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必須要「綁約」做滿N年?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合法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先說一個小故事:
A對繪畫刺青有著高度的興趣,出社會後就到刺青工作室擔任學徒,老闆以學習及長期培養A為由,在雙方的契約約定A至少應在刺青工作室服務5年。在無窮無盡的加班工作一年後,A終於筋疲力竭,想要離開工作室。但是,A突然想到契約約定至少應在刺青工作室服務5年,否則需要賠償最後一個月月薪的30倍給老闆。A非常的苦惱,離職真的要賠鉅額款項給老闆嗎?
關於最低服務年限,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15條之1有作相關規定:
1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2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4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目的及類型:
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通常是某個工作需要長期培養訓練,勞工方能勝任(如飛行員),雇主為了避免培訓後,勞工就離職或跳槽到競爭對手公司,所以與勞工約定最低的服務年限,而且通常也會約定勞工提前離職,應賠償培訓費或違約金給雇主。
除了一般容易想像的飛行員外,動畫師、幼兒園教職員、治療師、治療師、儲備店長等,實務上也曾出現有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限制,已經不只是飛行員的專利了。
勞基法第15條之1第1項的「專業技術培訓」、「合理補償」是什麼?
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必須符合「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或「提供勞工合理補償」其中一個條件 ,雇主與勞工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才會合法,如果雇主沒有做到,那麼,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將會是無效的。
所謂的「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必須是與專業技術有關,如果只是簡單的工作內容教育訓練,任何新進員工都必須觀看參與,那就有可能被認為不是「專業技術培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參考)。
而所謂的「合理補償」,指的是雇主為了讓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約定而提供的合理補償,例如診所與護理師約定,護理師接受專業資格培訓,診所將每月提供護理師獎金,但護理師必須至少在診所服務2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80號判決民事判決參考)。
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必須在合理範圍內:
在考量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是否合理時,勞基法第15條之1第2項就列出「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人力替補可能性」、「補償之額度及範圍」等考量事項。例如,培訓成本只有1萬元,卻要求勞工必須至少服務10年;或是人力可快速替補的工作(如加油站員工),此時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就有蠻高的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怎麼辦?
如果雇主沒有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或是沒有提供「合理補償」,又或是最低服務年限約定超過合理範圍,那麼,依照勞基法第15條之1第3項,該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無效。既然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無效,因為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而產生的返還培訓費或違約金,自然也是無效的,雇主不可以向勞工要求還培訓費或違約金。
如果雇主與勞工間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有效,實務上通常會依照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以勞工服務的期間,按比例計算違約金數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48號民事判決參考)。
小故事中的A怎麼辦?
回到我們的小故事,雖然A與老闆約定至少應在刺青工作室服務5年,但由於老闆只是讓A在旁邊參觀見習,未提供A「專業技術培訓」,也沒有提供「合理補償」,因而法院判決A與老闆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無效,老闆不得向A要求月薪30倍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民事判決參考)。
如果碰到最低服務年限、或是俗稱「綁約」的情況,不妨可以先判斷雇主是否有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或「合理補償」,如果都沒有的話,勞工離職是不用負擔高額違約金的

(本文最後更新日期:2022.05.11)
臧璟律師
電話:091061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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