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格精選

不是每一句罵人,都能換來「你有罪」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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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針對罵人的刑事責任,分成「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
它們有一套專業的分辨方式: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
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920號刑事判決
簡單講,公開罵人可能會犯罪:

罵的具體是誹謗罪;
罵三字經通常成立公然侮辱罪。

(延伸閱讀:
「公然侮辱」和「誹謗」的差別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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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言詞會觸犯「公然侮辱罪」?

如果「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有什麼例子呢?

如果是在網路上罵對方的「暱稱」呢?
胡姓男子在玩線上遊戲「英雄聯盟」時,不滿同隊的吳姓網友支援不力,拖累隊友,在遊戲網頁上PO文罵吳:「低能」、「你全家死光光」、「你媽死了找了又找不到」。

吳不堪受辱,怒告胡公然侮辱罪。
檢察官認為,網友在網路上大都以代號或暱稱相稱,除非網友使用的暱稱或代號已廣為人知,或為多數網友所知悉,「只要觀其代號或暱稱就知道此人是誰」,甚至達到代號與暱稱等同於姓名的辨識程度,否則難以構成公然侮辱罪

(資料來源:遭隊友嗆「你全家死光光」 遊戲玩家提告卻碰壁

(延伸閱讀:
在網路上侮辱了『暱稱』,也能告嗎?

第一個故事

判決日期2020年10月8日,故事發生在台北(一審判決,還不確定有沒有上訴

  1. 在2020年3月7日下午5點,白先生去全聯福利中心購物。
  2. 結帳時,發現陳先生未依序排隊,兩人發生口角。
  3. 陳先生大聲咆哮,大喊報警。
  4. 白先生說「混蛋王八蛋強詞奪理」,想要發洩情緒,壓制陳先生音量。

第一審法官判決:白先生成立公然侮辱罪。

  • 白先生與陳先生發生爭執,而心生氣憤、不滿,出言譏罵對方。這個言詞具有針對性,而且是基於表達己身不滿,顯然不是開玩笑。
  • 白先生的言詞,令旁邊聽聞的人都已經可以感受到攻擊性,並非平常玩笑或口頭禪。
    當然會使陳先生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足以貶損陳先生的名譽及尊嚴。
  • 白先生為了發洩情緒、壓制陳先生的音量而罵「王八蛋」。
    這不是對具體的糾紛作意見表達,而是無意義的抽象謾罵,單純表達羞辱的意思。
  • 白先生在主觀上,顯然具有侮辱陳先生的意思。
    不可以因為兩人之前有糾紛,就認為陳先生應該忍受辱罵。
  • 白先生成立公然侮辱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這故事告訴我們,路見不平隨口罵人。
上了法庭仍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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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言詞會觸犯「誹謗罪」?

我們剛剛說,「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可能成立誹謗罪。
具體來說有什麼例子呢?

它跟「公然侮辱罪」有什麼不同?我們舉一個真實的判決案例吧:

第二個故事

判決日期2020年10月14日,故事發生在淡水(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1. 乙女士是淡水「四季水漾」社區的住戶,甲先生是派駐服務的社區總幹事。
  2. 甲乙兩人曾因管理費繳納問題發生齟齬,相處不睦。
  3. 甲先生曾經通知有其他住戶抱怨乙女士停車未停妥,乙女士心裡不愉快。
  4. 在2019年8 月7 日上午,乙女士問抱怨的人是誰?甲先生拒絕透露。
  5. 在社區大廳,乙女士對甲先生說:
    「你不要給我一天到晚講謊話,喔人家這個抱怨那個抱怨」、
    「你不要一天到晚就找一個理由然後說這個這樣這樣那個那樣那樣,來配合你的、你的懶惰的行為」、
    「誰說來抱怨,找他來啊,你現在你根本沒有辦法,因為你在lie ,你說了一個謊話」、
    「你一天到晚就是說謊話,然後懶惰」、
    「因為你太多的怠惰,而且說謊話,這個我是客戶,我每個月付三千多塊請你來服務,可是你呢,偷懶、說謊話,我說你去找、你去找那個人,你說啊,我的鄰居你把他找來嘛」
  6. 同時,乙女士對甲先生說:「Bullshit」
  7. 甲先生報警,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請問乙女士對甲先生的言詞,
是成立「公然侮辱罪」?還是「誹謗罪」?

檢察官認為:

  • 社區大廳是社區住戶均得自由進出,不特定人都可以共見共聞的公共場合。
  • 乙女士在公共場合,具體的罵甲先生講謊話、懶惰,顯然足以貶損甲先生名譽,屬於誹謗的言語。是誹謗罪
  • 乙女士在公共場合,說甲先生「Bullshit」。這個詞含有「shit」(屎)的字形,侮辱、貶損甲先生的社會評價,是公然侮辱罪

法官判決:乙女士成立誹謗罪,不成立公然侮辱罪。(二審維持一審見解)

  • 乙女士因為不滿甲先生拒不透露抱怨的住戶身分,卻不去找合法正當之方式,向管委會洽詢或向管理公司申訴。
    反而在社區大廳,以足以貶損甲先生名譽的事情指摘。
  • 乙女士成立誹謗罪。
  • 乙女士說,「Bullshit」意思是呼嚨、胡說八道,並沒有什麼不好的意思。他在美國常常就會這樣說。
  • 「Bullshit」這個詞,在字典上確實有”complete nonsense or something that is not true”的解釋,相當於中文的「胡說」、「屁話」或「哄騙」。
  • 乙女士有長達近40年之時間均在美工作、生活,長達近40年之時間均在美工作、生活。自然會有依美國社會文化脈絡使用英文的習慣。
  • 乙女士口出「bullshit」,僅是表達對甲先生所言的不認同,並不是對甲先生有公然侮辱的意思。
  • 乙女士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這故事告訴我們:
可能在罵人的時候,會同時觸犯「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
然而最後會不會成立犯罪,不但需要看客觀狀況;
還要看罵出口的人,主觀上是怎麼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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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言詞可以爭取無罪判決?

