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民法債編各種之債中的「運送」終於可以在本話劃下句點,但還有下一話所要介紹的「承攬運送」,運送的相關條文實在真的太多啦!前面我們介紹了「運送的通則」及「物品運送」,但運送除了物品外,人也是運送的客體之一,也就是「旅客運送」。關於「旅客運送」,其特性與物品不同,且在旅客運送中通常還有行李的運送,都是一併需要注意的知識喔!
壹、旅客運送的意義
所謂「旅客運送」是指以運送自然人為其標的之運送契約。即雙方約定,由運送人方為他方運送自然人,他方支付運費之契約。
一、運送人
指以運送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至於運送為法人或自然人,並無限制。
二、旅客
旅客可自己居於託運人的地位與運送人訂立旅客運送契約,為契約主體。另一方面,旅客居於被運送的地位,為契約客體,此時旅客必為自然人。
三、旅客運送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