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14條要求公司作資遣,是否需要作資遣通報?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勞基法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https://www.freepik.com

勞基法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職業字第 1000074034 號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1、13 條,若勞工與雇主終止勞僱關係後,對離職事由認知不同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成立,雇主仍應於協調或調解成立當日起 3 日內辦理填報
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囊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為之。」
  • 台 82 勞職業字第 08982 號函釋:「『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至於可歸責於勞工本身事由而終止僱傭契約,雇主則毋須通報。」
  • 若勞工與雇主終止勞僱關係後,勞雇雙方始因對離職事由認知不同,申請勞資爭議,若經雇主同意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終止勞動契約,並達成協調或調解成立,雇主仍應於協調或調解成立當日起 3 日內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辦理填報

不必做資遣通報的情形
  • 如員工自行申請離職、定期契約屆滿離職、或員工因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情形被公司解僱、或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各款情形經員工終止契約者,公司不須辦理資遣通報。

台北市勞動局: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無須做資遣通報。
即將進入廣告,捲動後可繼續閱讀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174會員
489內容數
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鄒靜修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問題〕 勞工月薪36,000元,12月21日到職,12月30日離職。薪水是發10天還是11天? 〔口訣〕 約定以30天與計算式。 勞工就職應依《民法》第123條合意約定,以每月30天,不分大小月方式來計算工資。也就是一日工資都是一律除以30日來計算【月薪總額/30日=一日工資】。 計算式有二種 「
本判決可以學習到的管理重點 勞務契約應設計完善的業務獎金發給辦法。規範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 勞務契約不具備從屬性。 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可以約定(包括打卡與服裝規定),是激勵措施不是涉及指揮監督。更不能有獎懲、制裁。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重勞上字
博客來近日遭到踢爆,以「假承攬真雇傭」的方式,聘請一名清潔阿姨,60多歲李姓清潔阿姨服務該公司20多年,卻突遭解雇,工作期間更是沒有勞健保、退休金,連清潔阿姨本人都出面發聲指控自己連工讀生享有的基本福利都沒有,只不過是「為了一口飯再忍耐」,引起軒然大波。 〔事情始末是這樣〕 李女在博客來工作超過20
〔勞基法何謂「情節重大」?〕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勞上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所謂「情節重大」,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不得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條列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之標準
《就服法第 43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7378 號函》 要  旨: 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勞動部彙整意見後,如符合附表所列情形之行為,尚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範疇,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倘不在附表列舉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02 月 12 日 勞職管字第 0960081541 號函》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4、56、68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5 條及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第 8 點 ,雇主所生違反外國人之人數與其得申請許可之人數,採
〔問題〕 勞工月薪36,000元,12月21日到職,12月30日離職。薪水是發10天還是11天? 〔口訣〕 約定以30天與計算式。 勞工就職應依《民法》第123條合意約定,以每月30天,不分大小月方式來計算工資。也就是一日工資都是一律除以30日來計算【月薪總額/30日=一日工資】。 計算式有二種 「
本判決可以學習到的管理重點 勞務契約應設計完善的業務獎金發給辦法。規範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 勞務契約不具備從屬性。 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可以約定(包括打卡與服裝規定),是激勵措施不是涉及指揮監督。更不能有獎懲、制裁。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重勞上字
博客來近日遭到踢爆,以「假承攬真雇傭」的方式,聘請一名清潔阿姨,60多歲李姓清潔阿姨服務該公司20多年,卻突遭解雇,工作期間更是沒有勞健保、退休金,連清潔阿姨本人都出面發聲指控自己連工讀生享有的基本福利都沒有,只不過是「為了一口飯再忍耐」,引起軒然大波。 〔事情始末是這樣〕 李女在博客來工作超過20
〔勞基法何謂「情節重大」?〕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勞上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所謂「情節重大」,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不得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條列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之標準
