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講到貪汙就火上心頭的人可能不在少數,但說真格的,貪污真的是一種道德性的瑕疵嗎?
讓我們從公務員的貪污來看好了,就以成本觀念來看,公務員辦事效率是下面這一條公式
「辦事成果x辦事效率= (薪資所得 + 貪污所得) 」
就以一般納稅人的角度來說,簡單說就是拿多少錢辦多少事,所以依照一般老百姓的想法,畢竟繳稅也是花錢的一種,最好是薪資跟貪污的付出越少越好,而得到的辦事效率加乘越高越好。但實際上公務員願意真的賣命嗎?別說公務員,一般企業的員工也是會看薪水的多寡與福利的好壞,來決定到底要多認真上班。所以純粹從成本角度來說,這根本上就是一種供需的法則,納稅人付錢要公務員去辦事。
實際上,我們都了解,真實的狀況還有很多因素,例如道德譴責與法律懲治等在內,所以這條公式也許可以改寫成下面這條。
「辦事成果x 辦事效率= (薪資所得 + 貪污所得)x道德x法律)」
之所以不把道德與法律放入薪資跟貪污的分項,是因為這對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結果。一個人如果是納稅人的角色,那麼他會傾向認為,付出的薪資已經夠高了,公務員則會傾向不夠多,這個多與少的標準,就涉及到法律上的薪資定義,以及一般人對於道德良心的重視程度。換言之,唯一具有客觀標準的,只有法律上的定義,但實際上因為法律需要依靠人去執行,所以法律本身也是會牽涉到道德面的問題。
其實,筆者舉這個成本,並不是要解是貪污是屬於哪一種經濟成本的問題,而只是要闡述一個概念。那就是公務員拿錢辦事,就跟我們一般企業往來一樣,沒有甚麼不同,只不過這個企業的名字叫做政府。所以重點應該放在哪裡?先讓我們回顧一下歷史。
就以明、清兩代來說,一般的地方官員,真的具有足夠的薪資可以度日嗎?其實有經濟學家檢視過這問題,以雍正的養廉銀的加薪幅度去分析,幾乎可以得到一個完全正相關的結論,那就是當地方距離中央越遠,養廉銀就要給越多。顯然有很多檯面下的收支是跟法律的執行強弱有關的。事實上,如果真的依照一般生活標準,一個地方官要完全靠薪資過日子,其實很難過,這又跟傳統上要求士大夫要有節操的問題扯上一起,所以才會產生「陽奉陰違」的做法。如果考慮到古時候地方官的出身背景,則不難了解,世家大族想辦法考功名,為的還不是在地方的家族利益。
但是現代國家的概念來自於西發里亞條約後,這完全都是西方的玩意啊?所以,我們在台灣談論貪污這問題,與其說這人的道德優劣,不如問辦事效率跟辦事成果的問題。一般企業都會為了要效率跟成果,可能考慮加倍經費加速趕工,為什麼不能給多一點錢,讓公務員把事情處理快一點?成果更好一點?
讓我們再回到羅馬共和的時代,那時候行賄可是公開的,重點不是在貪污多少,羅馬公民在乎的是你到底做了多少,如果一個執政官可以率軍出征,大敗敵軍且開疆闢土,那麼他貪不貪錢很重要嗎?別太誇張就好。
把貪污變成一種純粹是道德瑕疵,從而完全忽略辦事成效與薪資水準等問題,才是今天台灣貪污永遠肅不完的理由,而且有肅不完的貪,政客才有說不盡的義正辭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