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當事人最常問的三個問題通常是「打官司要花多久時間?」、「會不會贏?」以及「律師費用要多少錢?」。關於訴訟要花費多久時間法院才會判決確定的問題,真的是一個連法官自己都不一定能回答的困難問題,因為一審法官也無法知道一審判決後,當事人還會不會繼續上訴二審與三審,但其實基於過往的累積的訴訟經驗,打官司要花多久時間還是有一些判斷標準與蛛絲馬跡可供預測參考。
二、強烈對比的二則司法案件新聞
(一)校園販毒案件法官創三個月速審重判首例
販賣毒品安非他命釀3名少年死亡,嫌犯遭法官重判!基隆一處社區今年發生少年死亡案件,檢警調查發現他們曾吸食小惡魔咖啡包,向上溯源得到3名嫌犯,原來他們當初發現PMMA,也就是新興安非他命,便宜又受到歡迎,但不顧它毒性強,化學結構非常不穩定,不僅到校園兜售,還找來少年當小蜜蜂四處賣,知道曾有人吸食致死,竟不顧結果繼續賣,法官這回用不到3個月的時間速審,認為這跟殺人無異,分別重判三名嫌犯19年與25年有期徒刑。
(二)訴訟十五年,台開案更五審趙建銘有期徒刑3年8月
前總統陳水扁女婿趙建銘等人被控涉及台開內線交易案,高院更五審今天判處趙建銘有期徒刑3年8月、趙父趙玉柱4年、游世一4年4月、蘇德建3年8月。全案緣於民國94年間,趙建銘與前台開董事長蘇德建、前寬頻房訊總經理游世一等人於三井日本料理聚餐。趙建銘得知台開利多的內線消息,返家後與父親趙玉柱買進台開股票,待股價上漲脫手賺取差額。
小結:
新聞中的二個案件都還沒有確定,販毒一審判決可以上訴二審法院,而趙建銘的台開案(違反證券交易法)更是已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四次將案件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所以新聞才會寫高等法院更五審判決,筆者相信趙建銘先生為了不願意去關3年8個月應該還會繼續上訴三審最高法院。
三、法院審理案件有規定一定時間內要審理完畢判決嗎?
(一)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民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一年四個月
民刑事通常程序第二審審判案件:二年
民刑事通常程序第三審審判案件:一年
小結:
上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只是提醒法官稍微注意一下辦案期限,並不是代表實際上每個案件訴訟進行的平均時間,但由司法院自己頒布的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可以得出一個案件如果從一審打到三審,可能總共會耗時四年四個月。
(二)逾期未審結的效果
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書記處(廳)會同有關單位報請院長核閱後,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促其注意(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四點)。換句話說,如果法官超過上開要點規定的辦案期限,並沒有任何實質的法律效果,就是在案件管考上請該法官多注意一下而已。
(三)有原則就有例外的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這裡要稍微幫法官說一下話,其實每個案件的被告人數、案情、案件複雜程度、要調查鑑定的證據,當事人一邊訴訟一邊談和解、當事人因出國、生病等各種因素無法即時出庭等,所以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了非常多「視為不延遲事件的理由」,也就是要點規定了很多不算逾期延遲的例外事由,如此一來法院有規定辦案期限也其實等於沒規定辦案期限了。
四、為什麼法院審理一件案件要花很久時間?
(一)雖然看起來地檢署和法院扣除假日原則上平日一到五都有上班,但實際上檢察官、法官在偵辦審理案件並不是密集連續每天都審理同一件案件,因為案件的進行有通知被告到庭的合理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有聲請調查證據的往返其間(法院向其他單位函調資料,其他單位回覆提供證據資料有可能需要一定時間),有通知證人到庭作證需要的準備時間,如果不是證據明確的案件,審理調查起來當然會耗費相當時日。
(二)法官審理案件比較像牙醫診所牙齒治療的約診方式,每次開庭間隔往往一個月甚至二個月以上,因為每次開庭期間往往需要調查證據、傳訊證人,民事案件要讓原告被告交換書狀表示意見,所以法院通常每次開庭都會間格相當時日。等到一個審級法院審理完畢法官寫完判決,實際上耗費的時間通常也接近一審一年四個月,二審二年,三審一年了。但目前有些社會矚目的重大刑事案件,有些法官開始採取密集審理方式,所以有可能會在較短的時間案件就起訴、判刑。
五、影響訴訟時間長短的幾個重要因素
(一)案情複雜程度
例如原告及被告的人數會影響訴訟進行的速度,原被告人數越多光是合法送達開庭通知給每位當事人,就會比單一被告案件耗費較多時間。
(二)訴訟請求標的金額的高低
在財產權訴訟請求金額在新台幣150萬元以下,原則上不能上訴三審。不能上訴三審的案件當然訴訟上就會比能上訴三審案件較快判決確定
(三)證據取得的難度
如果案件需要向其他金融機構、政府機關調取資料,需要向其他單位調閱錄影監視畫面或通聯記錄,需要傳喚證人作證,需要送交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鑑定,都會耗去許多辦案時間。
(四)當事人意願與訴訟策略
依翁律師的訴訟實務經驗,重罪的被告通常希望案件審理越慢越久越好,民事案件原告通常希望訴訟進行得越快越好,因為這樣才能快點獲得賠償或希望勝訴結果。但被告一方有可能有其他目的(如脫產)而採取拖延手段,盡量干擾訴訟進行的速度。
六、結論
打官司既然很耗時間,有必要進行訴訟嗎?
這個問題其實很困難也很簡單回答,因為在許多家事、民事案件中,對方就是不願意離婚、不願分割土地、遺產,不願給付原告請求金額,只有取得法院離婚判決,裁判分割遺產、土地的勝訴判決,當事人才能拿判決直接登記達成離婚或分割土地等目的。當然刑事被告更是無從選擇,無論是真的犯罪被告或是莫名其妙被人提告,一旦成為刑事被告最少要等到地檢署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才能避免繼續上法院。
另外,其實訴訟還有一個「提供雙方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機會的優點,依據筆者查到的107年司法院統計資料,各地方法院訴訟案件中最後撤回、和解和調解的案件比例約佔20%,這代表有許多當事人是存有「不到黃河心不死」、「不到被告不理人」消極心態,非要被提告上法院,才願意好好坐下來協商爭議解決方法。這點很多找不到對方行蹤避不見面的案件更為明顯,有許多案件常常是透過訴訟手段來找 (逼)出對方面對解決爭議。
鼎力法律事務所 翁健祥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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