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如果以為秩序就是法律,忽略社會習慣,更將人心信奉的價值,看作後天可以任意修正的項目處理,就可能設立忽略人心的法律。進而損害到法律的權威性,接著摧毀秩序本身的穩固,造成社會崩壞。
秩序談了很久,我們接下來要談失序,失序是一個社會解體的象徵,國家的崩潰、文明的消亡皆來自於此。在此不討論因為外敵軍事侵略,強迫性的解散整個國家、社會秩序的例子,只談一個社會內在的失序。
所謂的失序,表面的徵兆,初始就是法律的權威被蔑視,人們也不再照著傳統社會習慣做事,人心毫無共同體的信念,走向徹底的利己,只在乎今早,中午以後的事都不管。
走到這步之前,社會就會開始大亂,然後大亂的社會無法提供穩定的力量,近一步促使上述的失序行為加速。畢竟遵從秩序都不能保障生存了,那麼秩序的存在也就沒有意義,個人為了求生,相互開始發生衝突,爭奪稀有的資源。
失序的受害者是整個社會
傳統上說的天下大亂,就是指這種人與人陷入無止境的相互衝突,因為整個社會做為共同體已經處在無政府狀態,欠缺執行法律的機制,更無強制執行的力量,或說法律已經形同具文,無人遵守。
社會上的大亂,會讓個人陷入無常,內心常處在不知所措的狀態,這種狀態會促成外在行為反覆,沒有標準可言。
也就是失序是一種負向回饋的過程,社會崩解螺旋向下的速度可以非常快,歷史上案例,當事人記錄中,常常覺得不出數年,世界就徹底改變了。而在過去數千年的文字記錄裡,有沒有智者會提早看出社會崩解的徵候?當然是有的,而且數量比想像中的要多很多,並非只有留下記錄者才有,更多的是存在體制中,試圖努力維繫秩序。
失序產生的崩解為何常在一瞬間?因為一個社會,必定會有相當數量的人,努力維持秩序於不崩毀,畢竟秩序的崩壞,不是只影響個人,「覆巢之下無完卵」,全部都會受累。
既然有維繫秩序的人,也當然有一直在損害秩序,透過失序行為掠奪資源者。掠奪者與消費者無關,許多人將秩序的消費者等同掠奪,在保守主義的觀點中,兩者是有差異的。
大抵上,一般的民眾都是消費者,對普通人來說,遵從法律、習慣去維持社會秩序,跟稍微有點失序來獲得小好處,兩者並不相違背。真正的狀況是,若把秩序比喻成生物學,則無論是小老百姓,或者是專家學者,大家都是消費者,差別不過是初級消費者或是好幾層之上的消費者。
所以問題在於,生產者到底是什麼?
對於保守主義者,內在價值是產生秩序的根本
秩序的消費者是每個人,大家都在消費秩序帶來的好處,不時的產生壞處,透過秩序的運作消化這些破壞秩序者(司法)。我們可以理解,透過司法程序,以及人情義理中的懲惡揚善,將動搖秩序的個人處分,如同生態系中的分解者,將這些負面行為轉成養分,回歸大自然。
從此觀點,秩序的生產者就非常明顯,是屬於內在的價值,這個價值可以來自於宗教,也可以是其他超自然力量的信仰,或是個人對於這個世界的體悟,屬於信念的部分。每當社會出現失序行為,透過我們相信的體制加以處置,處置的過程就如同分解罪惡,使其成為養分,加強我們對於現有價值體系的信任。
每個人的信念堅定,伴隨經驗而生的習慣,加上值得信賴的法律與執行者,秩序就得以成立。
也就是說,失序的瞬間崩毀,來自於多數想要維持秩序的個人,在某個時間點上,信念崩潰了。或者說,由這個信念產生的習慣崩潰,個人或許還是相信著一些理念,但對於怎樣執行完成不再有期待。
既有的體系崩毀,就只能期待另一個秩序的建立,而在沒有外界勢力的介入下,勢必曠日廢時。
失序的社會更難以追求進步
失序是很恐怖的,整個社會處在無法運作下,對人類整體的破壞顯而易見。沒有穩定的秩序,讓人們可以依規範過日子,就無法累積資源、發展各種生產性技術,沒有技術的進步,衝突多年後,生活水準依舊提升不了,只留下滿地破壞的殘蹟。
中國文革時期被破壞的佛像。來源:Pat B@Commons CC BY-SA 2.0
而我們當代所謂各種進步價值,嚴格說起來都不能稱為進步,而是其他社會中「已然實驗過」的東西。有些屬於信念,我們深信秩序要建立在某些基礎上,例如普世人權;有些則是習慣,在歐美等先進國家生活過,覺得一些日常習慣真的比台灣好,像是排隊守秩序。
但各位有沒想過,台灣難道沒有人權的法律,沒有類似排隊的概念?那為何在我們小時候,距今大概40年前,都沒有具體落實?有印象的,應該會對威權年代政府恣意侵害人權的行為歷歷在目,報紙社會版幾乎每天都有各種類似排隊糾紛的小事。
怎麼現在好像都很少見了?
