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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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別人為「檢舉達人」或「檢舉魔人」,構成妨害名譽嗎? 本文自數則法院判決分析,稱別人為檢舉達人或檢舉魔人,有可能構成誹謗罪。除檢舉達人、檢舉魔人外,另外使用上侮辱性字眼,則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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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是什麼?誹謗罪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嗎?一起來看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什麼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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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聽說了嗎?小王好像跟客戶有不正當關係,這次的大單子就是這麼來的。」辦公室裡,這樣的閒言碎語開始在同事間流傳。小王一開始並不知情,直到有一天,他發現同事們看他的眼神變得奇怪,甚至有人開始疏遠他。 小王慌了。他第一反應是找到傳播謠言的人對質,但這樣做真的對嗎?面對職場中的誹謗,我們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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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很多人在遭受伴侶劈腿、外遇、背叛時,會因為一時氣憤,而在網路上謾罵伴侶及小三或小王,明明是事實卻反而被告妨害名譽,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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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像安柏赫德以MeToo運動作為工具來謀取名聲和利益,現在的父權社會又反過來將這場案子當作是能讓被害者再次噤聲的工具。如果你首先做的是對這些發聲的人感到存疑,並試圖去用「無罪推定」或「考慮他的人生和前途」來安撫或暫緩,那你的這種「中立」,很可能是在把天秤「平衡」回原本極端對受害女性不利的位置。
網友在網路上攻擊謾罵,屢見不鮮。有網友利用臺灣ptt平台亂罵人「奶人鞋底」、「低B」,從他的用詞,我猜測應該是港人,但當我詢問香港律師時,律師告訴我,這種公然侮辱在香港沒有刑事處罰,但臺灣有,是這樣嗎?難道我要跨海去臺灣提告嗎? 本集許律師將針對公然侮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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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評對店家商譽造成損害,但提告或威脅顧客刪評不一定是合適的解決方式。本文討論了提告恐嚇客人刪評論的合法性,負評害店家商譽受損後對客人告誹謗的可能性,以及真正符合誹謗罪情節的案例和客人一星負評可以提告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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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這科技發達的年代,網路早已是我們生活的一部分了。雖然網路方便,但隨之而來的犯罪問題也是越來越多。特別是「網路罵人」,除非沒有在用社群軟體,否則應該多少都有在網路上被罵的經驗。知道是誰罵得還算小事,萬一是在只有暱稱的線上遊戲或充滿假名的FB上被罵,連要告誰或向誰討公道都不知道。   也因為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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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包括《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和第310條的「誹謗罪」。本篇文章聚焦於這兩條規定,並探討相關法條的現狀、爭議點和法律效力。文章還就相關案例進行了分析,顯示了刑法對社會秩序的影響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同時,也指出網路時代侮辱和誹謗言論的影響力更為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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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反方的說詞絕大部分都有其道理,能同意唯獨除罪段落的說詞難以認同↓「法務部也不認同「只回歸民法」的訴求,因為缺乏公權力將很難追訴犯罪,且「賠錢了事」將讓有錢人可以任意貶損、謾罵他人的不合理現象」「有人擔心若只剩下民法的途徑,可能會出現「賠錢了事」的風氣,也就是有錢人比一般人更有本錢任意貶損他人,造成不平等與不合理的現象」照這擔心社會風氣的邏輯,任何只有民法上有罪,而刑法上無罪的條例,不都是如此嗎?譬如前幾年"通姦除罪化",以上述邏輯會變成「婚姻中更有錢或甚至擁有絕大財產的一方,外遇也不會怎樣,反正就是繳錢給另一半就好」
同樣的狀況可能每個人獲得的賠償金皆不同,在訴訟結果出爐前,原告根本不可能知道自己提出的金額是否合理。但您的狀況並非個案也不是先例,加上司法院的判決全都是在網站上公開的,只要上判決書查詢系統輸入關鍵字,就能找到不少以前的判決,看看法官通常都是怎麼判的,就多少能夠心裡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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