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護理師指控遭到職場(懷孕)歧視! 護理師111年8月1日到亞X醫院任職,8月24日告知單位主管懷孕,班表從每天12小時改為8小時。 9月9日孕吐嚴重,護理長請她看醫生,她怕影響工作,表示吃完藥就可以,仍被要求回家休息,10月11日護理師被要求離職。 〈相關新聞報導〉 二把刀勝過九把刀! 〈性平法 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性平法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