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之前提到秩序,下一步要談的是,為何需要秩序?有了秩序之後又是為了什麼?
秩序是為了成為一個共同體( Community),要用日文或是其他社群、集體都可以,以下都用共同體來指稱。因為筆者個人認為,用集體太過廣泛,社群過於狹小,想像的民族共同體太針對。總之,就是一種群體概念,人類是群體生物,個體無法生存,故需要參與一個 Community。
共同體的成立,必須要先有一個秩序,秩序是「有意識」的去遵循,不管我們稱這個秩序是什麼,若沒有秩序,共同體就不會存在。
道德價值的邊界,也就是共同體的邊界
秩序的具體表現是法律,基礎是社會習慣與個人信念,通常我們會認為,這種多數人對某些行為的看法,一般行事的做風,是一種習慣、習俗,而多數人的信念總集,我們廣泛的稱之為道德。
道德為何是個人信念的總集,因為每個人的信念或多或少都有差異,但在一個共同體內不會落差太大,總會有一個交集在。這個交集形成多數共識,有的人會擴張解釋,有的則傾向緊縮,但怎樣都會在交集範圍附近,標準不會差太遠。
就以基礎來看,習慣跟信念組成一個個人認同的秩序觀,但就整個共同體來說,是由「道德」作為最核心的概念,而從這個道德感、觀點出發,形成一個普遍的行為標準,也就是社會習慣,習慣中有需要的最後成為法律。
認同並發自內心遵循法律,前提是認可這個道德準則,若沒有內在的認同,法律就會不停的被衝撞。
在一個運作良好的共同體秩序中,是由內而外建立習慣法,而法律的變化,從外而內影響回習慣與道德的標準。
宅編:如果每個人都覺得應該「隨機應變」讓號誌變成純參考,這種秩序就無從建立了。這種生活習慣的養成其實並不簡單;十幾年前宅編到台北時,還曾對行人99%只看燈號而不看車流狀況感到有點不適應……
有了這些道德準則,才能分辨善惡,且在習慣與法律上,要有很高的可運作性。可運作性,指的是平時會不會執行,遇到法律時會不會遵守。例如闖紅燈是不對的,平時你不會刻意去闖,不小心闖了,警察來開單,你也會乖乖認了,不會死拗到底說那是綠燈。
秩序的可運作性,要看狀況而定
如果,法律訂立的標準,是偷竊者無論理由皆斬手後勞役20年(比《悲慘世界》的尚萬強還慘),那麼平時就不會有人不偷竊嗎?太過嚴格且不近人情,一個為了生病母親的窮小孩,去藥局偷了一包止痛藥,就得要砍斷右手然後送去苦役?別說在台灣,現在全世界主要國家應該都無法接受。但若台灣真的立了這個法,就會遇到所謂的沒有可運作性。實際狀況大概是警察裝沒看到,藥局老闆說沒有被竊,檢察官怎樣都不會起訴。
這就回到秩序中所言,法律的權威性將會不停失墜,因為沒辦法執行。
可運作性與對錯無關,這是單純就秩序的維持而言,假設今天有個國家,對於外遇的看法,就是沒有任何容忍度可言,若配偶要離婚則無條件可離,還能拿到一筆高額的外遇賠償。
就台灣的標準來看,何止是不通人情,甚至破綻百出,必定會有許多的外遇製造業者,徵信業生意特別好。客觀上來說,這種法律真訂出來,也可說算錯的。但若這個國家,人民道德觀點就是如此,社會習慣上,會極端保護外遇的受害方,那麼只要法律在運作上,一直都沒出問題,冤案也非常之少,皆屬可救濟範圍內,我們就不能說這是沒有可運作性,即便聽來非常之扯。
保守主義對於維持基於秩序的共同體運作,有很高的優先順序,道理就在此。存在即有一定合理性,或許不合時代,不容於其他國家,但至少在這裡行得通,也沒什麼人受到損害,那麼就不能只因為少數人覺得不合理,就得強迫所有人接受據說他國更為優越的法律。
救濟通常先於立刻改變──因為牽一髮而動全身
到此,應該會有人非常的困惑,甚至感到憤怒,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台灣面對同性婚姻、通姦除罪化等等,是不是都不需要改革,都沒進步空間?難道這些人沒有受到壓迫,權利受到損害嗎?
