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倍晉三與統一教(3)宗教二世、宗教虐待與《被害者救濟法案》

本系列預計將推出 4 篇文章。已經發表的 第一篇文章著重在國葬儀的爭議第二篇文章專注在異端信仰(邪教)與「靈感商法」,本文著重於「宗教二世」相關問題,最後一集內容敬請期待。
日本前首相安倍晉三遭嫌犯山上徹也槍殺以來,犯案動機涉及山上徹也的母親所屬的異端信仰,讓舊稱「統一教」,現已改稱「世界和平家庭聯合會」的宗教團體,以及和山上徹也一樣、出生於異端信仰家庭的「宗教二世」問題浮上檯面。
在各個新興宗教團體「宗教二世」的呼籲與奔走下,日本國會在年底的臨時國會會期壓線通過了俗稱「舊統一教會受害者救濟法案」(旧統一教会被害者救済法案)的《法人等による寄付の不当な勧誘の防止等に関する法律案》。然而,這部法案的內容距離「宗教二世」們的訴求還很遙遠⋯⋯

「宗教二世」是什麼?

所謂的「宗教二世」指的是,父母其中一人信仰特定宗教的當事人。通常,「宗教二世」專指父母其中一人信仰的宗教隸屬於異端信仰的情況(關於異端信仰、邪教的介紹與定義,請參考本系列 第二篇文章)。
目前關於「宗教二世」的討論,涵蓋:
  1. 如果孩子出生在一個父母其中一方信仰異端信仰的環境下,「宗教二世」是否具有「選擇信仰其他宗教」的自由?
  2. 如果父母其中一方過度熱衷於異端信仰,捐贈給所屬宗教團體大量香油錢導致散盡家財,使得「宗教二世」從小生活在極度貧窮(物資匱乏、吃不飽)甚至背負龐大債務的成長環境下,該怎麼辦?
  3. 「宗教二世」遇到的狀況是不是一種「宗教虐待」?(後述)
必須要注意的是,「宗教二世」並不是專指舊統一教會的信徒第二代。只是因為這半年「宗教二世」的問題浮上檯面,是和安倍晉三遭舊統一教會的「宗教二世」槍殺有關。目前日本方面關於「宗教二世」的討論,並不侷限於舊統一教會的「宗教二世」身上,而是廣義異端信仰的「宗教二世」。

舊統一教的「祝福二世」

舊統一教之所以特別容易出現「宗教二世」的問題,和舊統一教會的性質有關。
舊統一教非常喜歡幫信眾「配婚」並舉辦集體婚禮(合同結婚式),透過舊統一教會配婚、父母參加集體婚禮後生下的孩子,在舊統一教會內被稱為「祝福二世」。「祝福二世」在舊統一教會內具有特殊地位與待遇,是被「上天眷顧的孩子」。
但也因此,舊統一教的「祝福二世」或「信仰二世」,會受到比一般信眾更多的規範——因為是「上天眷顧、血統純正的孩子」,一旦談戀愛就會「玷污了純正血統」,墜落成為撒旦,這是比殺人還要嚴重的罪行。

離開教會仍有自我認同危機

化名為小川沙由里(小川さゆり),就是舊統一教的「祝福二世」,她也是這半年內緊急對外發聲的「宗教二世」代表人物。
她接受《關西電視台》採訪時曾 談到,自己雖然已經離開舊統一教會,但因為自己是舊統一教會的「祝福二世」,如果當年沒有教主文鮮明的配婚,就沒有現在的自己。所以她一方面覺得自己是「信仰二世」真是太好了,不然就不會被父母生下來,一方面又會陷入自我認同的危機,覺得自己只是因為教會想要增加信眾而被生了下來,無法找到自己存活在這個世上的意義。

「宗教二世」們的反擊

早在安倍晉三遭到槍擊之前,就有「宗教二世」的當事人現身說法,但都無法讓「宗教二世」的問題受到外界重視。
化名為高橋美雪(高橋みゆき)也是舊統一教「宗教二世」。她在安倍晉三遭槍擊的隔天,在線上連署網站 change.org 上 發起連署,希望政府能盡快修法或立法,防止「宗教虐待」的事情再度發生。這項連署在短時間內就募到 7 萬多人響應,留言區也有不少網友表示,自己就是「宗教二世」的當事人,才終於讓日本政府動起來。

陳情後馬上發函給地方政府

高橋美雪在 9 月 29 日向厚生勞動省、小朋友家庭廳 與文部科學省提出的陳情與連署書後,厚生勞動省很快地就在今年 10 月 6 號發函給各地方政府,呼籲各地方政府不管受害兒童的父母是否具有特定宗教信仰,都應該要站在孩子的角度、以孩子為優先,做出適當的判斷。
厚生勞動省發函給各地方政府的文件中提到,有肢體上的暴力行為、沒有提供孩子足夠的食物、孩子生重病也不讓孩子獲得適當的醫療、透過言語脅迫、恐嚇孩子,傷及孩子的自尊心等行為,都可能是兒童虐待。就算上述行為是和當事者家屬的宗教信仰有關,也要綜合考量孩子與家長的狀況與生活環境進行適切的判斷。

