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興訟的經驗談----訴訟中不能犯的錯誤

更新 發佈閱讀 4 分鐘

寫於2020.9.25

我對司法事務一竅不通,而嘗試自己寫起訴狀、自己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可能犯很多錯誤,犯錯當然會關係官司勝敗。

為鼓勵社會人人維護自己的權益,將我的經驗說給大家參考。

一、不論被吿律師的「答辯書」和「辯論庭」的論證和辯詞多麼可笑或多麼荒謬,都不能置之不理。

因為法官(可能很忙)可能不會幫你去瞭解,對方答辯書或辯詞有理、無理,邏輯通與不通的問題。你如果不屑於理會那種可能狗屁不通的論辯而置之不理,法官可能認為你已默認對方的指陳,。可能只摘取對方的結論,如「原告須負舉證的責任」、「退回原告的起訴狀」。

當我收到對方的「答辯書」時,覺得內容荒謬可笑,懷疑對方律師不是沒有看過我的起訴書,就是「無話可說」而亂掰一通。我心想理由和證據我在起訴書中已羅列清楚,他不針對我「起訴書」中的理由和證據做有效的反駁,僅在無理頭的胡言亂語後,逕而提出不相干的結語。說實在,這種情形我要論辯實在也不知何從下手。本來想不予理會,但是想起司法訴訟聽說有很多「坑坑洞洞」,於是就勉強自己做了答辯。我的答辯書還特別直說,「若不答辯可能落入被吿的陷阱」,因此「答辯書內容不可免的會有很多與起訴書相同的地方」,「還請鈞座(法官)鑑諒」----不知法官看了作何感想?

雖然寫了答辯書,仍然犯了一個嚴重錯誤,就是被吿答辯書內,說些莫名其妙、幾近人身攻擊、令我看了生氣的胡說八道話(這些內容在此不引述,免得有透露案情的嫌疑)。總之,我只說被吿說得出這樣的話,足見「人品」有問題。因為不想牽涉仲介公司,所以我以被吿所談不是有效的法律名詞,而不作理會----我「不屑於反駁」卻犯了一個大錯,這錯誤也是律師校友幾近於「氣急敗壞」說我可能輸掉官司的主要原因。關於這點等訴訟結束後再談----這裡只能說,被吿律師是為達到某個目的而設的陷阱。

我只針對被吿指我以電話和簡訊對被告「騷擾」(這才是法律名詞)的問題,做清楚、明白的反駁。

第二個錯誤是在辯論庭上。當法官問被吿「原告某月某日兩通簡訊有沒有收到?」被吿承認說「有」,然後再加一句「那是騷擾」,我當時覺得被吿代理人回答不值得反駁,所以沒說話。

為什麼覺得不直反駁:一來「通訊內容」是附加在起訴狀中,作為重要證據之一,被吿的「答辯書」也沒有否認這簡訊----其實我還希望他否認哩。他直說「有收到」,我還要反駁什麼?二來,我認為簡訊是「騷擾」的問題,已經在幾天前的答辯書上證明我沒有「騷擾」(答辯書同時都給了法官和被吿),所以覺得沒有答辯的必要。事後一直想「老江湖」,還要強調我「騷擾」必有原因。因此想到,我當場還是應該聲明沒有騷擾,如果懶得再說明一次,至少應該加一句「我在答辯書上已說明清楚」----如果最後因「騷擾」而輸掉官司,豈不冤枉----我不瞭解辯論庭的重要性如何,也不曉得民事訴訟有沒有最後的「結辯」。

總之,寄望法官記得「起訴狀」、「答辯書」乃至前面「辯論庭」的全部內容,主動為你澄清,這似乎不適用於法庭上 。也就是法官、書記官,大家都很忙,「我不是說過了嗎」的這種話和這種想法,在法庭上絕對應該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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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義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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