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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oT數位轉型的法律議題(2-2)個資法及營業秘密法議題

更新於 2021/07/12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二、營業秘密法議題

前述提到個人資料,要進一步說的是,個資並非機密,與個資相關的權利通常不是智慧財產權,但這些個資的使用可能具有商業價值,規範第三方使用個資的法律,一般來說會與營業秘密法區隔。然而隨著資訊技術與網路發展,人們已可透過AIoT技術跨國界蒐集、傳輸與分享各種資訊或數據。
在AIoT的工業時代,產品的生產流程,從設計、研發以至於接單客製化生產或一般量產等,都是透過程式系統精密控制,並以自動化模式進行,所有的研發數據與生產規格均以數位方式儲存,並作為自動化生產設備的參數,而這些數據、規格與參數都可能是營業秘密(Trade Secrets)。為符合營業秘密法所定「合理保密措施」,應採取如何之內部權限控管及外部防火牆機制,將成為機密保護的關鍵,例如企業應舉證證明該數據、規格與參數如何成為其營業秘密,包括所採取的保護或管制措施為何。

(一)工業4.0時代:智慧工業—以微軟Azure為例

說到AIoT數位轉型,必須先瞭解工業4.0架構下的「智慧工業」。現在已是物聯網、人工智慧與虛實整合的時代,透過這些技術讓機器更聰明或有效率從事製造,正是所謂的「工業4.0時代」。台灣在2015年9月有提出「生產力4.0計畫」,包含智慧製造、智慧農業與智慧服務,其中智慧製造就是智慧工業的一環。
工業生產流程,包括企業從接單、備料、製造、包裝、倉儲,乃至運送前往客戶端。人工智慧可以應用在原料、半成品與成品的檢查自動化,這可透過電腦視覺輔助作業達成;生產時利用大數據建立模型提高良率;生產設備的預設性維護,以及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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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科技發達的現代,任何在網路上搜尋資訊、使用網路社群平台、通訊軟體或網路上交易等,無不與資訊法有關,是當代網路世代的人們必須要了解、認識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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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數據可以多種型態呈現,例如照片、影片、文字或語音等,就會牽涉個人資料保護的態樣與範疇。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採行「當事人知情同意」、「目的拘束」及「資料蒐集最小化」等原則,也就是說: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原則上必須充分告知當事人蒐集之「特定目的」,並
企業投入人工智慧產業時應注意著作權的議題並事先規劃,應注意重製行為之合理使用,以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權,以免喪失產出之經濟效益。  
全球遭受新冠肺炎(COVID-19)重擊,為在疫情期間持續維持運作,透過數位科技以遠端通訊、遠端協作方式進行內外溝通,成為各國政府、企業與個體的重要措施,也進一步推動數位化的進程。筆者身為「中華亞太智慧物聯發展協會」理事與法律顧問,看見該協會在協助台灣中小企業進行數位轉型的過程中面對到許多法
延續上一篇的介紹說明,我們接著來看看數位鑑識的處理吧!
所謂的「資訊法」,可說是只要與網路或數位科技相關的法律,就屬於它的範疇(請參閱本人先前所撰寫的「資訊法律-導論」)。大多是提及實體法的部分,例如著作權法、個資法、民法、消保法、刑法等,但較少有介紹或論及其相關的程序法,也就是如何採集數位證據的
就在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太空發展法」,其實台灣在太空相關的發展上已歷經40年的累積,但一直以來都沒有一個確切的法源依據,例如我們連合法的發射火箭的場域都沒有,而有關於場域附近的安全規範、土地用途、環境保護等問題也一直都沒有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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