發函通知還不夠

不過對於高橋美雪來說,厚生勞動省只是「發函通知」還不夠。既有的法律理應可以保護「宗教二世」免於受到虐待,但實務上就是「宗教二世」的當事者們講了這麼久,都不受重視。
今天如果當局只是「發函通知」,沒有針對「宗教二世」或「宗教虐待」問題進行修法或另立新法,就等於是維持現狀。而且日本政府目前對於「宗教二世」或是「宗教虐待」的問題理解還不夠,如果只是維持現狀,沒有另外修法,是要如何提升第一線的社工人員對議題的掌握度,接住需要協助的「宗教二世」?

「宗教虐待」成關鍵

要了解「宗教二世」面臨處境,其中一個關鍵就掌握在「宗教虐待」上——對於從小生活在信仰異端宗教家庭的「宗教二世」們來說,父母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也就同時剝奪了他們的宗教信仰自由(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只能信仰和父母一樣的宗教),與追求幸福的權利(例如:舊統一教會不准信眾自由戀愛)。如果父母過於熱衷於宗教事務,孩子們有極大可能被疏忽照顧(neglect),而疏忽照顧已經是虐待的一種。更甚者,深信異端信仰的父母,甚至會以教義作為威脅、恐嚇孩子的手段(例如:威脅孩子如果做了某事就是違背上天的旨意,會下地獄變成撒旦,或是害了全家),而心理層面的虐待也是虐待的一種。
高橋美雪就說,自己年幼時長期被迫斷食,因為父母說:「這個世界是在撒旦的支配底下,光是在這個世界裡生活,內心就會受到污染,所以要靠斷食來淨化身心」,只要一有違反教義的事情,就會被爸媽強迫斷食。現在回想起來,這完全是虐待兒童,但她可以理解父母不希望孩子下地獄的心情,只是在家裡除了信仰以外沒有別的,根本沒有人可以救她。
高橋美雪在記者會上表示,「宗教二世」們的問題長期以來一直被社會大眾忽視,強迫「宗教二世」必須要追隨父母的信仰是一種看不見的虐待行為,希望制度可以拯救她們這些「宗教二世」受害者。

「宗教虐待」是什麼?

一般而言,多數國家對於「宗教虐待」(religious abuse)的認識,主要是發生在宗教團體內部,因為教義或位階等權力不對等關係,而出現的虐待行為。而這裡的虐待除了肢體上的虐待,也包括心理上的虐待、性虐待以及疏忽照顧(neglect)。
但在日本,目前「宗教虐待」一詞已經因為「宗教二世」的關係被擴大解釋。
近期對外現身的「宗教二世」們,希望將「宗教二世」遇到的情況納入「宗教虐待」的範疇中。也就是說,「宗教虐待」不再只限於教會或宗教團體內部,具有特定宗教信仰的家庭內部也可能出現「宗教虐待」的情況。

希望明定「宗教虐待」的理由

通常,如果是發生在家庭內部的虐待問題,就是一般俗稱的「家庭暴力」或「親密關係暴力」,並不會特別因為家庭成員的信仰,另外創立一個類別多做討論。
但近期對外現身的「宗教二世」們希望政府能明文定義「宗教虐待」,將所有和宗教有關的虐待行為,包括在具有特定宗教信仰的家庭內部的虐待行為,都列為「宗教虐待」的一種。這是因為已有不少「宗教二世」,過去向公部門反應家庭狀況,表明自己遭受兒虐時,都會被公部門以「涉及宗教問題」為由而被冷處理。
所以,如果公部門如果慣以「宗教問題」為由,不願依照既有的《兒童虐待防制法》(児童虐待防止法)積極介入處理,只有將「宗教虐待」寫進法條裡,讓當局不能再找藉口擺爛不處理。

修法或立法保障「宗教二世」的權益

如果要修法或立法保障「宗教二世」的權益,最簡單的做法就是修改《兒童虐待防制法》,將「宗教虐待」列為兒童虐待的一種,並提升公部門對於「宗教虐待」問題的認識程度,新設或強化既有的兒虐對應窗口,讓這些窗口有能力並願意積極處理「宗教二世」所面臨的課題。

宗教團體組織性的虐待行為

不過長遠來看,「宗教二世」遇到的問題並不是只有家庭內暴力,而是宗教團體組織性的行為。例如:利用教義或是洗腦、威脅信眾,不得退出宗教團體,或是讓信眾認為自己可以控制或虐待自己的孩子或是位階比自己低的信眾等。
熟悉新興宗教/異端信仰問題的律師紀藤正樹指出,「宗教二世」遇到的狀況不只只有來自父母的虐待行為,還有隸屬於相同信仰的教徒、教會組織、教會領導人等好幾層的洗腦和壓迫,複雜性已經和單純的兒虐問題不同。對於孩子來說,如果不積極參與宗教活動,就有可能失去身為信徒的家人;就算配合參與宗教活動,也可能動不動就被父母詛咒會「下地獄」,不管做什麼努力都徒勞無功,是好幾層的束縛。

