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種很複雜的東西,它 有些情況下,是扯被害者後腿,兇手的“後盾”。
如,有人行兇,人都唯恐避而不及,除了怕兇嫌之外更怕的是刑責;案發現場一個人為何可以主宰一群人!? 人除了怕受傷之外,更不想與刑責扯上,攤上兇嫌等於攤上法律,兇嫌“至死地而後生”,生死不顧存心坐牢,而一般人需要顧慮的太多,連自衛都需要受到「檢驗」!
法律是兇嫌的“後盾”,扯被害人的後腿,讓你想打他還得留“三分情”,兇嫌當然可以“十分”不客氣。 至此,為何一個人可以解決很多人,是他“特別強”、“特別厲害”,還是身手不凡? 我可以拿椅子回砸反擊,但我不小心把他砸傷砸死怎麼辦?“投鼠忌器”。 他可以“放心”盡心盡力的殺你扁你,我們卻不能“放心”自衛,因為會有官司之虞,因為事後“很麻煩”。 法律只管“結果”不看“過程”,結果是“事實”,過程是“自由心證”。在法律的面前只好對兇嫌“禮讓三分”。
所謂自衛,就是在保障壞人,他可以把你打的半死,你不能打他太嚴重,他可以(想)殺死你,你不能傷他太重。 人作惡、人被害,自衛出於被動處於無奈,還不可以對歹徒太傷害。 這是一種人道精神,雖作惡在先但比例原則下,又無奈又無可厚非。是嗎? (被害迷之音:他作惡在先,破壞我的生活,我還要跟他談比例原則!?他多少貢獻,我才能回敬多少是嗎?我原本好好的日子,可以能不經歷這些狗屁倒灶嗎?)
法律是沒有人性的東西。 法律管的是「理」,管的不是「人」。
人會利用法律來做壞事,也會利用法律來伸張正義。 法律越多人性也就越不行;法律越多人性也就越來越渺小。
在遠古,生活與物質簡單,也沒有法律。當人類開始進步與發展,多少進步便有多少法律。 現代社會生活越趨複雜,法律條文只會以正比成長。
自古以來, 神佛聖賢也沒少出過,道德知識也沒少教過,宗教勸善也沒少信過,人一樣“健忘”,一樣觸法。 人性的「健忘」,法又不可廢,「情」最有人性同時也最不公平,於是需要「法」來當天平。
「情、理、法」—— “情”是很細的東西,其次是理,再其次是法。而法律只能越訂越細才能追的上「情」。 而當法律過於繁細,反效果就出來了,“不夠小心”,就可能犯罪,人也就不再相信「情」(人性);法律過多也容易與現實脫節。
【法多則義不明】 法律可以使正義得以伸張; 法律也會使正義晦暗不明! 律法繁多,則可鉅細靡遺; 律法繁多,現實脫節之虞!
車禍路邊助人的擔憂,除了社會冷漠,又人都不想破壞自己的生活,再則礙於「法」,進而給人性都抹滅了。 因為法在,所以顧忌在,沒有這「法」不會有擔憂、人也不能利用法來顛倒黑白。 有太多法律讓人卻步,人不是不做善事,還要生活、上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當一個人喊著相信司法,並不是他多相信司法,而是希望司法能多站在他這邊。 「司法不公,沒有天理」,喊的是不符合人性,它只符合「理」。 這是人性與司法的矛盾。 人把法律推到一個位置,然後埋怨它,惡性循環。
https://youtu.be/IprjD5cii2M?si=9M9ip3ei4GWOzKNe
影片最後,「無限反擊權」,我喜歡這個稱呼。 這要是在台灣,鐵定是判防衛過當,鐵定是要坐牢。 應該要修法,面對垃圾,“不過當”是要被判刑的。