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小寶嘻嘻一笑,說道:「大王子當然是勝過小和尚了。小和尚確是狗屁不如,一錢不值。大王子卻是有如狗屁,值得一錢,這叫做勝了一籌。」
妨害名譽是一個需要經過評價的罪名。從
佑律師的文章,我們可以知道是否有名譽被侵害,需要從
言論的前、後內容脈絡加以對比,言語習慣是否帶有貶義、所處的社會組織、團體的情境等因素來觀察。此外,近期法院還提到了即便名譽權受到侵害,仍然需要衡量
侵害是否不能容忍。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案例來研究實務上對於妨害名譽的態度(以下內容經過法院判決改編)。
安柏和馬斯克過從甚密,有天他們二人共處在一個房間,安柏的老公強哥走進房間後怒罵:「賤女人!」。
外文系的泰戈爾在台大總圖地下室,正在創作漂鳥集的詩篇,旁邊會計系的瑛姑猶如神算子附身,鍵盤敲得震天價響。泰戈爾從側面拍了一張照片,發到低卡上,發文「麥剎」並hashtag「幹你娘」、「圖書館」、「地下室」。
人人都想成為秋明山車神。拓山哥在駕駛AE87時闖紅燈轉彎,導致旁邊開貨車的冬草差點撞到拓山哥。冬草搖下車窗,對著拓山哥怒吼「幹你娘機掰」。彎是過了,但是拓山哥的內心比填海還要心寒。
在我們看結論之前,我先複習一下,思考以上的情境是否有名譽被侵害,且不可容忍?
法院提到「相罵無好話」,如果互相爭執或是被害人也有錯的情境下,罵人就是人性自然的反應,而可能認為是可容忍的。因為案件的導火線是安柏和馬斯克親密舉動,使先生強哥感到憤怒,所以才說出「賤女人!」。因此,安柏既然理虧在前,自然需要付出較大程度的包容。
泰戈爾雖然有罵「幹你娘」,可是法院認為他是對於事實為實質內容的批評,為意見表達和抒發心情。因此泰戈爾目的既然不在於汙衊,並沒有造成名譽的侵害,也在可容忍的範圍。
拓山哥為了成為秋明山車神而飄移轉彎,過彎十分帥氣。從冬草角度,因為拓山哥的鬼切轉彎而受到驚嚇,甚至差點發生事故。法院認為冬草在此情緒下脫口罵髒話,是人性自然的反應,而在可容忍的範圍。
從前面的案例我們可以看到,鄉民流傳的「情緒發洩」抗辯,或是敗訴後被戲稱「法院認證的OOO」,都只是法院認為不會構成妨害名譽的結論。其實真正的理由都是法院判斷了說話的情境,並衡量是否能容忍的情況下所做出的判斷。上面的案例中我們都可以看到,罵人者同樣的對於「事件」為意見評論。案例1是「疑似外遇」,案例2是「影響環境安寧」,案例3是「駕駛行為」。在這些情境下,都並非單純在針對被害人做出汙衊,而更多是針對被害人的不當作為所為的評論。
警語:千萬不要無緣無故對著討厭的人罵三字經後,開庭是還辯稱我只是「情緒發洩」,別把法官、檢察官當塑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