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的推進,許多人或企業家對於提早立好遺囑,做好身後事的規劃已經不再忌諱,畢竟唯有在突發狀況來臨前妥善進行分配,才能避免家族或家庭紛爭,也較能避免在緊急時刻而思慮不周,或是可在不受擺佈的情況下依照自身意願安排,不讓自己的人生在最後一刻有所遺憾!
想要立遺囑,我們必須先從法律觀點了解,哪些遺囑形式才是合法具有效力?根據民法第1189條,法定遺囑可有下列五大形式:
一、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指的就是由本人親自寫下遺囑全文,內容必須說明遺產分配細節及繼承人名單,並註記當時的年、月、日,書寫完畢也必須親筆簽名才算合法有效。
當然,也建議可在「自書遺囑」完成後,由本人親自洽詢法律事務所進行見證、保管,讓此份遺囑更具有保護力。
二、公證遺囑
與上述自書遺囑後再進行公證的最大不同處是,「公證遺囑」是必須直接在公證人面前完成遺囑。
此形式必須有1位公證人及2位見證人,經由立遺囑本人親自口述,並由公證人進行紀錄在法律規範的公證書內,內容經遺囑人確認無誤後,由立遺囑人、公證人、見證人三方共同於文件上簽名即可完成。
過程雖相對複雜,但也較具有公信力,未來爭議性相對較低。
三、密封遺囑
顧名思義就是遺囑完成後選擇進行保密,當立遺囑人過世後才進行公開的情況。密封遺囑可以是親自書寫,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筆,但仍要有立遺囑本人的親筆簽名,也同樣必須經過「公證過程」才具備法律效力。
完成後的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放入信封袋中,並於封口處再次簽名確認,最後在公證人、見證人面前,三方共同於相關遺囑文件上簽名始得完成。
四、代筆遺囑
當立遺囑人不識字,或是因生病等特殊原因無法親自書寫的情況下,可透過口述方式請他人代筆書寫遺囑,只是必須指定至少3名見證人,由其中1名見證人紀錄並宣讀遺囑內容,而代筆書寫者也必須於遺囑中記錄當時的年、月、日,與代筆人姓名、地址。遺囑書寫完畢後也須由立遺囑人、代筆人、全體見證人共同於文件上親筆簽名才算完成,立遺囑人若無法簽名者,也可透過蓋手印方式完成遺囑。
若是為了避免爭議,更加確保「代筆遺囑」的保護力,立遺囑人也可洽詢信賴的單位或法律事務所進行代筆遺囑的見證。
五、口授遺囑
通常是在立遺囑本人已經處於性命垂危的生死關頭,身邊無合適公證人、較多見證人的緊急情況下,不得不的唯一選擇。
雖是口述遺囑,但也必須有2名指定見證人,由其中1人代筆將遺囑內容記錄下來,或是也可使用全程錄音(錄影)的方式。遺囑完成後,所有見證人必須於遺囑文件上,或是於密封錄音(錄影)帶的封口處進行簽名,並載明當時日期。
要特別注意的是,依據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也就是說,若立遺囑本人的危急狀況一但解除,身體狀況已許可下,必須使用其它方式另訂遺囑,否則三個月後原本的「口授遺囑」將失效!
而民法第1197條也規定,當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其中一位見證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必須經過召開「親屬會議」來確認遺囑的真實性,若有親屬對遺囑認定有異議可向法院申請判定。若未經此認定程序者,那麼口授遺囑就不具備法律效力。由此可知,口授遺囑看似容易,但後續所衍生的手續作業或爭議可能也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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