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近 這類公司不發年終獎金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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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序又到了準備績效考核的歲末,此時職場上大多數人也應該在計算自己今年能領到的年終獎金有多少;今年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許多職場上班族都擔心年終縮水「難過年」。根據金融業於前幾日發表的12月份國民經濟信心調查結果顯示,首次有超過4成民眾認為今年年終獎金應該不到一個月,可以看出大多數民眾對於年終獎金的數字並無懷抱大期待。
不過,有些企業不發年終獎金恐違法,又是為什麼呢?這就攸關該年終獎金的屬性是屬於「經常性給予」還是「恩惠性給予」。
「經常性給予」--已事前約定給予固定年薪
如果公司在錄取時即與員工約定每年固定給予年薪14個月,其中2個月的薪資將在每年12月31日發放,這種狀況的員工所領年終獎金就屬於勞基法上「薪資」的一環,受到勞基法薪資事項的保障。
「恩惠性給予」--受獲利影響的獎勵性質浮動報酬
不少民眾所領到的年終獎金性質是根據公司當年度盈餘獲利狀況,是情況依照比例分配給員工,較屬勞基法第29條「事業單位若於年終結算後如有盈餘,應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員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屬於非強制規定條文。但法令上有規定,當公司年度結算時如果有盈餘,應發給員工酬勞,雖然沒有強制規定應發金額和比例,但員工仍有請求的權利。
而「恩惠性給予」性質的年終獎金往往都會與績效考核的成果有正相關,根據1111人力銀行今年所做的企業績效考核調查結果發現,企業的考核指標部分,最重視的績效標準包括工作態度70.9%、個人工作績效65.8%、工作配合度64.1%以及出缺勤48.7%。
倘若該年度績效考核表現良好而獲得高額的年終獎金,也需要留意稅制的問題。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中的規定,年終獎金屬員工在職務上或是工作取得的薪資收入,因此不論金額多少都必須依規定納稅;根據財政部所發布的說明資訊,當年終獎金的金額超過 84,501元,則需預扣5%稅款;反之則不必預先扣繳,而是在5月報稅時,會將獎金列入年度所得總額裡。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 林由敏表示,人資人員的價值展現,是在公司的營運成本與獎金設計上必須取得平衡,並且針對企業內部不同的部門,設計出適合且公平公正的獎金制度。她建議除了年終獎金,亦可採行多元獎勵方案,善用分紅、配股及增加員工福利等各種不同措施,也可調整薪酬管理的彈性,降低固定薪比例,同時增加變動獎金比例,以提高激發員工生產力。藉由這些獎勵方案的實施,增進勞資雙方的和諧關係,共同創造企業與員工雙贏的圓滿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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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現今各企業徵才管道及手法多樣化,從報紙、網路(如人力銀行、社群軟體、官方網站等)到自行刊登廣告等皆有琳瑯滿目的職缺刊登。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長吳威志提醒,無論在何種平台求才,只要職缺每月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都應公開揭示薪資範圍;若未述明清楚,違者可依《就業服務法》處罰。
一項牛津大學的研究成果顯示,永續發展議題足以影響企業的長期財務表現。若企業採納確實的ESG措施,有88%可以提高企業營運績效,愈來愈多跨國企業品牌在挑選合作夥伴時,將ESG達成率列為合作必要條件之一,顯見要能獲得更多的商業機會,ESG原則將成為企業勢在必行的項目之一。
今年58歲,在公司服務近30年的阿銘,由於仍有就學中的孩子,加上年邁又有慢性病的母親需要照顧,經濟重擔不小的他仍兢兢業業於工作崗位上。但是最近公司向他表明因為阿銘的工作年資已超過25年,達到勞基法退休的資格,因此公司將強制他退休。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工退休金條例》條文規定,雇主在申報投保薪資及月提繳工資時,應依照員工每月工資總和,對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填報,而每月工資總和的計算標準,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中「工資」的定義,否則恐遭開罰。
在現今消費者意識高漲及媒體競爭激烈下,企業發生危機的可能性只增不減,最常看到在消費糾紛無法獲得妥善解決時,消費者立即訴諸媒體,一旦決策處理失誤,就可能重創辛苦建立的品牌形象,嚴重的話可能影響企業生存。
在科技日新月異、危機四伏的現代,人資人員亟需找尋可替代線下實體課程的人才培訓模式,為人才進行升級轉型,為企業在數位時代中開展創新的商業模式。然而新冠疫情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隨著衛福部所發佈的秋冬防疫專案,該如何打造出完美的防疫距離同時又能達成企業人才成長不間斷的目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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