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證據為審判的基石,是實現公平與正義的核心原則。司法的根基應該建立在客觀事實與證據之上,因為只有基於證據作出的裁判,才能真正做到對事實的忠實還原,從而保障公平與正義。要落實沒有證據就沒有心證,必須以一套證據法則標準以限制司法官任意擴張及濫用的心證。
一、證據為審判的基石
- 證據的重要性
- 證據是還原案件事實的最客觀、最可靠的依據,排除了主觀臆測的干擾。
- 無證據即無真相,無真相即無法公平裁判。
- 證據導向的審判
- 法官應將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作為裁判的核心判斷依據,而非依靠主觀判斷或經驗。
- 審判的結論應該是由證據自然推導出的結果,而非先有結論,再找證據支持。
二、以證據實現公平
- 公平的本質:基於事實的對待
- 若審判建立在真實的證據上,則每個案件都能得到基於事實的公平處理。
- 無證據或違反證據規則的裁判,則直接破壞公平的基礎。
- 避免人為因素的干擾
- 證據為基石的審判,可以減少法官個人偏見或外界壓力對裁判結果的影響。
- 任何未經證據支持的主觀推測,都應排除在裁判過程之外。
- 人民的公平感
- 當人民看到裁判的結果是基於公開、透明的證據評估時,自然會對司法產生信任。
- 公平的感受源於對程序正義的信任,而程序正義的基石就是證據法則。
三、公平之後才能實現正義
- 正義必須建立在公平的程序上
- 公正的判決不僅是事實真相的還原,更是法律正義的體現。
- 若程序不公平,即便結果正確,仍然難以令人信服。
- 公平作為正義的入口
- 只有公平的證據審查和裁判過程,才能保證正義不僅被實現,還能被看見。
- 人民的正義感來自於對司法的公平信任,這是法律秩序的基石。
四、以證據為基石的司法改革建議
- 強化證據法則
- 完善證據的採納標準,包括合法性、真實性、證明力的明確規範。
- 引入專業證據科學方法,確保證據的可信度。
- 透明化證據評價
- 建立公開的證據審查程序,讓當事人及社會能夠清楚了解法官的裁判邏輯。
- 每個裁判的結果應詳細說明證據支持的具體依據。
- 強化法官的證據評估能力
- 為法官提供專業證據學的培訓,確保其能準確解讀和運用證據。
- 對違背證據法則的裁判行為設立明確的法律責任。
五、結語
以證據作為審判的基石,是司法實現公平與正義的必由之路。有了公平,人民才能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正義,這是司法存在的終極目標。審判必須用事實說話,用證據支撐,才能讓法律的威嚴與公信力在社會中牢固樹立。
人民沒有理由無條件相信司法官的公正性,除非審判基於可以信服的證據,而非天馬行空的心證。訴訟法中的論理法則或者經驗法則的籠統性敘述,對於司法官並沒有強制性,否則也不會出現所謂的恐龍判決,脫離人們現實認知的邏輯,有人認為人民對於法官自由心證的批評過於武斷或者認知不足,實則只是為了捍衛司法官的體面,在民主的時代人民對於掌握權力者的批判,是為了讓掌握權力者不要逾越了法治所賦予的權利,而權力是由人民賦予的,不能超出人民對於公平正義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