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柏沒有輸!性別作為說謊行為的豁免》

2022/06/03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世紀大審 Johnny Depp 與 Amber Heard 間的誹謗訴訟在近日宣判,強尼告安柏於2018年為華盛頓郵報寫的文章中提到自身受暴經歷造成自己事業的損失,安柏則是反訴強尼先前的律師Adam Waldman對每日郵報所提出的主張行程安博關於家暴的主張是個騙局(hoax),陪審團認為安柏這篇文章具有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判賠需賠償強尼1500萬美元(其中500萬元是懲罰性賠償金)賠償金,後者則是200萬美元賠償金。
這裡想要討論的並不是案件的細節,因為我不比其他人對這個案件了解得更多,因為大多數人是因為這起案件所掀起得風潮,進而使得媒體(包括網路)以此為主題進行報導、評論,才接觸到案件的資訊。我至多是比較早聽聞關於安屎以及斷指強尼的事件而已。
歷時近一個月的訴訟,其中慢慢揭露了這些事情,包括安柏謊稱受暴、捐出數百萬美元的費用或是安屎、斷指等等,簡而言之,「說謊」,甚至從一些資訊中我們也可以知道強尼可能有受暴的情況。首先我們要知道,所謂的「真實惡意原則」在誹謗案件非常重要的原則,這是在1964年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所建立起對言論自由保障的原則,我國在大法官釋字第509號也有援用這個原則的意旨,簡單來說誹謗罪的成立條件必須是言論發表者「明知」或是有「重大輕率」(白話就是一般人不可能不知道)所述不實,該內容對他人造成名譽上的貶損時,就會成立誹謗。所以如果有經過基本的查證,通常也不有成立誹謗的問題。
從案件進入尾聲到近日宣判,開始有些聲音出現例如:不要把安柏迷因化,並不好笑,因為這會影響家暴被看待的方式,甚至讓家暴受害者怯於發聲;整個社會都想摧毀一個女人,安柏很糟糕,但強尼也很爛;本來就厭女,這起案件不過是能乘上的浪頭。
在這些評論中有些會先以「我也喜歡強尼戴普」開頭,或是諸如此類先為以下的言論消毒,這是種可以理解避免被資格論給圈限的預防針。但是,這類型的評論的立基的主軸都是「厭女」。厭女,可以說是女性主義中所主張的一種父權社會現象,日本社會學家上野千鶴子就著有相關的著作,這可以說是父權社會的反面,也就是在男性優位的社會中對於女性的各式各樣貶抑。
然而這起案件是因安柏所撰寫關於自身受暴的文章因而致使強尼遭受事業重大損害所生,而這起案件是否成立誹謗(defamation)所依憑的正是文章內容是否為真,換句話說,有沒有家暴這件事。從專家證人的診斷未依程序、過度誇張的反應(My dog stepped on a bee)、照片的修改以塑造遭家暴的圖片,這種種不僅是在前先的文章所彰顯的謊言,卻是確確實實在當刻所出現的「說謊」行為。
「說謊」這個行為即便不訴諸於極度嚴格康德式道德哲學(例如康德認為即便犯人在門前我們也不能謊稱追逐的人的真實位置,因為這違反了定然律令),在一般的觀念中說謊的行為仍然是「錯的」。對於家暴事件的注意毋寧是因為女性主義的緣由,而也讓婚內強暴入罪化,也讓女性受迫的事實被攤開在社會之前,於是我們才發現女性這個佔世界上一半的人口的群體,甚至比少數族裔更晚取得政治權利。
但是,對於安柏的各種批判嘲諷,並不全然是針對她的「性別」,卻是針對她的「行為」,擔憂於對安柏的嘲諷將造成家暴受害者的寒蟬是種對輿論的過多要求。換句話說,對於任何道德上的錯行所對應的制裁方式,不同於法律是透過司法裁判,是透過公眾的輿論來予以制衡。迷因化作為當代的輿論形式,是種以網路為主體的自體產製輿論的活動,而這些輿論並不是將安柏的性別予以調侃,卻是嘲諷安柏的說謊行為。
安柏是位女性是無庸置疑的,但是女性也是「人」,當然地也無法豁免於說謊作為錯行的道德審視。然而,卻因為具有「女性」的身分,就有來自於不同聲音的保護,於是問題出現:是否身為女性,就能豁免於說謊的譴責?
家暴受害者與聲稱家暴受害者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而當後者的聲稱與事實有所不符,正是說謊行為所表現出來的外觀。大部分人不會拒絕同理家暴受害者,但大部分人也不會去同理謊稱自身是家暴受害者。確實,有些人是因為單純厭女,因此找各式各樣的理由,或是以此案件為契機來滿足自己的仇恨。但就像所有的辯論一樣,當你把相反論點拿最極端的一種來當作對手予以證成自身的主張,是的,你永遠都不會說錯。然而,即便我們不估計,也不需要估計,作為極端的主張,永遠也絕對不會是多數。有些人就是仇女,但不是所有人都否認女性受迫,甚至這是許多人所承認與認知,甚至企圖改善的現象。
換個場面來看,就我國的例子來說,前高雄市長韓國瑜在參選市長、總統時的各種政見以及行動表現出所言與所行明顯有扞格的多處,那時也出現了極多的迷因去嘲笑這些地方。然而女性主義呢?
所謂女性主義,我認為所代表的是基於對於長期父權社會對女性的壓迫,主張的是性別的平等。平等(equality)並不是給任何一種性別特權(privilege),而是去正視無論男性或女性,都是「人」,而應該受到公平的對待。
所以,當一個「人」說謊時所遭到的迷因對待,何以沒有人出來反對對於說謊者的撻伐(除非把韓家軍算入,但韓家軍反對撻伐是來自於政治立場而不是性別,故而與本文無涉)?而當女性主義於半個世紀前開始進入政治前台,所引起對於家暴的重視時,今日的強尼與安柏官司所揭露的部分事實是強尼受暴時,何以未對「家暴受害者」予以關注?
這類聚焦於厭女的言論,忽略了種種現象正是在於對「說謊者」的譴責,而不是對於「女性」的譴責。於是,即便要以中立的方式起頭,也會如同各種在實際上具有是非的事情上,聲稱中立的那方實際上保障的往往是「非」的那方。於是,若說謊是種身而為人的錯行,安柏作為女性亦同身而為人,是否能豁免於這樣的錯行呢?若說這種豁免權存在,也將不會是權利(right),因為不具有任何正當性,卻會是種特權(privilege),所謂的特權,意義一直都是因為特定的「身分」而享有不同於未具身分者的特殊利益。
文末,可以說明的是,曾經也撰寫有法律論文,《論釋字第 789 號:來自性別視角的省思》(曾友俞,全國律師,第25卷第6期,p.49-64頁,2021.06),裡頭也引用了行政院統計處關於兩性間性暴力案件的數據,男女之間的性暴力比例以前者遠告於後者,並在該文中提出了對於該解釋關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以及被告對質詰問權的論述。而並未在文初提出本文具有此等相關的理解,是因為我認為這裡的文章所要討論的是關於「謊言」的道德評價問題,而這是關於「人」的問題,而不需要具有資格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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