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權觀的缺陷?種因得果的倫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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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來自於 吉祥尊者(馬來西亞)此篇〈佛陀有没有关于人权的开示?〉佛法討論後的讀後感,我以此為基礎對台灣青年對追求「正義」浪潮的淺碟現象進行反思。文章後末附上尊者開示的重點摘錄。
我有觀察到台灣這一輩七年級、八年級生,成長在扁政府以後的青年人,因為公民教育和社會上的政治薰陶關係,都會自然而然習慣性地接受「正義」觀點,並且好多人把生活的許多精力焦點,過度集中焦點放在少數人或受壓迫者的「公平」倡議上、對弱勢的口號支持上。
舉例來說日前我原先有追蹤黃捷議員的臉書,近日有一次看到她幫助一對同性戀伴侶的議題討論,想了一下過往她所投入關心的議題和做法,我就決定不追蹤她了。為什麼?我覺得格局太小了,她關注的都是很小很小的人、事、物,她用自己的感性訴求來討論、希望博得關注,但是對社會總體來說不一定有什麼實益。相較之下,我看過呱吉議員和邰哥的一日系列影片後,看到他勤走鄰里老人共餐,關心老人需求、在好多路口幫助用路人檢討用路規劃、在質詢中討論實際上預算執行力的問題、協助鄰里關係改善的溝通,也就是說,呱吉議員他是真的付出務實行動在滿足社會需要,這就讓人很隨喜支持。
在蔡政府上台以後,我們可以觀察到其中用力大喊的政治工作是「轉型正義」的文化口號,搭配上對國民黨舊勢力的文化清算工作。一般50歲以上的老百姓不見得有深刻感覺(除了白色恐怖受害者家屬的深綠支持者很喜歡)。但是這些正義的口號工作,對於台灣時下青年人則有著非常強大的潛移默化心理,乃至於推動的背後,可能是為了她一輩的國家「憲法自主」鋪路,設計本土性政黨深根長遠執政的藍圖。
如果我18歲,我可能會很熱衷於這些「平權」事務。覺得這個社會應該要公平地對待每個人,尊重、照顧好每一個個體的自主性。在美好的公平思維包裝底下,不惜去流血抗爭的代價。
現在,關於平權、正義的文化工作,完全變成了年輕人在選舉一類的民代,選得上吸睛的焦點(ex.林昶佐)。像如果曾博恩今天要出來選立委,以他的流量是絕對選得上的,這就是台灣選舉的淺碟性,你只要能夠有足夠話題的倡議某類感性議題,就能博得許多支持。然則「文化工作」是倡議理念為主,例如-台灣作為人權基地應當支持受迫害的政治群體,如藏人、港青發聲。這些問題或許重要,但是更難的,是能否在務實上做出對貢獻台灣現況的實績,找到台灣的立基點去創造更大的善,這才是更應該思考和漫漫努力的辛苦工作。
我在意的是,一個有政治權力的領導者,一群有行動能力的台灣青年,在社會上不能只是喊喊文化口號,展現同情心,要求公平而已。更要去思考要給出社會什麼?要付出什麼?才能夠得到什麼?作為一個民代,因為你們有權力,有話語權,可以透過這些權力去操作實際上善的制度遊戲。
如果說是一個大學教授,他是可以停留在喊喊口號、文宣包裝這邊就好,帶著學生去做行銷宣傳和社會倡議、關懷感動、社運抗爭的工作。但是一個民代,他更應該更用實際的力量,去對於社會本身的務實性問題,關乎到2300萬人每天的生計問題,像是居住制度、移民制度、長照制度等等的議題深入,對於現行制度能夠常時檢討與革新,並且對社會大眾不同群體,能有足夠深度的溝通和各類倡議。也就是說,有能力的人,要真的有具體的行動力去面對解決問題,而不只是喊口號、串聯、宣示。
例如要照顧支持港青,那是否從就學、移民、工作、社會福利目前的現況,找相關部門一一來檢討討論?從單一案例到最後制度化的落實,是不是能夠讓政治受迫者在台灣成為新的勞動力補充,解決台灣勞動和人口每況愈下的問題?也就是說不是只是停留在同情而已,要有具體的群體政治改造事業,要真的做。

回到 吉祥尊者所談到的西方人權觀問題,從佛法角度講,綜合的看,
有很大的一個缺陷就是缺少因果福德相匹的觀念,缺少道德性倫理原則,缺少美德和承擔力。
這些缺少一併地,我在台灣目前七八年級生跟著喊「平權正義」所見到的是一模一樣。正義口號很漂亮,然後呢?你打算為社會付出什麼?
