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5月發布,歷經重大改版的「GRI 通用準則」(GRI Universal Standards)更加全面地納入人權議題的考量與揭露。舊版2016準則中,人權僅屬於單一主題準則(GRI 412:人權評估),可供企業自由選擇是否揭露。改版後,人權已融入所有企業皆需採用的通用準則之中,意味著所有採用 GRI 準則的企業都需要揭露它們如何實踐尊重人權。新版GRI強制要求公司須揭露關於人權、勞工權益的資訊與管理作為,也強制要求將人權與盡職調查納入揭露標準。
新版GRI究竟對於人權這個議題,有哪些具體的調整呢?這個從《新版 GRI 通用準則 (2021):常見問答集》(GRI Universal Standards 2021: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中針對「人權」議題的官方回覆,會更容易掌握(特別是下面有關問題15的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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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5:新版通用準則有哪些關於人權的更動?
GRI 準則中的重要概念,包括「重大主題」以及「利害關係人」之定義,已根據人權相關政府間國際組織的規範文件(包括《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經合組織《跨國企業指導準則》以及經合組織《責任商業行為與盡職調查指引》)。
同樣地,GRI 2:一般揭露 (2021)以及GRI 3:重大主題 (2021)的內容也已根據上述權威性規範文件更新,以幫助公司,就對人權等產生影響之盡職調查進行更完整的報導揭露。新版的通用準則納入了所有採用 GRI 準則的組織都應遵循的最低報告要求,相關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1. 組織是否有針對「責任商業行為」制定的政策承諾(包括尊重人權的承諾)、政策承諾為何、如何將這些承諾落實於自身營運活動和商業關係之中
2. 是否設有申訴機制 及其他因應或救濟程序
3. 與(受影響及可能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之間的議合溝通
4. 採用什麼樣的盡職調查流程,來鑑別營運活動和商業關係對於經濟、環境和人(包括人權)的實際或潛在負面衝擊
5. 如何根據顯著性對影響進行排序(如為負面人權衝擊則以「嚴重性」為依據),從而決定報導的重大主題
6. 如何管理重大主題,包括具體政策、目標、採取的行動(以預防、減緩和因應負面衝擊)以及採取措施的成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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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人權」這個詞畢竟還是非常上位而且抽象的概念。換成比較白話來理解的話,就是公司應該怎麼面對自己員工的權利,然後逐漸擴大關心範圍到供應商、消費者的人權等等。
其實,比較具規模的台灣上市櫃公司,已就人權議題的揭露報導,已多少有所著墨。
例如:光寶科(2301:TW)的「人權盡職調查報告」將人權風險評估重點分為「員工」和「供應商」,並以負責任商業聯盟(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 RBA) 行為準則訂定「風險評鑑框架」,針對各風險細項評估「發生性」和「嚴重性」,並根據評鑑結果,將公司的人權風險分類為「主要風險」(如勞動條件保障、健康權)、「次要風險」(如家庭生活權、工會與協商權)及「輕度風險」(如勞動自主權、童工),並透過這些分類,讓光寶科採取適切的救濟和預防措施(例如,光寶科訂有「供應商行為準則」,並就曾經發生強迫勞動或風險高之供應商,規劃列入未來稽查名單)。
另外,緯創(3231:TW)、統一超(2912:TW)也分別訂有「緯創人權盡職調查管理報告」、「統一超商人權盡職調查程序」,區分員工、承包商、供應商、關係企業等對象來處理及報導人權議題。甚至,公司的客戶比較涉及廣泛的消費大眾的時候,也常見公司把「消費者」列為人權議題的對象。例如,遠傳(4904:TW)在「2021遠傳人權風險鑑別及盡職調查報告」中,以消費者為對象,註記「使用者隱私保護」、「不歧視」這兩個人權議題。
ESG相關報導實務裡的人權議題的今後發展,值得有興趣的讀者進一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