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工未經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只能依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項目從事工作,雇主不可指派移工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移工也不可以自行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
- 移工只能在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地點從事工作,雇主變更工作地點應,依「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或在法規允許範圍內調派,不可以未經許可變更移工的工作地點。
👉〈包括那些對象呢〉?
- 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製造業、營造業移工。
👉〈什麼是「調派」〉?
👉〈什麼是「同一雇主」〉?
- 指同一法人或同一自然人。不同法人負責人屬同一自然人者, 非屬同一雇主。
〈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的情況〉
👉「海洋漁撈工作」
- 同一雇主有甲、乙二艘以上合法登記之漁船且均在同一雇主指揮監督下,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甲漁船所聘僱之外國人至乙漁船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 雇主自甲漁船調派至乙漁船外國人人數、乙漁船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與本國船員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漁船漁業執照規定之船員人數。
👉「家庭幫傭工作」
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雇主新住所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家庭看護工作〕
- 調派至雇主或他人之住(居)所。
- 調派至醫療院所。
- 但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上開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隨同被看護者至上開病床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三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 雇主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三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 外國人達十八個月,且經勞動部審查申請延長調派日前十二個月期間,未有裁處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之紀錄者,其得檢具文件再申請延長調派,每次申請延長調派期間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後,得再申請延長。
👉「機構看護工作」審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一款
- 同一雇主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院所外國人至乙院所從事機構看護工作。
- 雇主自甲院所調派外國人至乙院所工作人數與乙院所原有聘僱外國人人,合計不得超過乙院所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名外國人之規定比例,且不得超過乙院所本國看護工之總人數。
👉「機構看護工作」審查標準第二十條第二款
- 同一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院所外國人至乙院所從事機構看護工作。
- 同一雇主自甲院所調派外國人至乙院所工作人數與乙院所原有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院所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名外國人之規定比例,且不得超過乙院所本國看護工之總人數。
👉〔營造工作〕一般營造業
同一雇主承包甲、乙二個以上訂有「書面契約」之營造工程,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國人至乙工程從事營造工作。
👉〔營造工作〕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案百億工程
同一雇主於同一或不同計畫工程內有甲、乙二個以上之工程,須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國人至乙工程從事營造工作。
👉〔製造工作〕一般製造業
1. 工廠(甲工廠)調派工廠(乙工廠):
- (1)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得免經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 (2)同一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人數百分之三十。
2.工廠(甲工廠)調派承租廠房(乙工廠)
- (1)雇主向他人(自然人或法人)承租廠房,訂有租賃契約且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者, 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承租之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 (2)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聘僱本國員工人數百分之三十。
3.重大投資、特定製程、特殊時程製造業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感謝本中心同仁黃慧斌先生協力共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