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遲到,扣錢會被告,人資到底該怎麼辦呢? 圖片來源:freepik
夏日炎炎正好眠,炎熱的夏天,晚上睡覺一定要吹個冷氣,猛然驚醒才發現離上班時間只剩下五分鐘!其實不管夏天冬天,員工遲到問題一定是每家公司都會發生的小事情,但若是公司沒有依「法」處理,可能會讓公司深陷大災難的哦!
很多公司為了避免員工遲到,紛紛祭出各種「內部規則」,比較常見的像是:遲到10分鐘就扣100元、遲到三次視同曠職、
要求員工請特休或事假來抵扣遲到時間。上述這些「內部規則」有沒有合法呢? 以下我們來逐條來分析。
員工遲到可以扣薪水嗎?
遲到意思是指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未提供勞務,與其說是扣薪,不如說是「不計薪」才是合法的喔。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員工遲到10分鐘,雇主可以合法的不發「遲到10分鐘」的工資,那麼如何計算「遲到10分鐘」的工資呢?
以員工月薪三萬元為例:
換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25元 ( 30,000 ÷ 8 ÷ 30 = 125 )
再換算每分鐘工資 2.08元 ( 125 ÷ 60 = 2.08 )
最後乘上10分鐘,得出10分鐘的工資為 20.8元 ( 20.8 × 10 = 20.8 )
所以該月「不計薪」的工資為20元,切記不能四捨五入。
由此計算我們可以確定了「遲到10分鐘就扣100元」是違法的行為,最多是該月薪資只能扣發20元。
如果有遲到扣薪未按比例情形,則可依勞基法處雇主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罰鍰!所以再次提醒千萬不要四捨五入!
那麼是違反《勞基法》哪一條呢?
《勞基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員工遲到三次可以視同曠職嗎?
事實上,不管員工遲到多久,只要當天有實際出勤紀錄,依法都不能納入曠職。
所以雇主也無法使用《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來解雇員工。
如果雇主堅決要視遲到為曠職,若遇到對勞基法熟悉的員工還會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員工可以不經預告即終勞動契約,同時,還會跟雇主請求資遣費哦!
可以要求員工請特休或事假抵扣遲到時間嗎?
如果是由員工主動提出,利用特休或是事假來抵扣遲到時間,這部分是可行的,但是雇主不可硬性規定,若是公司強制執行,可是會違法的哦!
可依勞基法處雇主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罰鍰!
那麼是違反《勞基法》哪一條呢?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勞基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相信你應該很清楚,面對員工的遲到,哪些可以做,哪些會違法了吧,但是根本的源頭「遲到」還沒有解決,怎樣才能讓員工盡量不要遲到呢?以下提供兩個建議:
- 建立全勤獎金制度:雇主可以與員工針對獎金的發放做約定,將遲到視為「未正常出勤」,納入全勤獎金發放條件之一。
- 建立彈性上下班制度:雇主與員工協商,依照《勞基法》第30條第8項「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來預設工時開始與結束的時間。
看到了這裡,是不是會認為看似不足掛齒的「遲到」就可以衍生出這麼多勞基法相關資訊,而如果這些資訊未經整理分析,很有可能會誤用造成公司的損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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