蓮段亦有極高之可行性,並可有效連結東西部交通及中、東部兩地居民交流更加方便,且可落實花東居民之交通平權,爰擬具「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期由政府主導,完善建構橫貫東西交通公共交通建設,以彌補區域發展不均之問題。
一、臺灣因地形因素,導致東西部居民交流困難,尤其中部、東部兩地居民更是不便,須繞本島半圈方可交流,而中央政府之各項交通建設長期以臺灣西部地區為主,長年忽視東西橫貫交通,缺乏全國整體性之規劃,導致東西部交通與區域發展嚴重失衡,造成花東地區性封閉。
二、中部橫貫公路於1960年5月9日通車,然該公路因1999年九二一大地震後長期封閉中橫公路上谷關至德基路段,直至2018年11月16日才再開放公車行駛,預計到2023年至2025年,才有可能進行全線復建或開通行駛。歷經中部橫貫公路長年因天候坍方、中斷,足見中部橫貫公路已無法維持長期穩定的安全度!國道六號東延花蓮有其之必要性。
三、國道六號東延花蓮計畫可追溯至臺灣省政府公路局於1986年開始辦理中橫快速公路可行性研究(埔里─花蓮),後續因交通部1994年8月評估埔里至花蓮段尚存地熱、斷層、岩爆、湧水等不確定因素,以致計畫暫緩,直至今日,埔里至花蓮段仍停留在評估階段。然1994年至今已超過30年,國際工程技術已大有突破,上述之困難因素已能一一克服,並無存在不可行之要素。
四、另據政府愛臺12項建設有關「全島便捷交通網」計畫推動達成目標為:1.臺灣西部城市到城市之間2個小時內可以暢通;2.同一生活圈內的各個鄉鎮中心可在1小時內到達;3.西部運輸走廊一日生活圈等三項目標;政府推動全島便捷交通網,所擬達成目標皆在西部,缺乏對於東部地區之規劃,政府中、長期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存在東西部之差異,顯示區域發展嚴重失衡。爰為落實建設全島便捷交通網,整體規劃花東交通建設實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以期由政府主導,完善建構花東地區全面性公共交通建設,以彌補區域發展不均之問題,擬具「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條例所為之中央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本條例實際施作事項及內容。(草案第三條至第七條)
(四)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交通部〕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至貴委員會就「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提出本部處理意見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條例,目前各項公共建設之推動,於行政部門已有完善之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制度,於計畫評估過程,針對可行性、計畫效益性及對國家安全、社會經濟、自然環境之影響進行嚴謹評估,據以推動國家各項重大建設。目前本部高速公路局已展開國六延伸花蓮之路廊地質調查,爰建議本案待路廊地質條件加強探勘與調查研究蒐集足夠資訊據以研議解決方案後,再進行後續作業。
以下,請趙興華局長就「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議題詳細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有關傅委員崐萁等53位委員擬具「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提案,提出交通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敬請指教。
1.中部橫貫高快速公路早在84年10月即由前國工局完成可行性研究,因穿越中央山脈路段尚存地熱、斷層、岩爆、湧水等不確定因素,陳奉行政院同意分霧峰埔里段及埔里花蓮段2路段推動。行政院92年7月核定霧峰至埔里段計畫並定名為國道六號南投段,已於98年3月通車。
2.行政院103年2月26日「國土保育專案小組辦理情形」會議聽取高山公路議題簡報裁示略以:「高山公路興建除涉及對資源保育及災害潛勢等環境敏感地區之保護課題,亦須考量環境對公路之影響,在安全、共生與永續的觀念下,高山公路原則上應不再開闢,也不宜輕易拓寬」。
3.109年3月4日立法院召開第10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建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重新啟動國道六號埔里至花蓮段之地質調查及踏勘研究,並邀請國內及國際頂尖團隊參與,進一步檢討評估,推動工程可行性」。
4.交通部於109年6月5日陳報行政院建議採分階段方式辦理地質調查及踏勘研究,行政院於109年11月30日核復:「請本於權責審慎妥處」。交通部考量涉及高山公路開發等相關議題,仍須審慎研處,責成高公局邀專家學者於110年底召開諮詢會議,蒐集各方意見以做為後續作業參考。
5.國道六號如由埔里往東續延至花蓮,初擬路廊總長約90公里,隧道群達18座總長約50公里,路廊最長之單一隧道長達17.4公里。高速公路局於110年12月召開國內專家顧問諮詢會議,並諮詢國外專家,初步評估須穿越中央山脈,不確定因素甚多,除工程技術困難度極高,並具有造價高、工期長、環境衝擊巨大、行車安全及防救災疑慮。
6.行政院陳院長建仁於112年3月14日立法院質詢答覆同意辦理地質調查,以為後續作業參考依據。高速公路局於112年12月14日展開「國道六號東延至花蓮路廊踏勘及地質調查研究」調查作業,預計115年底完成路廊踏勘及地質調查研究。
7.後續交通部將視路廊踏勘及地質調查研究成果,請高速公路局適時啟動可行性評估程序,並賡續循程序辦理後續規劃、環評及研擬建設計畫相關作業。
國道六號東延計畫因穿越中央山脈、地質複雜,宜先釐清相關工程關鍵課題,宜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規定,按預算程序逐年編列經費循序辦理。
1.交通部全力支持花東地區交通建設,近年已完成及執行中計畫(含補助地方政府)已超過2,200億元,加上規劃中蘇花安計畫,將超過3,000億元辦理鐵、公路相關建設
。
2.國道六號由埔里東延至花蓮須穿越中央山脈,不確定因素甚多,目前國道六號東延已就關鍵課題展開地質調查,建議本案待路廊地質條件加強探勘與調查研究蒐集足夠資訊據以研議解決方案後,再進行後續作業。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惠予指教。
(一)本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二)審查結果:除法案名稱照案通過外,第一條至第八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一條
為推動東西地區交通建設,平衡區域發展,促進觀光產業,改善交通品質,增進居民福祉,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第三條
為順利推動國道六號東延花蓮管機關應於本條例通過後立即啟動可行性評估,每半年檢討一次,並設置中部橫貫高速公路建設推動委員會,並邀集交通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等人員共同組成,由交通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定之。
中部橫貫高速公路建設推動委員會,應於一年內擬定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每半年檢討一次,全部計畫之建設完成以不逾十年為限。
第四條主管機關應依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推動發展計畫綱要,配合施工工程進展需要,擬定之綜合建設方案,其內容如下: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公路沿線建設規劃。
三、土地徵收取得。
四、環境綠化保護。
五、配合天然觀光資源開發。
六、天然災害防治。
七、分期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八、分期財務需求及經費來源。
九、其他。
第五條
為加速推動國道六號東延花蓮之建設與發展,本條例所需建設經費來源得依以下方式: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採用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二、採國際招標方式以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三、引進國際「主權財富基金」採用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
四、由中央執行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之。
前項由中央執行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前項之建設工程計畫進展,應設置「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發展基金」,作為推動本條例之各項永續發展、文化保障之資金規劃與需求,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永續發展為目標,結合在地文化與觀光、環境保護、人文景觀、自然生態等特色,做為推動本計畫沿線整體交通建設與發展之計畫藍圖,並推動發展相關優質產業。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相關計畫,對本條例興建後沿線土地開發取得而受影響之原住民有關生活與文化保存予以保障,並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及提供相關就業機會。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請召集委員陳雪生委員補充說明。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1會期第10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4月30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後續討論事項。
現在休息。
休息(11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