《就服法第 43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7378 號函》 要  旨: 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勞動部彙整意見後,如符合附表所列情形之行為,尚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範疇,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倘不在附表列舉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02 月 12 日 勞職管字第 0960081541 號函》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4、56、68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5 條及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第 8 點 ,雇主所生違反外國人之人數與其得申請許可之人數,採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現代社會跟以前不同了,人人都有一支手機,只要打開就可以獲得各種資訊。過去想要辦卡或是開戶就要跑一趟銀行,然而如今科技快速發展之下,金融App無聲無息地進到你生活中。但同樣的,每一家銀行都有自己的App時,我們又該如何選擇呢?(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約) 今天我會用不同角度帶大家看這款國泰世華CUB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參與,並紓解產業缺工壓力,勞動部放寬補助「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之高齡者留用比率,從單一比率調整為三級制,除現行比率30%外,增列25%及20%二個級距,計有機械設備製造業等25個行業適用,且為鼓勵更多事業單位持續留用高齡者充實人力,今(113)年申請日期也延長至12月3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Thumbnail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Thumbnail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台北醫學大學生醫光機電研究所副教授蕭宇成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舉辦的第3屆「百萬創客擂台競賽」活動評選委員,但他被控與賴姓女學生、楊姓業者,拿蕭男實際主導及研發的系統,由賴女及楊男報名參賽,以「球員詐取獎金」手法,詐取獎金近100萬元,新北地檢署昨會同廉政署發動搜索,
Thumbnail
不只身體過勞,肌膚也會過勞!過勞肌是指因工作過於忙碌、身體疲勞、精神壓力大、睡眠品質不佳等問題,對於皮膚造成的傷害,輕則長痘痘或氣色不佳,嚴重可能加速皮膚老化。《優活健康網》特選此篇,皮膚科醫師提出「過勞肌」3大警訊,以及飲食怎麼吃才能避免肌膚快速老化。 你也有這樣的狀況嗎?每天工作相
Thumbnail
本文主要討論勞基法適用範圍的相關問題,針對僱傭契約、承攬契約等關係進行區分,並解釋如何判斷勞動契約的適用性。文章圍繞在勞動契約所需考慮的因素展開,並探討了保險業務員的勞動契約可能性。
Thumbnail
勞動節後一天。 星期4下午,午睡起來後,買了冰燕麥拿鐵,開始工作。 因為要做國文的投影片, 再加上多元應用的投影片。事真多。 然後,做著做著,竟然一整個下午就過去了! 也太花時間!怎麼做一做,天就黑了! 好好的一個下午,本來以為,投影片做完, 還可以看一下書的。
Thumbnail
勞動契約是雙向的,勞、資雙方於契約中地位互為平等。僱主可以試用勞工,勞工當然也可以試用僱主。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而依法資遣,沒問題;相反,勞工認為職場不適合而離職,也是很OK的。只是要注意,若公司未與勞工約定試用期,終止契約就受到「最後手段原則」拘束喔。
Thumbnail
不小心又一語成讖了,前幾天才剛寫完文章,勞動基金代操弊案又又又發生了。 歷史只會不斷重演,但可笑的是主管機關永遠學不會教訓,被犧牲的都是廣大投保人的利益與未來的保障,沒人敢改革的可悲體制。
Thumbnail
現代社會跟以前不同了,人人都有一支手機,只要打開就可以獲得各種資訊。過去想要辦卡或是開戶就要跑一趟銀行,然而如今科技快速發展之下,金融App無聲無息地進到你生活中。但同樣的,每一家銀行都有自己的App時,我們又該如何選擇呢?(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約) 今天我會用不同角度帶大家看這款國泰世華CUB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參與,並紓解產業缺工壓力,勞動部放寬補助「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之高齡者留用比率,從單一比率調整為三級制,除現行比率30%外,增列25%及20%二個級距,計有機械設備製造業等25個行業適用,且為鼓勵更多事業單位持續留用高齡者充實人力,今(113)年申請日期也延長至12月3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Thumbnail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Thumbnail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台北醫學大學生醫光機電研究所副教授蕭宇成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舉辦的第3屆「百萬創客擂台競賽」活動評選委員,但他被控與賴姓女學生、楊姓業者,拿蕭男實際主導及研發的系統,由賴女及楊男報名參賽,以「球員詐取獎金」手法,詐取獎金近100萬元,新北地檢署昨會同廉政署發動搜索,
Thumbnail
不只身體過勞,肌膚也會過勞!過勞肌是指因工作過於忙碌、身體疲勞、精神壓力大、睡眠品質不佳等問題,對於皮膚造成的傷害,輕則長痘痘或氣色不佳,嚴重可能加速皮膚老化。《優活健康網》特選此篇,皮膚科醫師提出「過勞肌」3大警訊,以及飲食怎麼吃才能避免肌膚快速老化。 你也有這樣的狀況嗎?每天工作相
Thumbnail
本文主要討論勞基法適用範圍的相關問題,針對僱傭契約、承攬契約等關係進行區分,並解釋如何判斷勞動契約的適用性。文章圍繞在勞動契約所需考慮的因素展開,並探討了保險業務員的勞動契約可能性。
Thumbnail
勞動節後一天。 星期4下午,午睡起來後,買了冰燕麥拿鐵,開始工作。 因為要做國文的投影片, 再加上多元應用的投影片。事真多。 然後,做著做著,竟然一整個下午就過去了! 也太花時間!怎麼做一做,天就黑了! 好好的一個下午,本來以為,投影片做完, 還可以看一下書的。
Thumbnail
勞動契約是雙向的,勞、資雙方於契約中地位互為平等。僱主可以試用勞工,勞工當然也可以試用僱主。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而依法資遣,沒問題;相反,勞工認為職場不適合而離職,也是很OK的。只是要注意,若公司未與勞工約定試用期,終止契約就受到「最後手段原則」拘束喔。
Thumbnail
不小心又一語成讖了,前幾天才剛寫完文章,勞動基金代操弊案又又又發生了。 歷史只會不斷重演,但可笑的是主管機關永遠學不會教訓,被犧牲的都是廣大投保人的利益與未來的保障,沒人敢改革的可悲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