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台灣社會發生了一起公眾人物的性騷擾事件。本次事件的主要當事人是知名藝人鄭家純(雞排妹)與歌手翁立友。事件主要是發生在強勝公司的尾牙。尾牙性騷擾事件源於1月29日鄭家純主持,而主辦公司的老闆卻在台上趁酒意進行言語騷擾,並藉故摸她的手。而當天表演的男歌手也同樣言語騷擾,並以左前臂滑過她的臀部。兩人也一直索取她的私人聯絡方式(傅紀鋼)。
之後,鄭家純覺得自己遭到性騷擾而在網上發文宣洩情緒。這個消息登上媒體後卻沒有在至少輿論上為她帶來應得的正義。相反的,大量質疑她受害者身分或指責她本身作為的厭女言論浮上水面。以一篇ptt八卦版上四天前的貼文為例,筆者只計算了三百多條留言中的211條,其中就有139條是在質疑鄭家純作為受害者的身分,並指稱她傷害翁立友的名譽,反過來希望她被翁立友提告。而大部分媒體對待此事的態度也相當詭異。光是筆者在搜尋引擎上打「鄭家純翁立友」而跑出的新聞中,就有五間將這個新聞置於「娛樂」版。遭遇性騷擾對受害者來說是一種創傷的體驗,這其中沒有任何娛樂性質可言。這樣的現象正是對台灣性別平等的警訊。我們已經比多數亞洲國家在這塊領域上走的更遠並不構成國內沒有性別歧視的事實,深沉而惡毒的厭女文化仍然存在於表面上平等的框架之下。而筆者認為鄭家純事件背後所反映的是一種特殊的厭女文化-針對受害者樣態的框架,而此框架又與自由主義傳統相交織,本文將針對此文化作深入論述。
要論及這樣的文化,首先必須針對自由主義進行討論。自由主義其實也能被稱之為「個人主義」。以下為其基本主張:
「1.個人的自由及權利是所有價值中層次最高的。個人有其最基本的權利(如生命權),而個人的基本權利不應因藉口團體利益而受侵害。政府或國家存在的理由在於保障個人的自由和權利;政府或國家對個人自由的干涉應有正當的目的,即保障個人基本的權利或增進個人更大的自由。
2.只要是人,均有其道德地位,人的道德地位不因其種族、膚色、社經階層、性別或年齡不同而有別。政府所有的政治、經濟、社會措施均應以此為基礎。
3.人際之間,個人應有充分的自由,只有在個人的行動可能或已經損及別人的重大福祉的前提下,別人或政府才得以干涉。依此原則,個人應享有言論、思想及信仰的自由,更可以嘗試或追求各種可能的生活方式,別人或政府應予以容忍。
4.人的理性運作下,社會或政治的活動可以日趨理想而漸臻完美。」(學術辭典) 由上述引文可見,自由主義極度強調個人的自由與自主性。在當時,這個理論主要是作為政治理論提出的,但仍在經濟與教育層面產生了重大影響。在十七、八世紀中啟蒙運動的背景下,自由主義尤其強調人具「理性」,可以藉著理性思考來決定自己的一切與達成道德完美。在當時的文化脈絡下,這樣的論述的誕生是合理的。縱使在當時先進科學與思想已生根,但各個民族國家事實上仍承繼了中世紀基督教霸權控制下深植人心的線性史觀。
當時的線性史觀指的是人類的歷史將如同一條直線般在最終迎來「末日」的終局,為了在末日時得到審判,人必須要虔誠的信奉宗教。而到了十七、八世紀時,線性史觀以「進步觀」得到了再現。當時的普及風氣皆認為人類可藉理性來使世界更加進步。而當時正值興起的中產階級為了鞏固自身地位便以涵蓋上述思想的自由主義來向專制的封建王權尋求平等。最終以美國獨立與法國大革命的姿態開花結果。然而,觀念的根並不會隨著時光飛逝而被拔除。縱然自由主義確實以民主政體的姿態在各地生根發芽,但筆者認為其在要求平等時所使用的前提應是啟蒙運動中的「人具理性」,藉下引文可證:「他在我們中間煽動內亂,並且竭力挑唆那些殘酷無情的印第安人來殺掠我們邊疆的居民。眾所周知,印第安人的作戰方式是不分男女老幼,一律格殺勿論。」(美國獨立宣言) 即使獨 立宣言打著人人平等的大旗,但印地安人被美國人視為不具理性的暴虐野蠻人,因此平等的旗幟中自然沒有他們。而後,因為美國在民主史上的地位以及之後藉資本優勢而進行的文化輸出,民主政體中的自由主義傳統確立。在冷戰時期作為東亞島鏈一員的台灣因為自身重要地位而與美國有了政治與社會上大量接觸,筆者認為此時期的接觸在一定程度上為台灣埋下了自由主義的種子。而後當台灣成功民主轉型時,主要政體便是由人民做主的民主共和。我國憲法從第七條到第二十四條都在強調人民作為「個人」所擁有的各項權利,這就是一種自由主義的表現形式,只差在此處的狀況是由上對下的,官方民族主義式的灌輸。我國的人民自由在意義上並非是由人民自行爭取的,而是由執政者藉官方權力制憲的上對下給予。因此可說是制憲的官方掌控了「自由」的詮釋權並由此形塑人民對其之看法。所以,在政府制憲的形塑下,台灣人民對於自由的看法傾向於個人主義式的。
