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燦爛時光會客室》第347集:立院倉促闖關! 精障無人權、社會更安全?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文 / 陳稚云

近年來發生多起精障者傷人事件,法務部擬修法延長精神障礙者的監護處分,加強社會安全網,此種作法不僅將造成精障者監護的無限延長,也讓「隔離」精障者保護社會安全的方式引來反對意見,精障人權與社會安全的爭議再度浮上檯面。
安全與人權,兩者究竟能否雙贏?本集《燦爛時光會客室》邀請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律師林俊儒與台灣失序者聯盟創辦人李昀,共同討論如何面對精障人權與社會安全的兩難。
為什麼要修法?
林俊儒表示,從民國107年到109年,符合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分別是188人、195人、204人,竊盜罪的比例大約占了其中的34%。但他說:「這次的修法跟數據沒有太大關聯,而是跟近年一些重大的暴力事件有關。」缺乏實際資料佐證的修法,「也讓許多精神科醫生開始懷疑這種長期、甚至可能終身監禁的作法是否恰當?」
林俊儒指出,這次修法至少涉及到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刑事訴訟法,若從刑事司法處遇的階段區分,大致分為「確定判決前」、「確定判決後」、及「回到社區」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確定判決前
林俊儒說,依修法內容看來,未來在判決確定前,也就是所謂的偵查審判程序,會希望藉由最長5年的「暫行安置」處理,司法院最早提出的名稱是「緊急監護」。這個名稱的變動,也與制度爭議有關。
話說從頭,其實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就有相關規定,檢察官如認有必要,判決確定前也可向法院聲請監護處分。司法院這次進一步調整法制,在刑事訴訟法增訂章節。對於這個修法方向,法務部則提出「不能在判決前執行保安處分」的質疑,認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本身就有問題,是1963年古老立法。
「當時許多刑法學者也提出法案可能有違憲疑慮,法務部對此所提出的回應是,不應該將這個制度定位為『保安處分提前執行』,或許可參考德國法的『暫時安置制度』部分適用羈押制度;針對這項問題,司法院則認為,就算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刪除,刑事訴訟法456條還是規定可在判決確定前執行,而如果真的適用羈押法理,恐怕還是無法解決問題。」這也是為什麼最後兩方折衷稱為「暫行安置」的原因。
林俊儒接著指出,本次的爭議不僅在「判決能不能提前執行」,更重要的是「定性」問題,這將影響日後能否折抵刑期、準用羈押及適用刑事補償法,「舉例來說,如果未來被告被判有期徒刑,那他在偵查階段、人身自由受到拘束期間是否能適用折抵都會成為疑慮。而目前司法院跟法務部都擱置了這項爭議,不去處理定性問題,導致折抵刑期到底是不是準用羈押,至今還是備受爭議。」
「如果今天某個人突然被關起來,明明被判的刑期很短,但被羈押的時間卻很長,這樣是不是有點本末倒置?」管中祥問。
林俊儒表示,這還是得回到定性問題,將影響日後法律如何認定與適用「在法律上如果被定性為羈押,有個很大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證據,防止串證逃亡;如果定性為保安處分,就比較趨近於提前治療。」林俊儒接著說,除了複雜的定性問題外,還涉及期限與多元處遇的適用。「由於暫停安置的時長最高可達五年,於是讓我們民間團體產生一個質疑:如果這五年間,精障者都沒有除了司法精神病院以外的多元處遇選項可選,這樣的做法其實很可能缺乏彈性。」
林俊儒也認為,除了上述種種爭議之外,暫行安置的整體政策規劃也很值得反思「以往實務爭議很多出自於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不管是資源還是規範不足」緊接著提到「但這次修法的條文卻沒有趁這個機會將留置鑑定和相關規定一起調整。」
第二階段:確定判決後
林俊儒指出,這次修法也與確定判決後的執行有關,首先是有期徒刑與監護處分的執行問題,其次是監護處分本身的門檻與期間,「第一是門檻,根據目前的刑法第87條第1項,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由於法條沒有設置任何門檻,導致法官認定只要犯人有再犯或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狀況發生,就可以作出監護處分的判決。」
