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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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詳細解讀憲法法庭近日對死刑的判決,並以簡單易懂的文字翻譯大法官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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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用了通俗語句解讀判決普及法律常識,甚為欽佩。我想說的是:死刑合憲就是合憲,違憲就是違憲,中間沒有模糊地帶。憲法法庭講了許多要求,其實都是死刑案件在偵審中應該遵守的事項,倘若有所違背,這是法院所作「判決」違背法令構成上訴或非常上訴的事由,和「死刑」本身是否違憲要分別以觀,不可混為一談。死刑是剝奪生存權的刑罰,已經超過了憲法第23條只允許「限制」的規定,在憲法上恐怕是站不住腳的。即使死刑「判決」符合在偵審中應該嚴格遵守的各該事項,其所判處的「死刑」本身仍然有違憲的疑慮。關於這一點,原案聲請人已有明確指摘(見判決理由段號5及王信福等1110701聲請書第26頁),判決理由段號63及65既然也認為死刑是「剝奪」被告生命的極刑,卻對於為什麼不認為違背憲法第23條(即超過了「限制」的程度)的理由,毫無隻字說明,究竟是未便擴張解釋難以說明?或者是閃避不答?致使違憲疑慮仍然存在,令人遺憾。
前臺北市長柯文哲因涉京華城案 而被羈押禁見。柯文哲接下來可能被羈押多久?如果之後被宣判無罪,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刑事訴訟程序接下來會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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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搜索的令狀主義,分析搜索令狀主義的例外,以及默示同意搜索的合法性。透過臺北地檢署對民眾黨的搜索事件,解析個人隱私權及財產權的保障,重申合法搜索的原則及其例外情況,並透過法院實務見解質疑默示同意的合法性,呼籲對於搜索行為需遵循法律程序以維護人權。文章旨在增進讀者對搜索合法性的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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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男涉嫌強制性交乙。檢察官起訴事實略謂,甲、乙兩人某日於夜店相識,言談間甲得知乙是愛貓人士,稱其家有隻可愛花貓 Bobo,要帶乙去看牠,隨後乙隨同至甲宅;乙指控甲於當夜對其強制性交。試分析本案審判中的下列爭點: 1、被告甲抗辯兩人是情不自禁才合意性交,乙反駁「我不是隨便的人,不可能跟才剛認識的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上次介紹了搜索的制度,並不是每一種搜索都需要有搜索票,但也不是不用搜索票就可以隨便亂搜索!今天就帶您來看警調單位搜索過程不合法,所蒐集的到證據是否還能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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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黃子佼可以花120萬元+悔過書消災?不是法官的鍋!帶你了解檢察官的利器:緩起訴制度,以及其未盡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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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種寫法會讓所有人以為今天黃子佼被緩起訴都是檢察官的問題,只要起訴黃就可以得到更重的逞罰。但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規定,持有兒少性私密影像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至30萬元罰金。而且這是2023年一月才修過的法律。兩年以下的輕罪你要檢察官怎麼辦? 真的起訴後,相關訴訟爭點就一定對黃不利嗎? 如果你是法律背景,要不要解釋一下檢察官的難處,以及為什麼去年修法39條被這樣處理? 用這個例子說明緩起訴的問題,會不會太膚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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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檢新聞稿文義明確地定調違法「騙取搜索票」,即「騙票行為」的一種態樣,基礎型態都是以偽造文書或公務登載不實為主,從而後續引發進一步的基本權侵害:違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騙拘票型,例如2018年的新北斬手騙票案)、違法搜索而侵害隱私權等基本權(騙搜索票型,例如基檢的這件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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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完第三審的規定內容後,按刑事訴訟法的編排順序,本話來到了「抗告」的部分,抗告與上訴一樣都是通常救濟程序,只是請求救濟的標的不同,前者為「法院裁定」,後者則為「法院判決」。而對於裁定的請求救濟,還有「準抗告」,與抗告不同的地方是在於裁定作成的主體不同,準抗告是針對個別法官(如審判長、受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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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補充編輯版.曾刊登於「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我國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架構,檢察事務和檢察行政有所區別。相較於德國法院組織法的架構仍然存在法務部長的外部指示權(此部分在德國刑事法學界長期存在爭議),我國法院組織法的架構便與德國的立法不同,2012年施行的法官法更明文禁止「外部個案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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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話是「第三審」的最後一話,在本話將介紹上訴第三審的程序,如「書狀的提出」、「第三審法院如何審理」、「第三審法院的調查範圍」、「可否做事實認定,有無例外」、「第三審法院對於原審判決的處理」、「上訴程序不合法」、「上訴程序合法,上訴無理由」、「上訴程序合法,上訴有理由」及「上訴有理由時,要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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