然而他們沒有察覺這個思想中混入了一個「人具理性與自主意志」的微妙前提。若單從這句話來看,問題並不大。但在父權社會的體制下,這個前提便成了一個去脈絡化的工具。以本次事件來看,當鄭家純在事後出面指控性騷時,便有大量輿論質疑她為何不在當下反應,事後指控顯得有炒作新聞之嫌。這些輿論認為她既然有理性且自主意志,應該在當下就要對造成不適的行為反應。這個輿論同時也反映了父權社會中典型的「受暴者邏輯」。自由主義的敘事遭精確的誤用,於是衍生出了「受害者要表現積極反抗才構成侵害」的思考,若是當下沒有積極反抗即代表同意。這在邏輯層面與背景脈絡層面都有巨大的問題。對方並沒有表示反抗與同意之間並沒有任何直接可做為證據的關聯,而假設受害者必得積極反抗則是一種去脈絡化的行為。發語者僅單純以「人具理性與自主意志」為前提來預設受害者的所有行動,而沒有考慮到受害者當下所處的場域與情境是否會對受害者當下的意志構成影響。本次事件即為如此。許多人在質疑鄭家純的事後指控時並無考慮到她當下所處的是一間公司的尾牙。要是她當場揭發翁立友,全場氣氛將趨至冰點,而員工們也會無法盡快領到年終獎金。因此,她事後揭發的行為不是為了炒作新聞,反而是顧及員工並勇於揭發的高尚做法。
即使台灣的普遍大眾都以自由主義敘事去期待受害者在當下的積極反抗,但等到受害者在事後勇敢跨出陰影來指認加害者時又是另一回事了。父權社會對於性騷擾與性侵害受害者的想像可謂矛盾之極。他們一方面預設性騷與性侵的構成要件是受害者的積極表意,卻又預設事後被發現的受害者楚楚可憐畏縮不前的形象。「一般人想像的性暴力或騷擾是發生在特定時空脈絡,某一個惡劣的人(加害者)違反另一個弱小的人(受害者)之意願(或者未得同意)而進行性行為或騷擾,對受害者造成巨大的傷害。這樣的定義將受害者預設為無力被動或柔弱的角色,而受害者的任何主動性,都有可能被加害者拿來當成脫罪的理由,或者成為譴責受害者、讓受害者歸咎自身的要素。」(這是愛女-也是厭女) 作為性騷擾事件的受害者,鄭家純有正當的理由來向社會輿論要求正義。
但她自揭傷疤的結果得到的卻不是她理應獲得的同情與關懷,而是父權社會的齊聲譴責。對於他們來說,鄭家純並不符合一個受害者的形象。因為她不是無力被動的柔弱角色,而是積極的能動主體。她作為公眾人物的身分當然多少有賦予她聲量與能動性,但她同時也承擔著這個身分的反面效應,亦即大眾對公眾人物的娛樂化與針對她的性化。
所以,她積極現身的做法承擔的風險與其他不具有她身分的女性並沒有太多差異。而她的積極能動性造成反效果的原因就是因為她違背了父權社會的二元邏輯:「受害者與能動主體無法並存」。在此敘事邏輯下,性騷擾或性侵害的受害者應該要無助且心靈脆弱的等待援助。像鄭家純這樣積極將自己的創傷經驗在公共領域展演的女性反會被質疑其受傷的真實性,她的積極性反被惡意的厭女文化用以連結到其他與性別無關的議題上以模糊焦點。舉例來說,鄭家純在此次事件中的積極現身就被許多厭女者與炒作新聞作連結,他們忽略了她的女性與受害者身分,轉而將她的人格化約到「公眾人物」的框架中。
在此框架下,她具有公眾聲量的話語權,但卻沒有「女性」的身分。所以,她對性騷的出面指稱就不是一名女性對父權結構的挑戰,而是公眾人物妄圖炒作聲量的舉動。一個個體在優勢結構下對另一個體的侵害就這樣被輕鬆的一抹帶過。簡而言之,父權社會掌控了對於「受害者」的詮釋權,他們有權決定「受害者」該以何種樣態呈現。大部分的受害者因此必須將自己嵌入此框架中,扭曲自我來符合父權的受害者圖像,在創傷還未痊癒前先再被傷害一次。而少數有話語權的女性的出面指稱則無法得到肯認,可以反駁的指稱就被傾全力的反擊,無法或難以反駁的指稱則被模糊焦點。
自由主義與受害者樣態的矛盾交織由是顯現。自由主義一方面被父權體制用以要求性騷與性侵受害者在受害當下的積極表意,一方面又被用以限縮受害者事後的能動性。受害者被要求在當下要積極的表示反抗,卻不能在事後展現任何積極爭取正義的自主意志。受害者樣態要求受害者在事後以無助受傷的樣態呈現自身,而受害者在受害當下因為無助而無法反抗則被父權體制用以作為脫罪的藉口,在他們的邏輯中,未積極反抗即等於同意。在這般結構中生存的女性不斷遭各種規訓與限制壓迫。即使獲得了擁有革命潛力的受害者身分,她們仍要不斷調整自己的說詞與估算自己的展演。此次的鄭家純事件即為一例。所有的不合理都是來自於日常中對小事的冷漠。筆者相信並非所有人都無法覺察女性被規訓之不合理性,但並沒有人站出來表態。在抗爭領域上永遠只有知識分子與婦女團體將無法使倡議議題獲得廣大能見度,唯有普羅大眾一改對於有到了那時,我們才可以不帶疑慮的說台灣的性別是平等的。
責任編輯: 李佾學 核稿編輯: 鄒宇晴
參考資料
4.美國獨立宣言
5.這是愛女-也是厭女. 王曉丹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