1.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第三個故事

判決日期2020年9月4日,故事發生在新北(一審判決,雙方未上訴

  • 劉女士的性愛影片,被發布文章在臉書社團「靠北長官3.0 」。內容文字是
    政戰輔導長,拜託不要再亂撩妹約炮了,連我朋友有男友的你都敢約,真的有這麼缺嗎?????之前看你一表人才,透過關係了解才知道你是會騙學弟女友打炮的渣男,希望你檢點一點不要欺負無知的女生了
    (發布影片的人被判刑5個月,已上訴
  • 乙先生在文章下面留言:「只能說,女方不要的話誰幹的到,真的一個巴掌拍不響」。
  • 丙先生在文章下面留言:「女的如果不癢是要怎樣約到啦笑死」。
  • 丁先生在文章下面留言:「被幹了沒爽到才說不要阿,男生要好好保護自己,一定要讓他爽到,不然會被吉」。
  • 劉女士告乙丙丁妨害名譽。
  • 丙丁兩人與劉女士和解(劉女士撤回對丙丁的告訴,繼續告乙先生。)

第一審法官判決:乙先生無罪。

(「乙○○」是乙先生,「告訴人」是劉女士)

乙○○係在閱覽上開性愛影片及本案性愛文章後,就性愛過程,本於自身感受及是非判準而有所評論,其所評論內容自應本於言論自由而加以最大程度之容忍與保障,且告訴人既係上開性愛影片及本案性愛文章所指之當事人,該性愛影片散布後,亦已為公眾所議論,而屬可受公評之事…

乙○○使用「女方不要的話誰幹的到」、「真的一個巴掌拍不響」、「合意性交」等文字用語,無論在字面意義或一般人理解上,均係形容與性有關之行為舉止,屬中性詞彙,上開用語本身難認有何詆毀或貶損他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之用意,
況被告乙○○僅單純以「女方」一詞作為指述對象,並非直指告訴人,亦無加諸其他任何貶抑性用語,自不得率以此認定被告乙○○有公訴意旨所載公然侮辱犯行。
2.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第四個故事

判決日期2020年9月29日,故事發生在士林(一審判決,雙方未上訴

第一審法官判決:微風公司敗訴,陳先生無罪。

(「被告」是陳先生,「告訴人」是微風公司)

被告雖未透露該受訪者之姓名,但新聞記者為保護新聞來源之正當性,以利將來新聞取得之需求,除有特別情事(如記者與消息提供者為共同正犯或共犯之關係),司法機關本不應強求記者提供消息來源,尤以記者成為被告時,更不可強令其供出消息來源以求自證無罪,此乃刑事訴訟「被告緘默權」及「不自證己罪」原則之當然解釋。

被告以「抵死拒簽」、「追著跑」等詞句,對本案此一具相當公益性而屬可受公評之事,形容證人陳信榮當日之行為,縱系爭報導此部分字眼較為聳動或誇張而使告訴人感到不快,仍應未達偏激不堪之程度,猶不得認定被告主觀上有實質惡意存在,且係以毀損告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洵堪認定。
3.證人說的不一樣

第五個故事

判決日期2020年9月23日,故事發生在台中(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 吳小姐在2018年5月,在段小姐的租屋處門口,向段小姐說:
    「妳租的房子是房東侵占的,房子水電也是偷接別人的。」
  • 段小姐的房東黃先生得知後,報警處理。檢察官以誹謗罪起訴。
  • 在法庭上,吳小姐矢口否認。
  • 段小姐說:當時唐太太也有聽到。之後吳小姐跟唐太太吵架完,就走了。

第一審法官判決:吳小姐犯誹謗罪,處拘役30日(可以易科罰金)

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
若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

第二審法官判決:原判決撤銷。吳小姐無罪

(「被告」是吳小姐,「告訴人黃○○」是房東,「段○○」是房客段小姐)

段○○所指案發時在場之證人唐太太,於偵查中具狀向檢察官陳稱並不清楚黃○○與被告間有關妨害名譽糾紛之經過…
唐太太具結證稱:段○○也是鄰居,現在已經搬走,以前遇到會打招呼一下,但很少看到。我在2樓打掃時,被告沒有跟我或段○○說過「段○○租的房子是房東去侵占的」這些話,我也不愛聽閒言閒語…
與段○○所述顯然不同,則段小姐所述情節是否屬實,即有可疑,尚難盡信。

基上,段○○所為之證述,與其所述案發時在場之唐太太證述情節全然不符,而有瑕疵可指,本案其他證人之證詞,又難認係段○○證述之補強證據,
另檢察官所舉之其他書面證據,亦無法補強證明段○○證述內容係屬真實。是以,本案尚難僅憑段○○此單一證述,據以認定被告涉犯有此部分誹謗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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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明的沙龍
359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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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故事,淺顯、白話、正確。希望有趣。 就是大人看得懂,而且可以跟小孩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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