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解是幾乎每件家事事件之先行程序(除了有些不能調解成立的案件,通常是關乎身分、血緣之事件)。
2.調解通常是由調解委員主持,在有會議桌之調解室內進行,偶爾會有法官在適當時機介入協助調解。
3.調解成立的調解筆錄,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能夠作為執行名義。
4.調解是立於當事人意願之上遵守並履行,比法院裁判更有自動履行之可能性。
5.調解較能節省程序成本,一個審級解決糾紛,而判決或裁定都至少有上訴或抗告一次之機會。
6.調解是各讓一步的藝術,天下沒有你不讓步,卻要對造讓三步的道理,有捨才有得。
7.調解盡量不談過往之糾紛所掌握的證據,談證據往往陷入僵局,並且失去調解談判之契機。調解談的大多是方案,怎樣的方案符合雙方最大公因數。
8.調解的條件要盡量具體而能夠執行,但保留某程度的彈性,以照顧到不能預料的狀況。
9.調解過程,如有律師陪同,要多跟律師臨場討論,以免律師代為主張卻未忠實傳達當事人意思。
10.若是對方要求太不合理,無法縮短雙方主張之距離,當然也要適時提出不願意續調之意願;調解不成,案件會轉入審理,由法官另行通知開庭審理。
11.調解時盡量理性討論方案,通常一方說話,另外一方不打斷,以維持調解庭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