有些人對保守主義的理解錯誤,會認為保守主義者之所以反對,是因為認為「同性婚姻過去沒有案例,在台灣的傳統習慣上被否定,不存在就沒有受害者」。畢竟被排除在社會規範外的受害者,不能結婚就沒有婚姻問題,所以邏輯上來說,問題不存在所以就沒有修正的必要。而通姦在台灣過去的習慣被否定,多數人的道德感也無法接受,所以就得要忍受那麼多因為冤案,只因為法律的可運作性,維持既有的秩序更重要。許多人會認為保守主義者這樣想,是矇著眼睛看世界。
錯,保守主義並不這樣看,是對保守主義不了解的人,過於表面的理解,用字面去解釋,擴充想像保守主義者怎麼想事情的結果。較為正確的說法是,就「單純」維持秩序的角度而言,可運作性比對錯重要,惡法亦法,只要冤案不要太過分的情況下,寧可用事後救濟的辦法,也不能不執行法律。
注意「單純」這兩個字,實際上世界根本就不單純,只要一個共同體,有跟外界接觸,就會有交流,共同體秩序就會產生對比。保守主義的秩序觀點,秩序本身是為了使生活更加優渥,提高技術優勢,增進全體福利而生,如果對比其他的共同體秩序,有更好的地方,當然可以學。
若已經有其他國家的案例,某個法條造成冤案,那麼事後救濟跟同時修法補正,並沒有衝突可言,保守主義者的想法,更會偏向利用非法律的行政手段,拖延這位冤案者被法律處罰的時間,不讓「惡法亦法」發生。簡單說,惡法亦法當然得執行來維持法律的權威性,但案例實在太扯的狀況,有其他辦法延後處理就這麼辦,或事後救濟的方法處理,之後再修法。
你也可以說很重視形式,明明就有危害,為何不立刻、馬上修法解決?
因為,很少有法條是完全獨立其他法律,沒有任何關聯性。好比酒駕傷人的罰則,刑度已經等同故意殺人罪了,那我們可以因為討厭酒駕,堅持唯一死刑?依法律原則,等於是要把比酒駕嚴重的所有刑罰都拉到唯一死刑,不然就會出現酒駕撞人致死唯一死刑,持槍殺人自首卻能罪減一等免死,何其荒謬。
故,寧可修法時審慎處理,然後透過其他手段讓這件冤案可以晚點處理,也不能因為個案就立院馬上三讀不管了。再說,你確定這冤案的重要性,大到超過其他所有事件?若此冤案根本不到死刑的程度,只有關三年或五年的差別,有必要停下國家所有法律事務,只為這件事情?
逐步調整,是為了減少不穩定的因素
秩序是為了人類過得更好而生,而且穩定遠優於不穩,所以沒事別亂改。但如果有確定更好的秩序可以參考,那當然可以修啊。但如果為了要馬上修,卻擾亂了原有運作,造成更大傷害就不值得了。
行人徒步專區的設置也可說是類似的例子,基本上不會為部分交通事故或狀況就劃定,需要在地相當程度的認同;也不能因為一地的運作良好就任意在其他市區施行。
這種因接觸產生的秩序對比,需不需要引進,在實務上的運作,保守主義會很重視平衡,以不影響舊有秩序的穩定下,去做出適當修正。保守主義反對全盤照搬,而是逐步、適量調整。就以台灣的同婚為例,保守主義通常支持階段性改變,具體來說是先有專法,民法以後再說。
若是更嚴謹的保守派,甚至會認為修民法不予考慮,因為就人類的生物性來說,秩序帶有很強烈的自然性質。同性雖是人類的性向之一,但婚姻數千年來涉及的是繼承權,多半基於血緣,所以在生物科技無法讓同性進行有性生殖的現在,會否定同婚具有跟傳統婚姻一樣的效力。
所以另立特別法是可以接受的,但無法接受等同異性婚姻。這類比較嚴謹的保守主義觀點,並不是在意婚姻的定義不可侵犯,而是認為婚姻算是一種自然發展出的人類行為,且具有各種基因傳遞、財產繼承的意義,同性之間無法做到一樣的事情,就不能將之畫上等號。
讀者能否接受,不是筆者要談的重點,只是要透過這個案例,讓各位了解保守主義對於「可運作性」的重視,以及遇到多種共同體秩序的對比後,是否採納其他文化的秩序,所持的基本態度。換句話說,要說服這種非常嚴謹的保守主義論者也很簡單,去研發生物技術,讓同性可以孤雌生殖,或是讓XXXX跟XYXY基因也能重組,修正有性生殖的定義,他們就會接受了。
宅編心得:不能接受的背後往往也有正經理由
宅編(亂開戰場):那種生物技術會有
生物保守主義〔Bioconservatism〕反對吧?……簡言之就是,人類技術若能大幅控制生殖結果的話,對親子等社會關係會產生什麼影響,這個立場的人是有疑慮的……。
宅編個人看法是,「婚姻」修法的核心問題,還是在於對家庭組成和親屬衍生權利的影響。但是,你願意讓一個陌生人因為你親人的選擇,以一個你不明所以的角色,成為整個家庭中的一分子甚至可以分家產,緊急狀況時決定你的親屬要不要急救嗎?
以這種八點檔的觀點,可能某方面比較能理解保守主義者為何會感到混亂與不滿,以及某些相關的謠言並非憑空產生;這和後媽、繼父在許多童話(和歷史故事、社會印象)之中的角色往往不討喜,其實有相通的根源。所以建立特別法以及慢慢就新型的家庭成員組成進行說服,建立社會角色的定位,還是穩健可行的改革手段。
(是說BL界已經有「孕男」這種東西……歐美還發展出跨性別的ABO世界觀……直男不要Google 這些關鍵字,很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