以前世新羅曉南老師的讀書會上常教我們;例如在家要爭地位,靠的不是說我好可憐、去外面抱怨或責怪家人,跟家人爭...而是不用講太多,真的在家裏面付出、犧牲奉獻,家人不想做的事,全部都承擔下來,做到家人自己感到慚愧,對你感到感謝。曉南老師有教一個重要哲學觀點就是「承擔」,辛苦的事、對的事情,要能夠承擔下來,只有實際上的付出「善因」,這樣才會真正改變因果命運。
如果因為自己想要的尊嚴地位,就去抱怨和抗爭,甚至為了自己團體而去破壞整個社會的正常制度性運作,那就是種「惡因」,最後就算你自己個人(你的圈圈)贏了,但是整體結果不可能會是好的,長遠來看肯定是全輸的。
從因果上來看,善念善行才是可以解決問題,改變因果的出路!例如居住正義好了,如果說真的想要平權,買得起房子有地方住;只是做漂亮的圖表分析,上脫口秀嘲諷講笑話,或是去遊行抗議佔領立法院,其實對現行群體社會根本就沒有什麼利益可言。可能有版面、有話題、有口號,但是社會依然沒有改變。
根本上,訴求者更應該努力去照顧別的弱勢群體,例如多關心援助流離失所的人們,可以去串聯所有居住上有困難的年輕朋友,大家互相幫助,互相用自己的資源去做更多善事,以及找到更多的社會資源來幫助其他弱勢,在當下實際生活就幫大家改善品質。去倡議稅法和補貼住房的相關政策,檢討現行法律的困難找到利益人群的破口。
如果只有喊口號搞抗爭說笑話,那不會對社會造成什麼實質的正面影響。只有行動去付出、關懷他人、創新的設計社會制度,自己要對社會有貢獻,自己要有道德、要有承擔力的去務實面對問題,去幫助別人,才能真正的去改變現況。
推薦大家捐款給 #芒草心無家者自立方案 https://www.homelesstaiwan.org/
他們是很努力做無家者關懷倡議議題、關心居住人權的實作團體,如果你對高房價的台灣感到失望,不妨去這些單位當當志工、交朋友、多捐款,大家聚在一起作好事,社會就有向善向上的更多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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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原文轉自Chin Yong 師兄所分享 吉祥尊者之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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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佛陀有沒有關於人權的開示?從佛法看來當今人權的概念有什么不足,有待填補之處。
答:我們看看人權的定義是什么?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頌布了人權宣言,它有幾十條,我們找幾個重要的了解一下。
1.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力上一律平等; 2. 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力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不分語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身及身份任何區別; 3.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使奴隸或奴隸別人。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於殘忍的不人道的和污辱性的待遇和刑法; 4.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面前的人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此外還有私生活的自由,住宿的自由,來去的自由,搬遷的自由,還有信仰的自由,還有更換國籍的自由等等;擁有財產的自由,思想的自由,發表意見的自由,言論的自由,聚會的自由,決策的自由,職業的自由,工作的自由,健康的自由,照顧自己之類的自由等等……這是聯合國人權宣言。
簡單來講有關人權,其中的一個概念是:人本來就該享有這樣的自由,自由是固有的、與生俱來的,普遍的且不能被剝奪的,就是說自由與人權應該是涵蓋全部人,是平等的,而且人權不僅是享有的權利,還是一種責任:也就是要懂得保護別人的權利。
對於這一點,考試中有同學回答說佛陀不只是講人權,佛陀還講“眾生權”,眾生都有生存的權利,所以我們才不殺生。有些宗教只是不殺人,佛教是所有的生命都不能殺。
