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我們曾談論過對於「取消文化」的擔憂。在那篇文章裡面,我們著重關注了一種帶有民粹屬性的「數位流放」,以及從影視娛樂企業、甚至獨裁政權由上而下的封殺。在這樣的環境中,由於人(無論是否為公眾人物)的一切行為都無法逃脫CCTV和社群網站的全面監視。為了讓自己免於「社會性死亡」,人們可能會被迫活在一種彷彿隨時必須自我監控的長期恐懼之中。
這樣的問題的確是存在的。因取消文化蒙受痛苦的人身上遭遇的不公也很需要關注。但在MeToo運動的浪潮中,這種對取消文化的擔憂有時成了一種反動的修辭。人們過分強調了被指控性騷擾的人可能受到的影響,而忽視、甚至反過來批評勇敢說出自身經歷的人。這裡的確存在著一些張力,譬如在這些被熱心者整理在同一份表格或清單上的「加害者」其實並非只有一種面孔。
有些人的確是惡意的累犯,有些人是裝無辜且心存僥倖的人、也有人是就算被指控也從來沒有搞懂自己的問題出在哪的「性平教育與社交能力缺失者」。這些人都需要被指出來、也都需要負擔應負擔的責任,且他們無論如何沒有做到人與人應有的基本尊重。但如果人們決定用完全相同的方式看待與懲罰這些人,難免也會讓人感到有些不安。
同時,在強尼戴普與安柏赫德的誹謗案官司之後,也有人進一步提出有心人士藉由MeToo運動惡意中傷或潑髒水的疑慮。我們的確在安柏的行為中看到一些不誠實與惡意,但我們需要去問的問題是:有多少人願意付出自己的名聲做這樣的事情?那些試圖煽動輿論去懷疑MeToo運動動機的人,他們又是什麼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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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強尼戴普逐漸在官司中佔據上風時,被十多名被害者(其中甚至有人在當時還未成年)陸續指控性犯罪的Marilyn Manson也開始著手控訴誹謗。「它讓我們倒退到一個出面發聲的女性可能會被公開羞辱的時代」,雖然安柏赫德已經難以擺脫說謊者與加害者的標籤,但她在聲明中提到的這件事卻是一個值得我們注意的問題。
那些被指控的人再次得到了用來反擊的工具,軟性而言,他們會說人們不該受到強尼戴普那樣的輿論攻擊和取消;而強硬的表態是:把那些出來控訴的人以「安柏赫德模式」描繪為「騙子」和「瘋女人」。
就像安柏赫德以MeToo運動作為工具來謀取名聲和利益,現在的父權社會又反過來將這場案子當作是能讓被害者再次噤聲的工具。如果你因為希望自己能夠更加「公正」而對這些發聲的人感到存疑,並試圖去用「無罪推定」或「考慮他的人生和前途」來安撫或暫緩,那你所做的這種努力,很可能是在試圖把天秤「平衡」回原本極端對受害女性不利的位置。
「越想越不對勁」、「複雜的防衛機制」、「男生真的要好好保護自己」是這幾年網路上常見的,「反MeToo者」對MeToo運動與發聲者的嘲諷語。無論是真的無法理解還是不願意去理解,對這些人而言,大部分去指出自己遭受性暴力或性犯罪的人幾乎都是別有動機:
「你說得太早人家說『你怎麼發生這種事還可以這麼冷靜地說』,你說得太晚人家說『你怎麼拖到現在才說想必沒甚麼大不了的』。你說得太整齊好聽人家說『你這種時候還可以這麼有條有理?』,你說得太混亂難堪人家說『你前後不一顛三倒四一定是說謊』。你說得溫柔是軟弱,你說得嚴肅是潑辣。你要賠償人家說你就是為了錢,你不要賠償人家說你大概是為了名。你的對象有點名聲你就是要毀了人家,你的對象沒沒無聞則是你心存報復。你的對象有家庭你就是破壞人家家庭幸福,你的對象沒家庭你就是阻礙人家未來希望。」Vivian Wu清晰地展示了人們對陳述經驗者的不友善。
如果對象是政治人物,那甚至會被指為有政治操作。但事實是,這些事很可能埋藏了好幾年,終於社會的氛圍讓她們有機會說出來,如果這次沒有說出來,也許一輩子都不會說了。在台灣,性侵害案件的定罪例不到15%。每年大約25萬件的性騷擾案件,也有八成左右的受害者選擇不申訴。在這樣的氛圍之中,優先去把一個勇敢站出來的人想像成「另一個安柏赫德」,會不會過於偏頗了呢?
同時,想以那個案件為依據的人。有些事情是我們不該選擇性遺忘的:其一,雖然我們知道安柏做了許多傷害強尼的事情,但強尼也的確在簡訊裡寫到「燒死她之前先淹死她,再侵犯她被燒完的身體,確保她斷氣。」這樣值得嚴肅看待的話語。我們不該去以「安柏是壞人,強尼是委屈與單純的受害者」這樣的方式粗暴二分,那裡更像是存在著一個不健康的感情關係。他們長時間地互相傷害,這些訴訟表示的只是「傷害的其中一部分被法院認證了」而已。
安柏在錄音檔裡說的另一段話同樣值得我們反思。「告訴世界,強尼,告訴他們:我,強尼戴普,一個男人,我也是家暴的受害者」。這句話向我們提醒了兩件重要的事情:一個,就像過去談過的,男性也有可能是性暴力的受害者。男性受到家暴或性暴力不該是一件可恥或可笑的事情,如果人們不去停止「杰哥不要」那類的玩笑,基於不完全相同的理由,受暴的男性會和受暴的女性一樣不敢為自己發聲。另一件重要的提醒是,無論任何性別,我們都需要MeToo運動的存在,我們都需要社會對於說出自己受害經歷的人的支持與關心。
社會當然應該要盡可能保護沒有犯罪的人,讓人能感受到自己有不被誹謗的安全。但我們也應當要全力保護受到傷害的人,讓她們能相信自己不會因為說出這些經歷而受到二次傷害。要積極與明確地讓受到傷害的人知道錯的不是自己、讓她相信犯錯的人需要面對他自己做出的事。當我們要去捍衛一個人有「不被取消的權利」時,我們需要想到的事情是,讓這些人說出自己的經歷,正是要將敘述自身故事的話語權還給她,讓她拿回從她遭到傷害的那一刻起,一直被剝奪的這份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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