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以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 例如父親給女兒結婚的嫁妝 2000 萬,後來離開時遺產 3 億,要分給女兒和兒子 2 人,理論上應該一人分 1.5 億,但之前已經先給女兒 1000 萬了,所以實際上父親有 3.2 億,最後應分給女兒 1.6 億-0.2 億 = 1.4 億,給兒子 1.6 億
- 父親原本有 1200 萬,有 3 個小孩 ABC,A 結婚時給 300 萬,父親過世後剩 900 萬,若父親生前沒有說不歸扣,則 A 可以分到 100 萬、BC 分到 400 萬
- 父親原本有 1200 萬,有 3 個小孩 ABC,A 結婚時給 600 萬,父親過世後剩 600 萬,若父親生前沒有說不歸扣,則 A 可以分到 0、BC 分到 300 萬,A 不須倒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