我們的佛陀是依眾生各自的福德因緣、條件來對待處理各類眾生。比如說佛陀對待男性出家眾和女性出家眾是有差別的,它不是平等不平等的問題,而是因緣的問題。所以你會發現,佛陀并不講“有生俱來的權利”這種不符合事實的話,這是造物者式的思維,佛教是看因緣的。你有什麼因緣,有多少承擔力,就能得到多少好的結果。這個因緣法則,涵蓋佛陀的個人修行生命,以及度化眾生,領導僧團的運作等方面。人權思維,它有它正確的方面,但是它缺乏關於自然界的規律,因緣法則的思維。
美國獨立宣言里面講的:“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人被創造出來就是平等的”。這句話不對,人們的因緣不一樣,並沒有與生俱來的平等。在這方面人權宣言就比較妥善,它沒有信仰的成分,它不說人被創造出來就是平等的;而是覺得平等是我們應該要做到的,是對大家都好的。每一個人的生命是很不一樣的:勤勞的、懶惰的、聰明的、愚痴的、有智慧的、沒智慧的,先天的資質都不同,但是我們要尊重每一個生命。
會尊重別人自由的人,他就有資格、有條件去承擔自由;一個不尊重別人的自由、打壓別人自由的人,他就會受不起自由。比如強盜、作奸犯科的危險人物,他不可以享有自由,因為他的自由會傷害到別人的自由。所以當我們從因緣觀來看的時候,這些就了了分明,一切不離因緣。怎樣去運用因緣?就是讓事情變得更好,而不是更糟,這個簡單的智慧涵蓋了生命里的方方面面了。如果能夠從因緣的角度出發,來講人權、民主很好辦;違背因緣的概念講人權,我們可能會卡在裡頭。
以前我是讀人權法的,在這個世界上有兩大人權思維,一種叫做公民與政治權利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International Covene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另一個是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所以人權的概念其實是有很大的分歧,至今還是爭論不休。如果我沒記錯,在我讀書的時候,美國都沒有去簽第二種人權,美國這個政府只相信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但是比較窮的第三世界國家,他們就比較重視社會、經濟和文化的權利,這是人權概念的不同。大家比較一致,能夠接受的是人的自由、平等之類的權利。牽涉到個人的權利跟群體的權利,這就又不一樣了,這是一個大課題,不可能在短短的時間內講完。但是在佛教是從因緣觀為出發點,我們就知道什麼時候應該平等,什么時候應該自由,什麼時候應該着重個人權利,什麼時候應該顧全群體權利。如果因緣不具足緣故,承擔不起太多的平等和自由,就必須一步一步地來。這是一個要點。
比如說要享有言論自由的前提是:要能夠有足夠的心量接受人家講不好聽的話。當人們有這樣的美德和承擔力的時候,他們就承擔得起言論自由。當一群人沒有足夠心量和涵養,別人講了他不想聽的話,讓他不爽,他就要動粗打架,那麼這一群人是不能夠擁有言論自由的。還有的人濫用言論自由,任意毀謗、造謠去傷害別人,所以言論自由不單單是自由那麼簡單,還牽涉到權利與責任,簡單來講就是因緣,必須是對的因,帶來對的果。如果是不對的因,不可以縱容任它發展下去。就是這樣,用因緣思維去看待人權、民主和任何事情都可以了了分明。
當今的人權欠缺了一些道德準則,也沒有以自然法則去引導個人。談人權,是他愛干什麼幹什麼,他要做什麼做什麼。根據這種自由思想,當一個人自己很腐敗,很混亂,就要任他怎麼腐敗、怎麼混亂,都不可以去管他了!那是不對的!社會是由每一個成員的因緣關系捲在一起,當這個社會自由到人們可以放縱腐敗,任意非為,反過來對整個社會也會有很不良的影響。因為人不是獨立存在的,他一定會跟別人有關聯,也會互相感染的。所以個人的放縱也是影響了社會(群體)的權利,人不能只顧自己。這也是今天的人權制度沒有充分解決的問題。如果能夠深入探索因緣,徹底的解決不敢說,但是應該可以做得更好。
因為真正了解因緣的人,都會知道世間的問題是不可能徹底解決的。因為諸法因緣生,諸法因緣滅,只要在生滅因緣這個規律里面,世間的問題是不可能徹底解決。所以佛陀才為大家指出一條路,不生不滅的涅槃才是答案。只要在生滅因緣裡面,你把民主講得再好,把人權講得再好,人們還是免不了要受苦的。果我們希望這個世界稍微好一點,不要這麼多苦,不要這麼多冤枉,不要這麼多鬥爭,我們可以運用因緣的智慧去幫助世界減少痛苦。但是不要期望任何一種智慧能夠百分之百的解決世界上所有的問題。我們還是要修戒定慧,還是要了生脫死,跳出這個生死輪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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