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考慮要不要生小孩的你,除了如何給小孩一個完善的養育環境以外,應該也對於懷孕會不會影響工作這件事情感到煩惱吧!
以律師來說,我已經聽說過好幾位女律師在生產前後都還在寫狀開庭的,還有人在月子中心會客(是跟案件的客戶在月子中心開會)跟在月子中心寫書狀的(而會這麼做當然主要也是擔心影響工作,畢竟可能是自己開業當老闆也要直接面對客戶,也是責任所在)。但是這是律師自己執業的情形也就是自己當老闆,想要這樣做當然可以,而且因為是自己執業所以時間的運作上還是相較於受雇者來說比較自由。
但不是每個人的工作環境都允許這樣做,尤其現在很多工作環境其實都很高壓,很多人也會擔心會不會因為工作的關係而影響到胎兒的健康,孕婦如果不能得到充分的休息,要怎麼安心的生小孩呢(難怪現在很多人都不想生小孩,為台灣的生育率QQ),本篇就來討論,如果懷孕了,老闆可以用這個理由把你開除嗎?
什麼是「懷孕歧視」?
是指老闆因為員工懷孕了而給予不公平的對待。因為只有女性會懷孕生小孩,所以只有女性才會因為懷孕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因此「懷孕歧視」事實上就是雇主基於「性別」給予的歧視。
哪些法律有保障女性免於受到懷孕歧視呢?
- 我國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有規定為了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性別」為由,予以歧視[1]。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章有關性別歧視禁止的條文,都是與保障懷孕(或計畫懷孕)女性相關的保護規定。
有哪些情況算是懷孕歧視?
不想當炎上系老闆,你應該避免做哪些事情:
- 在還沒有僱用求職者以前,就因為求職者已經懷孕或有計畫懷孕就拒絕僱用。
- 在僱用求職者的時候,要求來求職的人必須切結,只要懷孕就必須離職或辦理留職停薪。
- 因為員工懷孕而給予職務調動,但是調動後工作卻與員工的能力不符合,導致員工自請離職或被解僱。
- 員工即使懷孕,但沒有實際影響工作表現,老闆還是給予較差考評,甚至以各式各樣的理由解僱。
雇主如果以「懷孕」為由違法解僱勞工,會有什麼責任:
- 雇主如果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主管機關可以依法裁罰,而且可以公告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 員工如果被違法解僱,可以尋求民事訴訟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其實在職場上更常見的,不會是直接用懷孕的名義把員工開除,而是用其他各種理由來逼退員工(至於解僱到底有沒有合法還是要回到解僱的法律要件去看),而雖然還是常常有看到涉嫌懷孕歧視的新聞,但是暖心的企業還是很多,為了讓大家安心生小孩工作也提供了各項福利措施,除了呼籲各位老闆們如果真的違法解僱員工可能會有各式責任跟賠償以外,也可能成為台灣生育率下降的幫兇~我想這是大家都不願意樂見的,每個人都是從媽媽的肚子裡出生長大的,媽媽的辛苦大家應該都知道,希望大家可以共創友善的職場環境,一起加油!
[1]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