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事由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若非以上事由,雇主是不能資遣勞工的,但很常碰到是原本雇主講的是工作不能勝任的理由,而後卻改口以業務緊縮的理由時,是可以的嗎,答案是不行,法院的實務見解明確指出不得隨意改列其解僱事由,同理,雇主亦不得於原先列於解僱通知書上之事由,於訴訟上為變更再加以主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66號判決)。
雇主要留意
雇主如果發動資遣時,除了要符合第11條所列舉的資遣事由之外,還必須留意資遣會伴隨的義務如下
資遣通報是雇主對政府機關的義務,為了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應協助輔導被資遣勞工再就業,原則上雇主應於員工離職之
10日前,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很多雇主或人資常常忽略做這件事情,以為只需要跟勞工預告就可以,就少做一個流程。(
就業服務法第33條參照)
法令規定雇主要資遣時必須要預告勞工,其目的為了讓勞工有時間找下一個工作,依照年資不同,有不同的預告天數分為(
勞動基準法第16條參照)
- 10天(年資3個月以上未滿1年)、
- 20天(年資1年以上未滿3年)
- 30天(年資3年以上)
如果預告的天數不足時,則雇主必須要發給剩餘預告期間之工資,例如雇主應於10日前預告資遣,卻只有在7日前預告,那麼不足的3日就應該給付預告工資。
為了避免勞工離職後即喪失工作機會,頓失收入來源致生活無以為繼,所以雇主在受到雇主的資遣預告時,雇主必須給予勞工謀職假,勞工是可以在上班時間請假外出,請假期間之工資雇主必須照給。謀職假如何給予,每「7日」中勞工得請假2日外出另謀工作,剩餘日數不足1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7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2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1日,則勞工只能再請1日謀職假。但如果勞工都沒有使用謀職假,是不能要求雇主將謀職假換成工資。
雇主如果資遣勞工時,不論是否為試用期,都必須要給付資遣費,比較特別的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資遣費是適用舊制年資的人,民國94年以後轉新制或是新入職勞工適用的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常常會看到有適用新制勞工被資遣時,卻依照勞動基準法向雇主要資遣費,但其實應該是要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主張才對。
- 保有舊制年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該條規定給付,舊制年資1年1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 適用新制勞工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而給付的日期就不分新舊制,都須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勞工如果有要申請失業給付的需求,向雇主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應該要開立,更要注意的是
服務證明不是非自願離職證明,所以當勞工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就業保險法第25條參照)及服務證明(
勞動基準法第19條參照)的時候,雇主兩個證明都要開立。
勞工要注意
勞工本身要注意雇主是否有遵照預告期間預告(天數不足要給予預告工資)、給予資遣費或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還要注意的是雇主必須在終止契約時,立即結清所有工資給勞工,最晚應該要在原本約定的發薪日給付當月的工資(如:大壯於4月17日被解僱,原本發薪日都是10日,最晚應該在5月10日發給4月份的薪資)
- 舊制勞工:只要符合於自請退休要件(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參照)之勞工有權隨時自請退休,雇主並應發給退休金。
- 新制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 舊制年資保留尚未結清+民國94年後轉新制之勞工:舊制部分結清部分應發給退休金+新制部分則給付資遣費(最多6個月)。
因為勞工被雇主資遣後頓時沒有工作,為了保障勞工無工作收入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勞工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在遭遇非自願離職時,就可依規定請領給付,包含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健保保費補助及提早就業津貼等,可至各地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必須檢附離職證明文件或定期契約文件及國民身分證,另外就服機構會推介就業,有需求的勞工找離最近的服務據點就近辦理即可,詳情可詢問各地公立就服機構單位。
勞工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卻拒不開立,或是雇主沒給或少給預告工資、資遣費等,勞工可向勞務提供地的地方主管機關(勞動局或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給付,
如果非自願離職證明經調解請求後,雇主仍不給,勞工如有失業給付的需求,可持有請求非自願離職的調解紀錄至就服機構簽立切結書,辦理申請失業給付,這樣就不用煩惱雇主都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而無法申請失業給付。至於其他工資、資遣費,調解時經請求雇主仍不給予時,就需要尋求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