林俊儒補充,一般沒有適用監護處分下的竊盜罪刑度,大多落在6個月以下,人身自由多數是不會受到拘束的。在辯護策略上,竊盜罪當事人會主張自己符合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嗎?林俊儒認為,恐怕是不會的,因為如果以此主張,可能人身自由拘束時間會比原先更久。除此之外,這也可能違反釋字第471號,保安處分必須符合「危險性、嚴重性、期待性」才能宣告。
儘管監察院有針對這項問題在調查報告中提出批評,但這次的修法卻沒有處理門檻的問題,林俊儒說:「未來修法後,監護處分期限可能會從原先的五年不斷延長,每次延長三年。如果辯護策略是主張刑法第19條,反而會造成更長甚至終身的人身自由拘束。」他也說,雖然這項修法是由法務部所提出,但司法院是反對的,認為有違憲疑慮,這也就是剛剛提到的第二個問題「期間」,可能違反釋字第799號,乃至於釋字第812號等。
第三階段:回到社區
進一步來看,受處分人離開處所回到社會,在犯罪事實外,還伴隨「家庭」、「疾病」這些複雜的議題,但目前處置的方式卻相當粗糙。林俊儒提到,保安處分執行法只有規定在兩個月前開轉銜會議,之後心衛社工就要接手處理,時間非常短暫,「關係的建立本來就非常不容易,何況是已經在機構待上好一陣子的個案?」
有精障經驗的李昀曾住院一個月,她說,出院前通常會召開一個準備會議,規劃當事人出院後事宜,「但很奇怪的是,本人完全不會知道那個會議的談論內容,他們自行討論完後,我的後路就直接被決定了。」李昀直言這其實是個很可怕的狀況,自己只住院一個月,就感受到與外界社會的脫節,何況是那些被關了兩、三年後突然被放出來的患者,「短期間要決定一個人的未來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難以想像以後會出現什麼問題。」
李昀也認為,更好的做法是可以從一開始就與「失序者」討論他們的後續規劃,「可以與他們慢慢討論而不是只有給他們藥吃,讓他知道住院的意義、告訴他可以選擇哪種治療方式對自己比較好。」
監護處分能否預防再犯?
採取監護處分是要預防再犯的可能,那麼,會不會因為犯案類型不同而有所差異?修法延長監護處分真能避免再犯發生?
林俊儒回應,關於主持人提到的「犯案類型差異」,在刑事政策可區分兩種,「一是『判決上適用監護處分所佔整體該犯罪類型的比例』,另一個是『不同的犯罪類型的執行期間,在監護處分上所呈現的差異』;前者目前沒有明確數據,後者從監察院報告看來,雖然竊盜罪佔大多數,但監護的期間大概是一、兩年,如果是指法院的判決,就有『再犯』或是『公共危害』的可能,判決內文大多會提到,為了避免精障者不配合就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至於草案延長的判斷方式,目前草案只有『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就可以申請法院來做延長』,但由於沒有經過實際操演,也不曉得這個延長的理由會有何差別。」
有關再犯率問題,林俊儒坦言目前刑事政策還沒辦法很清楚回應這個問題「因為本土針對監護處分的研究不多,近期比較相關的研究出自2019年,林詩韻醫師跟林育聖老師等人,針對東部執行監護處分男性狀況提出的研究,論文中有提出一項結論:『約50%男性監護處分人,在結束處分的三年內會有再犯而遭起訴的情形。』但內文也提到目前還沒有辦法知道其中原委,畢竟再犯因子本來就很多,包含工作、經濟、家屬支持都是,跟精神疾病關係也不能確定。」他補述,不管是台灣的監護處分或是強制性社區治療等,在實證面向的醫學基礎都不夠多,更不用說目前監護處分其實欠缺長期的本土追蹤資料,「這也是我們在台灣談論刑事政策上,經常面臨的重大缺陷。」
執意要通過,不會有違憲的問題?
「事實上司法院對五年延長期限這件事是質疑的。」林俊儒點出,大法官釋字第799號提及『刑後強制治療』也屬於一種保安處分的類型,當時針對799號的部分作出許多討論,提出「不能無限期的拘禁人身自由」的觀點,證實無論如何至少司法院是不贊同、也不允許無限期的拘束。
其實,早在2005年修刑法時,就已經拉長過監護處分期,當時是3年,現在是5年,未來又有繼續往前延長的可能,林俊儒強調這些策略的實施其實都應該提出更充足的證據。「目前我們單位的疑問是:為什麼要特別拉長這五年的時間?有沒有實證的基礎?會有治療無效的情況嗎?如果有的話是什麼?又是基於什麼樣的原因?」林俊儒說。
李昀認為,有可能是因為社會真的太害怕精神病患,再加上媒體渲染,使得大眾經常將精神病患聯想成暴力份子,「事實上精神障礙不該跟暴力畫上等號,就算真的有暴力行為,也是出自於他在社會中長期以來受到的挫折。」種種生活經歷的不順遂,導致他們經常只能通過暴力的手段才能表達意見、引起外界注意,「如果大家在看待精神障礙者時,只看到他們對社會帶來的風險,忽略了他們正在面臨的痛苦,會是非常危險的問題。」
林俊儒補充,大眾對「障礙」的想像大多是「已知、肉眼可見的損傷」,社會雖然會意識到要建置無障礙措施,但對於精神障礙者卻難有同等想像,「因為人在理解世界時,通常都是透過視覺,或許表面上看起來沒有什麼障礙,反而忽略了應該調整精神障礙者的措施。」但他也強調,所謂的調整制度並非是讓障礙者擁有特別的待遇,而是他們本來就應該受到如此對待,「他們應該要跟別人在同樣的權利基礎上行使權利跟基本自由,要抵抗的是對障礙有誤解的這個社會。」
如何承接精障復歸社會?
