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安置責任仍由原雇主負責,並且要繳交就業安定費及健保費,若在等待期間,有要求移工工作,也要給付薪資。
- 如經勞動部廢止雇主的聘僱許可後,自廢止聘僱許可日起,雇主才無須繳納該移工的就業安定費及健保費,並不得要求移工工作。
- 部分移工在轉換雇主期間,原雇主因家庭因素不便繼續留置移工或供其膳宿,移工又無處可去時,雇主常會委任仲介公司代為安置移工,此時,因轉換尚未完成、聘僱許可也尚未廢止,因此這段期間雇主仍有提供移工膳宿之責,如委任仲介代為管理或安置膳宿時,因生活照顧管理所衍生之相關費用,應由仲介公司與雇主雙方自行協定。
- 不過,若是被看護者不幸死亡,雇主原持有之聘僱許可會先被勞動部廢止失效,之後才辦理雇主轉換事宜,這段期間常衍生雇主仍指派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之疑慮,如繼續在雇主家人協助家務、烹煮餐點或清掃等,當被看護者死亡、聘僱許可被廢止到移工轉換新雇主期間,移工在原雇主家僅能處理本身相關日常生活事務,或協助雇主辦理被看護者治喪事宜等,不可再指派其他工作,不論是繼續住在原雇主家中或委由仲介安置照顧,雇主亦仍需負擔移工的膳宿費用至其返國或是完成轉換雇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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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 07 月 18 日勞職管字第 1000072608 號函》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
➠第 3 點規定:
本要點所稱安置單位如下:
(一)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非營利外國人安置單位。
(二)地方主管機關自籌經費設置之外國人安置單位。
(三)由本會補助地方主管機關以勞務委託方式辦理之外國人安置單位。
(四)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交付安置於前揭以外之其他之外國人安置軍位」。
前項安置單位應注重外國人之人身安全及隱私,其內部空間之規劃與設計,應具有性別意識觀點,依性別之差異適度調整。
➠第 4 點規定:
前點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之安置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後,由地方主管機關函送本會備案:‧‧‧。
➠第 7 點第 1 款規定:
外國人安置經費之額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置單位安置外國人,所需安置相關費用,每安置 1 名外國人每日以新台幣 500元為限,半日者以新臺幣 250 元為限;‧‧‧。」、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
「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或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有關仲介公司安排外國人之生活照顧管理,其住宿環境要求應適用之規範及費用如下:
- 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外國人有必要交付安置於仲介公司:
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外國人符合本要點第2點規定應予安置,並綜合考量外國人安置意願、經備案之安置單位容納量及行政調查作業等,安排適當之安置處所,倘認定有交付安置於仲介公司需要,得依本要點第 7 點規定補助仲介公司安置經費。至其住宿規範應符合本要點第 3 點第 2 項規定「…應注重外國人之人身安全及隱私,其內部空間之規劃與設計,應具有性別意識觀點,依性別之差異適度調整。」之要求。
- 雇主於聘僱外籍勞工之初即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定事項:
按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規定,外籍勞工來臺工作之聘僱許可效期一般為 2 年,又在臺工作期間累計最長可達 9 年,為確保在臺外籍勞工工作權益,爰訂定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晝書裁量基準,以使外籍勞工之飲食及住宿生活環境符合衛生安 全之基本要求,並於雇聘法第 19 條規定課予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之責。
倘雇主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晝書所定事項者,應善盡選任監督之責;仲介公司則應善盡受任事務依雇聘法相關規定及「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晝書」安排外國人之生活照顧管理,且不得令外國人從事工作。
〈至有關仲介公司受雇主委任代為安排外國人之生活照顧管理所衍生之相關費用負擔,自應由仲介公司與雇主雙方自行議定合理作價〉。
- 雇主(於外國人等待轉換雇主或遣返回國期間等)委任仲介公司短期安置:
- 因被看護者往生或有其他情事,外籍勞工於等待轉換雇主或遣返回國期間,雇主委任仲介公司代為外籍勞工生活照顧管理時,倘雇主並無發生無法要善照顧管理外籍勞工等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外籍勞工變更住宿地點於仲介公司,自屬雇聘法第 19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之範疇,雇主應於住宿地點變更後 7 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合先敘明。
- 惟〈雇主於外籍勞工等待轉換或遣返回國等短暫期間,委任仲介公司短期代為生活照顧管理時,其性質係為臨時及短期性之外國人安置〉,爰住宿環境應參照本要點第 3 點第 2 項規走,即應注重外國人之人身安全及隱私,其內部空間之規劃與設計,應具有性別意識觀點,依性別之差異適度調整。
- 〈另因仲介公司仍係受雇主委任代為短期安排外國人之生活照顧管理,故所衍生之相關費用負擔,自仍應由仲介公司與雇主雙方自行議定合理作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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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警戒期間,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及調派程序。大原則仍然從上述規定。
- 至於膳宿費用,雙方聘僱關係已終止,因疫情影響暫緩轉換,此期間衍生之膳宿費,因雙方不可歸責,得由雇主與移工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惟需合理作價。
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移工堅持不工作,屬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雇主可終止聘僱契約嗎?雇主應如何處理?
- 雇主得依民法向移工終止聘僱關係,且雇主具不可歸責事由,如有聘僱移工需要,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 另若移工違反勞動契約所載雙方約定內容,致有相關違約賠償爭議,得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協調,如經協調不成,應循司法途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