因為,透過媒體與教育,學生從小就學習排隊有序的習慣,也認為這種習慣很好,依序排隊成為一種接近信念的價值。隨著威權時代結束,沒人喜歡政府動輒侵害個人權利,並透過政黨輪替、司法改革等各種變化,促成政府官僚落實符合人權的行動。
這都並非一朝一夕,而走到今天能夠成功,絕對不是法律訂了就會遵守,而必須外顯在生活上的習慣、奠基於內在信念的堅定上。這些都是保守主義中的基本觀念,無論再怎樣好的理想、制度,若不能從內而外,發自內心的遵從,那麼秩序就建立不了。
沒有穩定的秩序,就累積不了各種資源,資源總量不足,要追求更卓越的進步就是緣木求魚。
「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
在保守主義上的體現,就是根據當下的資源量跟技術能力,選擇符合可以施行的秩序,而這個秩序最好是從下而上,隨著社會成長而茁壯,如此才會穩固。越穩固的秩序,越能打下堅實的基礎,提供人類文明進步的動力,正如同人類目前只能使用化學燃料,想依靠這種動力跨出太陽系,進行星際移民完全是空想一般。
故失序為何可怕,比起秩序是否能夠進步,保守主義更在乎激烈變動帶來的失序,原因就在於此。
失序不是重建、修正秩序的必要代價
至於原有秩序是否會導致某些人的權益受損?這是必然的,沒有一個制度,是可以保障所有人的權益到百分百,犧牲在每一個制度中都是存在的,差別是我們怎樣看待犧牲,又如何去補償。
保守主義對於這種想透過修正秩序,來補償原有制度下的受害者,會先問的是,失序是否會帶來更大的動亂?或是此番修正只有微調,不涉及根本上的影響?所謂根本的東西,具體來說就屬於會否傷害到既有社會的習慣,或是普遍相信的價值。
失序絕對不是重建秩序必要的代價,失序往往是全體付出犧牲,而少數主導新秩序者獲得絕大的利益。保守主義在乎的,並不是原教旨主義,那種在乎宗教情懷超乎一切,而更接近於「對多數人是否有利」、「放長遠來說對社會整體是否有利」,如果秩序的修正可以帶來更長遠的整體利益,那麼修正就是必要的,只是這個時間、變化幅度、影響範圍,必須審慎的評估,謹慎的推行。
審慎、謹慎,不代表不想動,很少有事情是「不做馬上就完蛋」,就個人來說可能如此,整個社會很難發生。所以遇到特例,救濟措施應優於修法改正,而非嘶吼立刻修法,救濟當事者就放著不管。
以台灣過去為例子,會很快修法通過,也多是此類現象很普遍,需要救濟者眾多,故民眾對於修正沒有牴觸情緒,更可以說多數人早就接受修法後的習慣、信念,法律修正只是補上。案例如
鄧如雯殺夫案後的《家暴法》,
柯蔡玉瓊(柯媽媽)推動汽車強制責任險,當事者促成的力量固然很大,但社會整體而言可說早就能夠接受,才是順利修法的大前提。
理想化新秩序理論、強行推動,結果就是暴力
畢竟失序的根本,是內心價值的崩壞,一個信念崩毀的社會,其上的法律都只會是具文。而要維持這種社會的運作,除了提高極大的統治成本,用嚴刑峻罰去逼迫人民遵守外,別無他法。
路易16被處刑;法國大革命1793-94約一年間處死的人數官方紀錄就多達1.6萬人,可能比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數世紀累積的受害者還多。
這也是失序的副作用,歷史上所有的失序後的新秩序,幾乎都以專制獨裁作結。而提倡新秩序者,多半建立不了人心,於是為了理想國,只好使用利益組建武力,動用暴力迫使一般人遵從。
而這種獨裁結果,無一例外,全部與最初的理念相差甚遠。也因為如此,歷代用理論去倡議新秩序者,毫不意外的認為,這些失敗者是因為失去理念,才導致新秩序建立不起來,並不是這套建立新秩序的理論有錯。但實際上?是先失去人心,創造不了由下而上的新秩序,只好透過背離理想的手段強制執行,其結果正好就證明這套新秩序理論是錯的,不具有執行可能。
故,保守主義者為何對提倡美好理想者,往往先保持健康的懷疑態度,這並非對提倡者的人格鄙視,更不是輕蔑其對理想的堅持。只是單純的因為結果論,歷史上越是理想化的人,就越容易為了目標去歪曲手段。
最終,除了毀壞既有的價值外,一無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