精障者離開執行處所、回歸社會的銜接階段配套,亦有諸多值得探究之處。林俊儒說,「精神疾患治療非常複雜,藥物和心理社會治療要同時並進,需要療癒性環境、調整人際互動訓練、生活安排、自我服藥,也就需要學習如何在社區內生活。」他表示,如果今天要再考量監護處分情況,問題又會變得更複雜,「首先,他同時被判有期徒刑,又有刑前刑後的問題,這時候監獄跟監護處分要交替執行;再者,如果本案有被害者家屬,『被害人』也會在體制內被納入考量,這可能決定了很多處遇的決定,讓議題變得更複雜;最後一項是機構化的考量」他說,如同李昀提到的,要考量的不只有精神疾病,還有機構本身,如果要建立配套,兩個月的轉銜時間絕對不夠,這種立法似乎假定了「這個人離開處所之後都不會發生問題」,然而要建立起關係、處理共病,還要處理家庭本身跟被害人之間的問題, 都不可能這麼簡單。
「目前我們國內有兩個方向,一種是關到死,另一種是關到一半放出來。」針對現有的精障者處置制度,李昀點出日後可能衍生的問題,「如果精障者越晚被放出來,賦歸社會的可能性就會越低,相對的,當他的社會適應力越低,再次犯法的機率也會增高,因為他要在人際關係更加疏離、更破裂的情況下回歸社會生活,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她指出,整個法律從制定到運作,精障者本人的意見其實都不太受到重視,「雖然可能需要一些聆聽跟翻譯的過程,但他們其實都是可以溝通的,社會應該試著去聆聽他們的想法。」
林俊儒也說,點出體制的不完善並非要責怪政府都沒有做事,而是在於整體制度資源未必能完整分配至整個社會。「目前大概可以分為幾個層次:第一層次是『觸法之前的精神醫療服務跟觸法之後的刑事司法處遇』;第二層次是『觸法後的機構選擇,監獄及監護處分處所』;第三層次是『從機構轉到多元處遇以及之後的社會賦歸』。
但,目前國家投入的34.6億元,都是放在『精進監護處分』,也就是建立司法精神病院跟監護人力,另外的2.6億則是用於建置司法精神病房,屬於第二個層次的第二部分。林俊儒直指,「那麼第一層跟第三層的社區資源,是否有辦法做到與第二層第二部分等量的分配?以及如果第二個層次本身投放的資源都是在司法精神病院,監獄本身的服務是否也能做到充足?」
有更好的處理方式?
林俊儒提醒,每個國家法律、文化及背景都不同,未必能都能作為借鏡。如果只是作為思考刺激,日本作法可以想想看。他說:「日本的法制不像台灣一樣有保安處分,而是以權益為中心,設有『社會賦歸調整官』,並採取『貫穿式的司法保護』」這概念是指,如果能及早在機構釋放前進行調查,並且調整生活環境,不僅可以讓受刑人更早離開機構,也助於回歸社會。並表示「要從封閉機構回到社區可能要採取半封閉、漸進式方式,才能真正復歸社會。」
節目最後,李昀期待社會應該要對精障者有更深層的理解,嘗試聆聽精障者的想法,協助他們更好的在社會中找到生存意義和自我實現,讓他們有被需要的感覺;管中祥也說,雖然這兩集討論看似是以精障者的角度出發,但同時也回到整體社會安全的層面思考。目前政府把大部分的財力投放在司法精神病院上,雖然也是解方,但是否能以等量的方式放到事前預防、相關機構設置、甚至更多人跟人間照顧關係的建立上,才是社會安全網應該思考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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