立法防止邪教組織的組織性虐待

所以也有一派人在思考,是不是有可能新立一個《規範邪教團體的組織性虐待》(カルト宗教による組織的虐待の規制)的法律,以嚴刑峻法禁止任何人慫恿或指導信眾虐待他人,並保障「宗教二世」們具有宗教信仰與幸福追求權的基本自由。而這也是這群「宗教二世」當事人,這半年來一直積極對外呼籲的事情。
舉例來說,前面提到的小川沙由里、高橋美雪,還有已經脫離 耶和華見證人(エホバの証人、Jehovah's Witnesses)的「宗教二世」團作(団作),便在今年 10 月 27 日,向日本國會、首相岸田文雄與厚生勞動大臣加藤勝信提出陳情書,希望跨黨派能在今年國會會期結束前,盡快完成修法或立法工作。
而他們最後等到的,就是日本國會趕在臨時會期最後一天壓線通過的《防止法人等團體不當勸募法案》(法人等による寄付の不当な勧誘の防止等に関する法律案),新聞上俗稱「舊統一教會受害者救濟法案」(旧統一教会被害者救済法案)。

《防止法人等團體不當勸募法案》的具體內容

根據法案內容,各種集團法人,或是沒有立案的團體,不得使用不當手段募款,造成當事人及其家人的損失。違者如果不聽從日本消費者廳的勸告,可處 1 年以下懲役或 100 萬日圓以下罰金。

6種不當的勸募手法

具體而言,法案明列了 6 種不當的勸募手法。包括:
  1. 就算當事人表明希望勸募者離開,勸募者仍堅持不離開
  2. 當事人想離開現場,勸募者卻不讓當事人離開
  3. 事前沒有表明勸募身份,帶著當事人前往難以離開現場的環境
  4. 使用具威脅性的言語或行為,並不讓當事人向外求救
  5. 利用戀愛感情等人際關係欺騙對方自己破產或急需用錢
  6. 假藉宗教、民俗信仰或其他超自然力量的名義,煽動民眾的恐懼與不安,迫使人們簽訂契約或購買號稱可以「消災解厄」的各種商品的推銷手法。也就是日文俗稱的「靈感商法(霊感商法)」或「靈視商法(霊視商法)」。(關於「靈感商法」請參考本系列 第二篇文章
此外,像是「勸募者不得為了捐款,迫使對方得去借錢、變賣土地家產來變現」,也在法案禁止的行為當中。

遇到不當勸募手法有「取消權」

如果有民眾因為上述不當的勸募手法,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被迫捐款,可以在事後行使「取消權」。
如果是上述不當勸募手法的前 5 項(也就是靈感商法以外的情況),從意識到這是不當勸募手法的 1 年內,或是自捐款起算的 5 年內,都可以「取消」契約內容。至於靈感商法的情況,「取消權」的適用時間比較長,從意識到這是靈感商法的 3 年內,或是自捐款起算的 10 年內,都可以「取消」。

配偶和子女也可以追回部分款項

除了當事人有「取消權」外,就算當事人沒有說要「取消」捐款,只要當事人的伴侶或子女,因為這筆捐款導致現在或未來生活費及其他相關開銷的費用受到影響(例如:把原本要當作孩子長大後唸書用的儲蓄金捐了出去),也可以要求追回理應屬於自己的生活費、養育費或學費等。
只是這部分並不是整筆取消捐款金額,而需要專門的律師提供法律上的協助,才能計算出可以追回的部分金額。需要的民眾,可以聯繫暱稱「法テラス」的日本司法支援中心(日本司法支援センター)尋求協助。

勸募團體的3個義務

不僅如此,法案內容也要求法人等團體,在募款時有義務尊重並留意被勸募者的財務狀況,包括:
  1. 勸募團體不得壓迫被勸募者的自由意志,不得讓被勸募者陷入無法做出正確判斷的情況。講白一點,就是勸募團體不得洗腦(マインドコントロール、mind control)控制當事人。
  2. 不得使捐款者及其家人,因為捐款陷入財務或生活上的困難
  3. 必須要明確表明勸募團體的身份,告訴捐款者這筆捐款的使用方式。
上述 3 條合稱「配慮義務」。如果勸募團體違反這 3 條義務的任 1 條,行政機關可以做出勸告或公布該團體名稱。雖然勸募團體若違反任 1 條義務並不會面臨刑事罰則,但只要確定勸募團體有不法行為(違反應盡義務),受害者可以請求民事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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