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車站到底給不給「坐」?這件事情吵到甚囂塵上,到現在沒給出答案,至於交通部的立場與說法也是愈來愈保守,完全是看著輿論與民情走。
如果我們從北車廣場得財貨本質思考,這個廣場的到底是何種財貨?
我們回歸到基本的經濟定義,根據財產權,「財貨」一般可分為「私有財」(Private Goods)與「公共財」(Public Goods)兩種。
「私有財」指的是具備「競爭性」與「可排他性」。社會上大部分滿足生活消費的商品都屬於這類。
「私有財」的特性是當某一個產品被消費之後,這個商品就無法再讓某個人享用,而且可以排擠別人使用。
舉例來說,我買了一輛汽車,這輛汽車的財產權就屬於我,別人無法享用,且同時沒有了這輛汽車的使用權。但現在流行的「共享經濟」如共享汽車、機車等,都還是屬於「私有財」的範圍。
「私有財」的相反就是「公共財」。
「公共財」無法獨享,意即具備共享性且無法拒絕別人使用,如國防、教育、道路系統等,當一個人使用「公共財」時,不能同時排擠他人使用。譬如說當你去公園散步時,你不能排擠別人也使用公園,因為公園就是一種「公共財」。
根據是否具有「排他性」與「獨享性」,可以再區分為以下四種財貨。
競爭性即獨享性,指的是財貨讓一個人消費後,即無法再讓人享用,排他性就是可以防止他人坐享其成。
除了「私有財」與「公共財」之外,根據上表的屬性分類,尚有「公共資源」(Public Resources),如海洋漁場、礦場等自然資源,因具備「不可排他性」與「獨享性」,容易形成所謂的「公有財的悲歌」。
俱樂部財如戲院、有線電視等財貨,通常需要付費之後才能取得,所以具備了「共享性」,但因為有數量的限制,所以又有「可排他性」的特質,這類的財貨又稱之為「俱樂部財」。
有了以上的概念後,可以思考一下,北車廣場究竟是何種財貨?如果北車是私人企業,則廣場為私有財就毫無疑義了,但問題就在於臺鐵畢竟是國營企業,定義為私有財恐怕或說不過去。
如果不是私有財,北車廣場是否就是公共財呢?從競爭性來看,當一個人使用時,不能同時排擠他人使用,也無法獨享,所以具備了公共財的特質。
但問題在於,「
臺北車站多功能展演區短期租用說明」中提到,臺北車站一樓車站大廳多功能展演區借用範圍長自H21柱內緣退縮5.17公尺起,至F26柱外緣1公尺止,計39.63公尺;寬自F26柱內緣縮1.8公尺起,至L26柱內緣退縮3.35公尺止,計31.4公尺,面積計1,244.38平方公尺,意思是,沒有外界所說的「公共空間」。
但,北車廣場的財貨本質仍是模糊的,因為是俱樂部財,所以活動需申請且必須付費,但如果在沒有任何活動的前提之下,北車廣場根本上還是個公共財,如果是公共財,在北車廣場的公眾活動就如同進公園一樣,如果在公園可以坐著,為何在北車廣場就不能坐著呢?
我相信有礙觀瞻是個思考框架,在公園坐著不叫做有礙觀瞻,但在北車廣場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